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诉网络公司网络服务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终48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十七、服务合同纠纷 263
2.案由: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朱某某
被告(被上诉人):网络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某主张:2020年9月9日晚上,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手机软件商品 搜索栏,输入“80片*6正大青春宝抗衰老片”,并以其设定为默认选项的 “综合”筛选条件进行搜索,其结果显示:找不到你想要的结果,并推荐了与 “抗衰老片”有关的商品。在推荐第一排序位置上则是由药房旗舰店销售的礼 盒装保健药品,其零售价为398元,便以1442元下单买了4盒礼盒装保健药 品。在收到该商品后原告发现其他网购平台有简装保健药品在售,便再次在商 城进行搜索,结果显示也有相同的简装保健药品在售。鉴于以前在商城购物曾 有过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经验,加上药房旗舰店在该商品的展示页面上,公示享 有“退货运费险”的服务条款,便在9月18日11:05以简装保健药品有6瓶 相同的药品,其零售价才是350元,而此前礼盒装保健药品只有2瓶相同的药 品,却卖368元,价格极不合理为由,向药房旗舰店提出了退货退款的申请。 药房旗舰店的售后人员则以“根据法规规定,药品一旦签收,不接受非质量问 题退换”为由,拒绝了原告的退货要求。于是原告在9月20日申请被告的客服 介入。被告的客服专员在电话中以“此商品为药品,不支持七天退货”为由关 闭退款窗口,强制成交。
2021年3月16日,原告在网络商城的商品搜索栏,输入“湿毒清胶囊”, 并以其设定为默认选项的“综合”筛选条件进行搜索,搜索结果显示的第一排 序为:A 大药房,其30粒装的售价为35.8元,月销1609笔;第二排序为:B 大药房旗舰店,其30粒装的售价为21.8元,月销205笔;第三排序为:A 大 药房,80粒装的售价为76.8元,月销621笔。随后,原告把被告设置为默认 选项的“综合”筛选条件,改为“价格升序”,进行同样的湿毒清胶囊药品搜 索,其搜索结果显示为:其他药品(非原告要搜索的湿毒清胶囊),对此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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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结果进行多轮的向上滑动,才出现湿毒清胶囊药品信息:××药店的30粒装售 价为16.80元,×x药店的30粒装售价为17.80元。其后,原告把“价格升序” 改为“价格降序”进行相同药品的搜索,其搜索结果显示的全部都是湿毒清胶 囊。原告在3月13日曾以9.9元/盒的零售价向商城的某药店购买3盒相同的 30粒装的湿毒清胶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商城的经营者,存在故意的任由其 商品搜索引擎,把“综合”筛选条件设定为默认选项,隐藏“价格升序”的筛 选条件,侵害了原告和其他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某网络公司辩称:原告主张商品定价和排序问题与本案无关,且某网络 公司事实上也不存在侵犯原告和其他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为。平台上的排 名是根据店铺的综合销量、点击率、信誉、好评率等综合排名所得,而且会进行 更新,并不存在原告所说故意将个别店铺优先予以显示,且原告就关键词“湿毒 清胶囊”变更商品搜索条件为“价格升序”后,也未显示原告认为的被告关联企 业店铺信息,这也恰恰说明平台上的排名是综合排名,搜索结果并不存在不合理 之处,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公司利用技术手段,刻意优先显示部分店铺 和相关商品信息,其主张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针对案涉商家是否存在发布违法 信息,平台已尽监管义务,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网络公司的全部诉请。
【案件焦点】
网络公司能否将根据商品销量、点击率、信誉、好评率等形成的综合排序 作为商品检索结果的默认排序。
【法院裁判要旨】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服务协议》中看,第4.1条规定某网络 公司向用户提供“关键词检索”“筛选”服务,但双方之间未对检索服务的具 体内容或网络公司应当提供的检索服务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朱某某与被 告网络公司亦未在事后就该内容达成补充协议。被告网络公司提供的默认排序 即综合排序功能是根据商品销量、点击率、信誉、好评率等进行排名并会实时 更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将综合排序作为默认排序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原告可
二十七、服务合同纠纷 265
根据需求自由选择价格升序、价格降序等排序功能,至于价格升序是否独立于综 合排序选项之外,并不影响原告的自由选择。因此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所提供 的排序功能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 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朱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朱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 用正确、实体处理适当,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算法是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元素,电商平台通过算法筛选出最可能适合消费 者的商品,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消费者效用,对推动 电子商务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本案明确电商平台有权将根据商品销量、点击率、 信誉、好评率等形成的综合排序作为商品检索结果的默认排序,对于维护算法正 向发展,促进交易和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示范意义。
首先,将综合排序作为商品检索结果不违反双方合同约定。本案原告提出 电商平台不得把综合排序设定为商品搜索排序的默认选项,而根据其与网络公 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来看,协议约定某网络公司向用户提供“关键词检索” “筛选”服务,但双方之间未对检索服务的具体内容或某网络公司应当提供的 检索服务的标准进行明确约定,原告朱某某与被告网络公司亦未在事后就该内 容达成补充协议,因此某网络公司在本案该情形中并未违约。
其次,将根据商品销量、点击率、信誉、好评率等形成的综合排序作为默 认排序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更有利于促进交易。消费者与电商平台形成的 法律关系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电商平台提供的检索服务是其履行的一项合同 义务。需要注意的是,电商平台履行的检索服务与百度等搜索引擎提供的检索 服务不同,其提供的是交易撮合服务,主要目的在于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最适合 的结果。而综合排序结合了检索词、商品信誉、销量、好评率等因素,能够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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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 合同纠纷
合尽可能多的人群,故将综合排序作为默认排序更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
最后,如何设置检索结果的默认排序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一种体现。所谓 经营自主权,是指相对人(主要是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础上所拥有的 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在电商领域, 电商平台为了追求交易量最大化、利益最大化,往往会不断优化算法,优化操 作界面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不侵害相对人利益的情况下,具体 将何种排序(如综合排序、价格升序、距离远近等)设置为检索结果的默认排 序,应当是电商平台的权利,司法机关不应随意干涉。
需要注意的是,电商平台在提供综合排序的检索结果时,要注重保护消费 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等权益,并维护平台上商家竟争公平性,从而不断改善交 易场景下的透明性和公平性,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编写人:杭州互联网法院 曾宪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