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

张某1诉朱某2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10542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张某1
被告(被上诉人):朱某2
第三人: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

【基本案情】
张某1于2018年9月3日开始受雇于朱某2,从事大型客车司机工作。 2019年1月21日张某1受朱某2指派至某修理厂维修归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所 有的京Bx××2 中型骏威旅游客车,当天17时40分左右张某1下车,掉入旁边 一侧的修理沟受伤。张某1主张因修理厂无任何照明、安防及警示措施,造成 其多处损伤,以某修理厂的经营人郭某3为被告起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认定郭某3 作为车场经营人,未尽到场地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1受伤具有过错,张某1

四 、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27

作为中巴司机,应对车场环境有所关注,天黑照明不足,更应谨慎行走,其对 受伤自身亦存有过错,确认郭某3和张某1的过错比例为60%、40%,该判决 已生效。后来,张某1认为判决所得无法完全弥补其损失,故起诉朱某2及中 国某国际旅游公司至法院,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雇主朱某2是否应就张某1因第三人侵权未获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张某1受伤的侵权事实行为发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 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 承担相应的责任。张某1请求朱某2承担责任,须建立在接受劳务一方的朱某 2存在过错以及提供劳务一方的张某1其侵权损害未被填平的基础上。本案中, 张某1受伤的“某修理厂”并非朱某2指定的修理厂,其因掉入旁边一侧的修 理沟受伤,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1对受伤自身存有过错, 确认其过错比例为40%,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朱某2对张某1的受伤事实存在 过错,故张某1在其自身过错范围内要求朱某2继续承担该40%的赔偿责任, 缺乏法律依据,法院难以支持;其要求中国某国际旅游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 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1的诉 讼请求。
张某1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 原判。

128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官后语】
本案暗含的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问题值得重视,在实践中, 有些法院会根据损失填平原则支持雇员要求雇主赔偿的请求,有些法院则认为 第三人承担的是终局责任,既然雇员方已经向第三人起诉获得赔偿,就不能再 向雇主方要求补充赔偿。这表明目前我国劳务关系中第三人侵权案件的诉讼程 序与责任承担存在较大分歧,因此,如何在审判中解决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 责任竞合的问题,是本案要讨论的重点。
一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理论基础
在雇佣关系中,雇员在从事工作期间人身受到第三人的不法侵害,雇员可 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一个行为构成了两种 责任的冲突,即构成第三人侵权责任与雇主责任的竞合。雇主的补偿责任与第 三人责任之间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
二 、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造成分歧的原因
目前我国对于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的诉讼程序并未明确,对于 雇员该如何行使诉讼的选择权也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学说繁多,诉讼程序不 统一。这种统一诉讼程序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司法实体裁判的不统一,进而影响 到雇主向第三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和范围不明确。
三、雇主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竞合问题的审理思路
1.在诉讼程序方面。实践中雇员能否择一行使诉权,属于争议焦点,因为 若雇员可向各方求偿,则容易陷入重复救济的困局,有违“损失填平”原则。 因此,在实践中应当以择一起诉为原则,以分别起诉或共同起诉为例外。但是 择一起诉的前提是在雇主无过错、第三人为终局责任人的基础上。雇主本身有 过错的,雇员已择一起诉并且有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可以分别起诉。雇员可以 向法院共同起诉,但是法院应当行使释明权,在诉讼阶段向雇员释明责任主体, 由雇员择一确定承担责任的对象。如果雇员经法院释明仍不变更诉讼请求的, 法院应当在查明各方主体过错程度的基础上,判令雇主承担责任,避免雇员及
第三人再次向雇主主张过错责任。在本案中,雇员张某1提起了向第三人郭某



四、雇主与其他被告、第三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129


3的诉讼后,又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对雇主朱某2的诉讼是合理的。
2.在责任承担方面。雇员和雇主均无过错的前提下,第三人有权作为终局 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雇员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雇 主给予补偿,雇主承担补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进行追偿;雇员无过错, 雇主有过错的前提下,雇主承担过错责任以及与第三人不真正连带责任中对雇 员的补偿责任。雇员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后,若未能完全受偿,可再起 诉雇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雇主不能以过错责任部分向第三人追偿;雇员有 过错的前提下,若是雇员故意造成损害,则雇主和第三人无需承担责任,若雇 员有一定的过失,则第三人的侵权责任和雇主的补偿责任相应减轻。在本案中, 某修理厂并非朱某2指定的修理厂,张某1的受伤也并非朱某2能够预见到的 情况,雇主朱某2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在雇主责任和第三人侵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首先,要分情况 判断雇员行使权利的选择权,来判断雇员的起诉是否适格。其次,要根据证据 和查明的事实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过错程度判断责任比例的承担。
编写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郑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