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清理但未明确认可配偶生前债务的行为不宜径行认定为债务追认

——姜某某诉孟某某等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648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姜某某
被告(上诉人):孟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

【基本案情】
杨某1与杨某2系夫妻,杨某4系二人之子,杨某4与孟某某系夫妻,二 人育有一女杨某3。杨某4于2021年5月19日因死亡注销户口。2019年5月 31日,姜某某向杨某4转账200万元,后姜某某与杨某4签订《借款协议书》, 载明杨某4向姜某某拆借资金200万元,借款用途为TOTO 代理商产品商业经 营,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和利息。杨某4生前还款12万元,孟某某在杨某4因死 亡注销户口后还款32万元。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79

庭审中,孟某某称其系代实际借款人洪某某还息,并主张款项实际出借人 系姜某某之夫宋某某。洪某某对其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孟某某另提交了其银行 账户明细,显示孟某某向姜某某转账还款当日或之前两日,洪某某均向孟某某 有对应等额的转款。另查明,孟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均表示,作为杨 某4之法定继承人,均对杨某4之遗产进行继承。
【案件焦点】
1.案涉债务能否认定为杨某4与孟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2.孟某某是否应 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继承人以所 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杨某4向姜某 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书》,姜某某向杨某4交付借款,二人已建立民 间借贷法律关系。孟某某的还款行为,系对债务的事后追认,可认定双方对负 债具有共同意思,故该笔债务应系夫妻共同债务。杨某1、杨某2、杨某3应当 在继承杨某4之遗产后,对杨某4之债务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故 判决:
一 、孟某某支付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 、孟某某返还本金200万元并支付第一项之外的逾期利息;
三、杨某1、杨某2、杨某3在继承杨某4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对第 一 、二项中未能偿还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
四 、驳回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仅以案涉还款从孟某某账户转至姜某 某账户为由认定孟某某对夫妻债务的事后追认。在案证据亦不能认定案涉借款 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夫妻共同生活。案涉借款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一审法院认定的出借、借款人无误,一审法院未追加第三人并无不妥之处。根 据姜某某的诉讼主张,孟某某应当在继承杨某4遗产后,对杨某4所负债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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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清偿。故判决: 一 、撤销一审判决:
二 、孟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在继承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逾 期利息;
三、孟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在继承杨某某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 200万元及第二项范围外的逾期利息;
四 、驳回姜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孟某某、杨某1、杨某2、杨某3的 其他上诉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是如何处理夫妻一方死亡后死者生前债务的典型案件,涉及的审理要 素较为齐全,有一定的示范效应。实践中,这种三方关系的诉讼经常因各自利 益不同而呈现出复杂诉讼样态,导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切入点往往是较为精 细的原初事实,如转账账号的归属、一段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一笔款项的流 水等。在夫妻双方均在世的情况下,双方都有举证、答辩的机会,但如果出现 一方死亡的情形,不同利益主体又添加了各继承人,探明该类细节事实的难度 陡增。此时需要综合在案证据,持续关注当事人主张、陈述的稳定性,最终形 成心证。
通常而言,基于对夫妻可以互相代理民事行为的推定,如果案涉借还款项 在夫妻一方的账户中进出,通常可以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有力依据。但本 案中并未以该事实作为认定共同债务的依据,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一是意 思表示中“真意”与私法效果的对应。虽然款项自孟某某的账户转出,但孟某 某明确提出了其转款系“代转”行为,与其真实意思呈现出明显不一致的状 态。即孟某某出于“代转”的主观意愿,为其所认为的“实际出借人”偿还借 款,孟某某也证明了该情节的真实性。从意思表示的规范性来看,该行为产生 的私法效果以分开评价为宜:一方面,基于债的相对性及在案其他证据,该情 节并不能动摇杨某4系借款人的判断;但另一方面,该情节可以阻却对孟某某 事后追认该笔借款的判断,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并未达到明确具体的程度。二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81

是价值判断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孟某某作为杨某4的遗孀,积极清 理其生前债务,不仅是诚实守信的体现,也是作为继承人为其公婆子女等其他 继承人积极处理身后事、维系家庭和睦的体现。对此不宜径行通过简单判断, 令孟某某承担不适当的责任和法律上的非难,这既体现了法律、司法的温度, 也体现了个案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案结事了为原则的能动司法理念。据了 解,杨某4与姜某某夫妻是同窗好友,洪某某与杨某4也是好友,洪某某也并 未消极履行。现杨某4突然去世,先行解决继承债务的问题、暂时搁置其他法 律关系也可以给各方一个缓冲期间,有利于促进纠纷和谐、妥善、双赢地化解。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李国强太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