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1诉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等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1民终407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沈某1 被告: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
被告(上诉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技术公司
【基本案情】
上海某建设工程项目由案外人某投资公司发包给某建筑工程公司负责现场 施工,委托某工程技术公司承担监理任务。2017年3月23日上午,沈某1在涉 案工地巡视时不慎摔入坑中,致左肩受伤。经律所委托某鉴定机构鉴定,沈某 1之伤构成十级伤残。
2016年5月31日,某投资公司与某工程技术公司签订《委托监理合同》, 某投资公司委托某工程技术公司承担涉案工程监理任务。2016年8月16日, 某工程技术公司(甲方)与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乙方)签订《人员借调协 议》,约定甲方因涉案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所需,向乙方商借相关专业监理人员; 乙方同意按甲方要求出借相关专业监理人员并负责监督、考核出借人员的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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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53
情况;甲方承诺承担商借乙方专业监理人员的一切工资、费用,并由乙方负责 按月发放。自2016年11月起,沈某1至涉案项目工地工作。
沈某1于2011年获得上海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退休后由某工程建 设管理公司返聘,于2017年3月17日与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签订《聘用协 议》,担任专业监理师。5月4日开始,沈某1不在该公司工作。10月18日, 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通知其终止聘用合同。
经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沈某1之伤被 认定未达等级伤残。经因果关系鉴定,认定沈某1左肩袖损伤与2017年3月23 日外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外伤系主要原因。
审理中,涉案项目总监代表张某某、土建人员费某某及安全监理毛某就原 告受伤等事实出庭作证。经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申请,法院依法追加某建筑工 程公司、某工程技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案件焦点】
1.沈某1受伤之事实是否真实存在;2.承担赔偿责任的雇主如何确定; 3.相关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虽然被告方否认沈某1受伤 系在涉案工地上发生,但沈某1提供的证人证言与沈某1陈述能相互印证,故 法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定。其次,沈某1与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签订了《聘用协 议》,工资由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发放,故沈某1系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的工 作人员。后某工程建设管理公司与某工程技术公司签订了《人员借调协议》, 某工程技术公司作为工程监理方,借用沈某1在涉案工地从事安全监理工作, 沈某1受伤时即在执行某工程技术公司的工作任务。某工程技术公司对沈某1 进行现场实际管理与考勤,沈某1实际受某工程技术公司的控制、指挥和监督。 因此,应当由某工程技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事发工地存在较大基坑, 对于现场人员具有较强的危险性,而现场并无一定的安全措施,某建筑工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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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司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沈某1具有 长期从事安全监理工作的经验,对于自身安全事项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且其 对涉案工地较为熟悉,事发当日有微雨,工地湿滑的可能性较大,故其在巡视 时应更为谨慎。因此,沈某1对自身损伤亦存在一定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 及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对于沈某1损失,某工程技术公司承担35% 的赔偿责任,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沈某1自行承担30%的 责任。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 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某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1各项损失共计 13170.45元;
二 、某工程技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沈某1各项损失共计 13170.45元;
三、驳回沈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
某建筑工程公司、某工程技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法官后语】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许多新型用工形式应运而生,借调用工便是其中 之一。作为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借调用工及演变的共享 员工模式发挥了积极效应。借调用工框架下存在较为复杂的法律关系,借调员 工在借调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如何划分,构成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 实践难点。
一、借调用工框架下法律关系的特点及性质认定
借调关系是指雇主基于契约或其他关系,将其雇员借与他人使用的情形。 其特点在于:一是涉及出借方、借调方与借调员工三方主体,有别于传统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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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赔偿协议与标准 155
关系雇主与雇员两方主体;二是出借方对借调员工的雇佣劳动与借调方对借调 员工的使用劳动发生暂时性分离;三是借调方与借调员工之间通常不存在雇佣 合同。借调员工存在出借方与借调方两位“雇主”,而借调员工的劳动及报酬 只有一份,出借方与借调方分别享有雇主的部分权利、承担部分义务。借调关 系与劳务派遣最相似,但存在实质性区别,劳务派遣是法定的用工方式,在劳 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用工范围与用工比例等方面存在限制。二者最主要的 区别在于考量是否属于“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即是否长期稳定地以此谋取经 济利益。
二、借调用工关系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主体的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此类情形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实践中,大量存在出借方和借调员工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形。借调员工 只能主张民法上的侵权责任,而我国侵权法领域对于借调关系并无专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主要依据2020年修订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以 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司法实践中,借调关系下 如何确定“雇主”,主要有三种判断标准: 一是“雇佣合同”标准,认定与借 调员工签订雇佣合同的一方即为雇主;二是“实际控制+实际利益”综合标准, 认定损害发生时对借调员工进行实际控制且因此受益的一方承担责任;三是 “共同责任”标准,由出借方与借调方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可区分控制权 性质,并结合“综合标准”确立雇主认定路径。出借方、借调方对于借调员工 存在一般性控制与特殊性控制。如果借调员工受伤是基于一般性行为,出借方 的一般控制权起了关键作用且因此受益,则由出借方作为雇主承担责任。如果 借调员工受伤是基于借调方的特别指示,根据借调方的指挥监督提供劳务,遵 守借调单位的规章制度,借调方对于借调员工的控制起了关键作用且因此受益, 则由借调方作为雇主承担责任。结合本案,沈某1提供劳务是在借调方管理下 进行,受伤是因现场存在未有相应防护设施的基坑,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理应 是借调方的义务。沈某1从事劳务主要是为增进借调方的利益,出借方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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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额外获利。因此,应由某工程技术公司作为雇主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实施后,虽然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删去了原第十一条规定, 但笔者认为,在新司法解释出台前上述裁判思路仍可以继续沿用。
三 、借调用工关系下提供劳务者受害的责任承担
出借方和借调方之间不构成共同侵权,亦无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故不宜适用连带责任方式。如果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借调员工损害的,要处理 第三人侵权责任和雇主责任之间的关系。首先,确定第三人与借调员工之间的 责任划分。第三人侵权行为如构成一般侵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对于损害应在 第三人和借调员工之间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如构成特殊侵权,适 用无过错或过错推定责任。其次,判断雇主与借调员工之间的责任承担问题。 当雇主与第三人成为共同被告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能确定各方责任大小 的,可判定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某建筑工程公司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 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责任主体,应与某工程技术公司根据过错程度承 担按份责任,沈某1对自身安全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应自负一定责任。
编写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俞硒吴莉
借调用工关系下员工因劳务遭受损害如何赔偿
- Post author:虞城律师
- Post published:2024年8月21日
- Post category:雇员受害帮工损害纠纷
- Post last modified:2024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