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科技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4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某
被告(被上诉人):科技公司
【基本案情】
某视频平台由被告科技公司运营。李某使用手机号在某视频平台注册了账 号,该账号拥有31.5万粉丝,作品1284件。
2020年5月6日,李某账号因“涉嫌医疗风险”被某视频平台永久封禁。 具体事由为,李某在某视频平台通过其账号发布了若干短视频,涉及介绍国外 海豹油、维骨力等相关保健品,以及发送包裹、与客户的聊天记录等视频,视 频同时配有旁白,涉及保健产品的介绍与宣传。李某认为其发布、分享的为日 常生活内容,科技公司的封禁属于违约行为,并将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 令:1.科技公司对李某视频平台账号进行解封;2.科技公司将恢复账号至封禁前 的状态,并恢复所有原创视频;3.判令科技公司在李某账号中向其进行道歉。
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涉案账号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屡次、大量发布推广保 健食品的视频,并违法、违规宣传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涉案账号宣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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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售卖大量保健品,展示客户通过微信购买的记录,招揽消费者购买,甚至招揽他人 成为其下级代理。被告的上述行为不仅违法,也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协议。
【案件焦点】
网络平台封禁用户账号合理性的认定问题。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科技公司运营的某视频平台注册账号 并使用,在注册账号过程中点击同意《用户服务协议》《网络社区自律公约》 等约定,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科技 公司永久封禁李某账号的行为是否存在违约。
第一,李某相关行为是否违反协议约定。通过李某发布的若干条视频,可 以看出李某通过其视频平台账号宣传国外若干保健品,其中包括“降血压” “治疗胃病胃炎”等描述,同时李某发布视频涉及“每一天都发一堆货”“今天 的货都发走了”等内容,结合上述视频之间的关联度,法院认定李某存在在某 视频平台宣传、推广、销售国外保健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 全法》的规定,国家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 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李某作为个人视频平台账户,在未取得相应资质 的情况下,发布宣传、推广、售卖外国保健品的视频,引导用户购买,李某的 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用户服务协议》。
第二,科技公司采取永久封禁账号是否违约。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审理过程 中注意到,李某的账号在被永久封禁之前,曾受到某视频平台的多次处罚,但 是李某并未引起注意,仍然继续发布违规视频。现科技公司依据《用户服务协 议》第7.1条约定的“针对您违反本协议或其他服务条款的行为,公司有权独立 判断并视情况采取预先警示、拒绝发布、立即停止传输信息、删除内容或评论、 短期禁止发布内容或评论、限制账号部分或者全部功能直至终止提供服务、永久 关闭账号等措施”,对李某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的行为,并无不当,不属于违约。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十七、服务合同纠纷 261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互联网已成为我国社会交往和社会消费的重要渠道之一,大型社交和电商 平台在承载及控制海量资源、行为与交易的同时,也成为网络空间中重要的秩 序供给者。平台与用户之间订立的服务协议是维护平台秩序的重要依据,如果 用户的行为违反了服务协议约定的内容,平台可能会采取警告、禁言等惩治措 施,情况严重的,平台可能会封禁账号。随之而来的是用户与平台实施惩治规 则之间的纠纷日益增多。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长、平台公共属性的强化,司法开始注意到该类案件与 传统合同违约案件存在差别。本案审理过程中,尝试构建适用于该类案件的裁 判思路:(1)审查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否成立,确定平台对用户行为负有管理 义务;(2)审查用户是否实施不当行为,确定平台封禁用户账号是否具有事实 依据;(3)审查平台封禁账号措施是否合理,确定平台封禁用户账号是否符合 比例原则的要求。概括而言,网络平台封禁用户账号的行为是否合理,应当考 察用户协议内容的合理性、用户是否存在不当行为、平台采取的措施与用户行 为严重程度是否相当。
1.用户协议内容的合理性
首先,用户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用户协议中惩戒措施的条 件应当与平台具有的公共属性强弱相关。平台的公共属性强,封禁账号的条件 应当相对严格;平台的公共属性弱,封禁账号的条件可以适当宽松。平台公共 属性的强弱可以使用必需设施原则进行判断,即平台对于日常生活、工作的重 要程度及是否具有可替代性。最后,用户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用户,并可以通 过公开的渠道可以查阅。
2. 用户是否存在不当行为
如果用户通过平台账号实施诸如售卖不具有合法来源的药品、分享赌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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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等不当行为,可能会违反平台管理规范,影响他人利益、平台利益、社会利 益。如果用户违反了平台规则中约定的义务,平台经营者采取适当的惩戒措施, 对用户进行管理,符合平台经营者和平台用户的长远利益。
3.平台采取的措施与用户行为严重程度是否相当
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惩戒措施。平台经营 者封禁用户账号,实质上是拒绝向相对人提供技术服务,属于比较严厉的惩戒措 施,该种惩戒措施应当对应用户相对严重的不当行为。本案中,李某在未取得相 应资质的情况下,发布宣传、推广、售卖国外保健品的视频,引导用户购买,违 反食品安全法,危害社会公众利益。在受到平台多次处罚后、李某继续发布违规 视频的情况下,平台经营者对李某采取永久封禁账号的行为,并无不当。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用户在网络空间中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 平台协议,网络平台也应当加强对于用户行为的管理。网络平台对于直播带货、 产品宣传等营销行为的监督,有利于加强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加强网络空间生 态治理,营造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
编写人:北京互联网法院 张 博 吴 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