雇员致人损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何追偿

——祝自臣诉王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2013)密民初字第588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祝自臣 被告:王军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5日20时30分,在北京市密云县密关路沙河铁桥路口,原告祝自 臣雇佣的司机王军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京G65807) 由北向东行驶,适有沈电成驾 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重型自卸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左侧前部接触,造 成沈电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北京市密云县公 安局交通大队认定王军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王军被本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事故发生后,祝自臣给付沈电成近亲属现金3万元。因其他损失赔偿问 题,沈电成近亲属何久玲、沈晓旭、娄素琴将祝自臣诉至本院,因重型自卸货车 ( 京G65807) 的交强险已过保险期限,且祝自臣未继续投保交强险,本院于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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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年9月12日判决祝自臣除已赔偿30000元外,再赔偿沈电成近亲属何久玲、沈晓 旭、娄素琴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24550.9元,该判决已经生效。祝自臣于2012年11 月30日、2013年8月1日向沈电成近亲属支付赔偿金200000元。因祝自臣与王军 未能就损失分担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1.在现有案由体系中,本案案由如何确定,是定为 追偿权纠纷还是定为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纷;2.交通事故中,王军的全责是否可 以认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以致向雇主承担责任;3.假设雇 员存在过错,在分担责任中比例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法院裁判要旨】
密云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 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王军受祝自臣雇佣 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负全部责任,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王军应当与祝自 臣就沈电成近亲属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祝自臣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 王军追偿。祝自臣作为雇主,享受王军提供劳务创造的经济利益的同时,亦应对劳 务造成的风险承担相应责任,故其应当对交通事故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军承担次 要责任,本院对具体分担比例予以酌定。祝自臣未对车辆继续投保交强险,造成的 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祝自臣未向沈电成近亲属赔付的款项待实际发生后,可 另行向王军追偿。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祝自臣追偿款三万六千元。 二 、驳回原告祝自臣其他诉讼请求。



六、雇员致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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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后语】
本案是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雇主就损害承担完赔偿责任后, 雇主与雇员之间如何分担责任的一起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在现有案 由体系中,本案案由如何确定,是定为追偿权纠纷还是定为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 纷。二是交通事故中,王军的全责是否可以认定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以致向雇主承担责任。三是假设雇员存在过错,在分担责任中比例确定的依 据是什么。下面我们进行分析和解读。
1. 理论分析 雇员致人损害赔偿与追偿权界定
本案,在立案之初就案由的选择产生了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本案应立为追 偿权纠纷。因为被侵权人的损失由雇主承担后,雇主取得的相当于代位求偿权,雇 主先弥补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后,被侵权人主张损失的权利就转移到了雇主身上,而 且行使这种代位求偿权,所以案由应立为追偿权纠纷(现实中有跟本案一样的纠 纷,就立的是追偿权纠纷)。且在最高院出台的案由规定中,对雇员致人损害赔偿 责任纠纷的解释为:即本案由适用于雇员致人损害后,被侵权人起诉雇主。而本案 的情况属于雇主承担责任后的进一步主张权利,不符合案由规定中对此案由的 界定。
分析这两种案由,可以看出,适用的案由不同,雇主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发生了 变化。追偿权纠纷案由是第四级案由,上一级案由是合同纠纷,所以从案由体系来 看,追偿权纠纷是在本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情况下,才可以细化定位为追偿权纠 纷。也就是说,这种追偿权的产生应该是依据合同约定产生,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了 可以行使追偿权的情况,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对方起诉时应适用本案 由,所以行使追偿权的权利依据偏向于双方合同约定如何。而雇员致人损害赔偿责 任的上一级案由为侵权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的基础在于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 务,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权利人受损而需承担责任。所以分析两个案 由被告主张权利的依据,我们可以得出,准确适用现行案由规定下的追偿权纠纷与 雇员致人损害纠纷的标准就在于,被告违反了法定义务还是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产生 的纠纷。具体到本案中,王军与雇主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双方仅是口头合 同。合同中并未对王军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导致他人受损后如何赔偿进行任何特殊的 规定。所以,祝自臣无法通过劳务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他只能通过侵权行为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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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而主张自己的权利,事实上他也 是这样做的。所以,雇主主张的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应在侵权纠纷项下寻找合适的 案由。虽然,《最高院案由释义与规定》一书中,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仅写了 被侵权人可以向雇主主张权利。但从对应的《侵权责任法》中来看,被侵权人向雇 主可以主张权利和雇主向雇员的追偿写在同一条款中,也正是依据这一条实体法才 会有雇员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条案由。所以可以看出从实体法角度来讲雇员致人 损害赔偿纠纷包含雇主向雇员的追偿是应有之意。这样本案适用雇员致人损害赔偿 纠纷是准确的。
2.法律解读——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划分
在本案之前被雇佣人王军开车撞人的行为已经被判定过是否存在过错。第一次 是出交通事故的时候,被认定为负全部责任,也就是完全过错。第二次是刑事诉讼 中,王军被认定存在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过错。在本次民事诉讼中,王军到底是否 存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呢。之前两次过错的判定能否照搬到民事诉讼中?首 先,我们看第一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全部责任能否认定王军存在故意或重大 过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做出的责任划分,其依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而 《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制定时的出发点是出于对弱者保护。在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碰 撞除非行人存在故意,否则机动车一方都认定有较重的过错。所以,通事故责任认 定书中的全部责任不能认定为司机王军在民法范畴内的过错和与特殊倾斜性保护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范畴内的过错相同。这点我们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也 能找到依据。审理规范中明确指明法院在最后认定责任划分时并不一定要以事故责 任认定书为准,但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同样刑法对过错的认定与民法不同,刑法视角中过错分为故意与过失。过失又 分为两种情况,其内涵与外延同民法中的过错与重大过失不一样,无法等同适用。 现在王军在刑法视角里是存在过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并不一定在民法中就存 在故意与重大过失。
在前两次的过错认定无法适用于本次的时候,我们需要重新考量王军的过错程 度。通过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王军在开车拐弯的过程中,未及时发现车辆前方的 行人,甚至行人在做出避让后(因为电动车辆受损的是左侧不是中间)仍无法躲开 车辆。所以王军存在重大过失。依据《侵权责任法》,雇主可以主张追偿。而追偿



六 、雇员致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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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就全部损失向王军主张还是只能追偿部分损失呢。具体到本案中,原告购买的运 输的大型车辆本身就具有较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存在于 行驶路上时更容易给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在真正造成这种损失时,由车辆所有人 或收益人承担主要责任较为合理。相反,司机并未从这种风险中获益多少,赋予其 更高的注意义务而减轻车辆真正受益人的义务,不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而且,作 为车辆所有者和受益者对车辆的整体情况,包括是否适合上路行驶的掌控情况也高 于司机。司机不可能完全了解车辆的状况,其职能是在驾驶过程中尽自己最大注意 义务。而车辆出事故也不仅仅因为驾驶,更多的是在平时维护和保养。所以在分担 责任时,判定车辆所有人或受益人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他本人相比司机来说有能力 避免损害的出现,而司机承担次要责任。给大型运输车辆的所有者更重的义务也有 利于其注意义务的提高,符合公平的法律精神。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席引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