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诉付某某、牟某某产品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川03民终39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产品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江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付某某、牟某某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11日,江某某在付某某、牟某某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 了包括“爆裂天空”烟花在内的烟花爆竹产品。付某某、牟某某经营的烟花爆 竹销售点虽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但其销售的“爆裂天空”烟花系 从路边摊购买。晚饭饮酒后,江某某用香烟烟头点燃“爆裂天空”烟花,因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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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四射导致其面部及眼球受伤。事发后,江某某于当晚在医院入院治疗,出院 后经鉴定,江某某左眼球严重萎缩被评定为七级伤残,后续左眼义眼台成形术 约需1万元,义眼安装约需3000元(义眼每8年更换一次)。江某某与付某某、 牟某某经多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江某某因燃放烟花造成自身损害应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牟某某举示了涉案同 规格烟花属合格产品的证据,但无法举示该烟花的进货单和进货渠道,也与该烟 花的生产商没有合作关系,无法排除该烟花在流通和销售管理中出现安全性能减 损和缺陷,故付某某、牟某某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10%的责 任。江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烟花爆竹产品的危险性, 其未按烟花生产商明示的燃放要求,在饮酒后用香烟烟头点燃烟花进行燃放,由 此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故江某某自身具有极大过错,酌定其承担90%的责任。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判决:
一 、付某某、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某某损害赔偿费 56984元;
二 、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江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付某某、牟某某作为具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资质的销售商,明知销售的烟 花爆竹必须从具有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进货的情况下,仍在路边摊购买烟 花爆竹予以销售,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付某某、 牟某某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烟花,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肇事烟花质量合格,故 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推定肇事烟花存在缺陷。由于付某某、牟某某 不能指明肇事烟花的生产者和供货者,其应当对肇事烟花造成江某某的损失承 担赔偿责任。江某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燃放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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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爆竹具有一定危险性,其酒后燃放肇事烟花,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可以减轻付某某、牟某某的责任。江某某主张付某某、牟某某承担70%的赔偿 责任,系其对权利的自愿处分,也与本案事实基本相符,可予以确认。一审判 决划分责任比例明显不当,予以纠正。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 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 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烟 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 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 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撤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21)川0311民初2091号民事 判决;
二 、付某某、牟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江某某赔偿款 398888.05元;
三 、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由于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原则,消费者无须就侵权人主观 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仅初步举证证明产品在销售时存在质量缺陷即 可,其举证责任只需达到一般人可推定产品缺陷的标准。消费者就产品缺陷承 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销售者应提供 质量合格证明、进货凭证等证据充分证明其所销售的产品系质量合格商品。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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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烟花爆竹本身具有危险性,且燃放后一般无法再确定其是否存在缺陷,为加 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 国家专门制定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 和燃放作了详细规定。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 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等具有危险性商品的销售 者,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从事商品的 采购、批发活动,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进行售卖,当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才能 追溯产品来源。本案中,江某某在燃放肇事烟花过程中被烟花所伤,而付某某、 牟某某未通过合法渠道采购烟花,也不能提供肇事烟花质量合格的证据,据此 可推定肇事烟花存在缺陷。
在产品侵权责任中,一般情况下销售者只有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 担最终赔偿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无论销售者是否存在过错,如其无法指明缺陷产 品的生产者及供货者的,销售者亦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方面,由于产品 从生产到消费使用,中间往往会经历一个购销的过程,销售者作为中间纽带将 产品生产者和购买者联系起来。因此,销售者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至少 应当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以使产品因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受害 者能够及时行使求偿权。如销售者不能提供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者,就应 当为自己的疏忽或过错承担后果,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另一方面,由 于产品缺陷的受害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因 此,受害者向销售者求偿,销售者承担赔偿后,如不能向产品的生产者或供货 者追偿,也只能自行承担最终侵权责任。
维护消费者的合法人身、财产权益,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内在要义和必 然要求。缺陷商品不仅直接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还可能威胁到消费者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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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及生命安全。因此,烟花爆竹等具有危险性产品的销售者,必须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合法渠道采购商品,倒逼生产企业严格把控产 品质量,从而减少市场上的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的出现,为消费者营造放心、 舒心的良好消费环境。
编写人: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