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检察院诉程某等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2民初124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
3.当事人
公益诉讼起诉人:某检察院
被告:程某、姚某、邹某、易某、夏某
【基本案情】
某公司就案涉某河流域某镇段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18年9 月26日至2019年2月28日。后程某、姚某承包该采砂点,又将该项目承包给 邹某,约定邹某开采销售每方砂石需向程某、姚某支付15元费用。随后,邹某 邀约夏某、易某参与出资合伙经营。2019年2月,邹某、夏某、易某开始组织 工人用挖掘机在某河流域涉案河道内开采砂石,程某、姚某各自指派人员到现 场记录开采数量。案涉采砂许可证到期前后,某公司先后要求停止一切采砂活 动,恢复平整河道,拆除设备后撤离现场。2019年3月22日,县水利局将该 采砂许可证予以注销。此后至同年11月,邹某、夏某、易某继续在该河道内开 采砂石并销售,销售金额合计2527490元(不含运费)。邹某向程某、姚某支 付费用合计100万元。
2021年12月,法院作出(2021)渝0101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程某
252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等五人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 金20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后某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诉讼中, 为保证生态环境修复效果,程某等五人向法院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45万元。
【案件焦点】
侵权行为人应如何承担生态破坏修复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 、关于程某等五人是否应承担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程某等五人在案涉流域内实施了机械采砂、堆码运输等行为,致 使案涉流域河床开挖破坏严重、沿江堤坝坍塌、采砂现场大面积土地裸露、林 地毁损等,根据鉴定意见,程某等五人实施的采砂行为与现河道生态资源损害 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程某等五人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连带 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刑事部分,本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没有吸收或覆盖民事责 任的承担,受损的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恢复,故两者之间并不能相互抵销,程 某等五人民事责任依法不能免除。
二、关于程某等五人应如何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
程某等五人实施的环境侵权行为,已损害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合法环境权益,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
对于环境修复责任的承担方式。程某等五人实施的采砂行为导致河道河床 及护岸堤坝遭受严重破坏,应及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按照鉴定机构修复方案 平整场地,修复护岸,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恢复土著鱼类,并予以验收。若未 在鉴定机构建议修复期限内修复的,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对于公开赔礼道歉的问题。程某等五人的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其也 必然会损害社会公众所享有的追求美好生态环境的精神利益。从权利救济与过 错担责并重的角度出发,环境破坏者不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更应对其造成社会公众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害,通过
二、环境资源纠纷 253
向社会公开表达悔过与歉意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且在市级媒体上予以发布, 可以起到警示他人、预防污染环境、损害生态事件发生、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等作 用。故对某检察院关于程某等五人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问题。某检察院请求程某等五人承担的鉴定费用,系 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经现场勘查、技术评估后 而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所支付的费用,故程某等五人应予以承担。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 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
一 、程某等五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已履行);
二 、程某等五人参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补正书》所 载修复方案在2023年4月30日前对其破坏的涉案河道完成生态环境修复并经 验收;如程某等五人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该义务,则应连带承担生态环境修复 费用313982.元;
三 、程某等五人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鉴定费65000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环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同于传统侵权行为。在环境侵权中,行为人的 侵权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对象是环境,产生的直接损害是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的破 坏。自然环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利益具有公益性。因此,当其受到污染或 者破坏时带来的损害也与公益性相关。可以说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行为相比, 最重要的在于对环境公共利益这种公益性的损害。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 就其价值选择而言,首先应当是对受损环境的有效修复。因此,人民法院审理
254
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环境资源案件应坚持生态优先、系统治理、全面修复原则。本案系实施非法采 砂行为致环境侵权,法院主要围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后是否应继续承担破 坏生态环境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如何科学合理地明确修 复方案等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与裁判,具体分析如下:
一 、行为人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影响应承担的环境侵权民 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 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 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程某等五人在采砂许可证已被注销的情况下, 无视国家河道规划管理,使用挖机暴力开采,严重破坏河道河床,引起河势失 稳,造成河流湿地生物的破坏,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程某等五人的行为 造成生态资源损害的后果,系共同侵权行为,应连带承担民事责任。虽然程某 等五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但本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没有吸收或覆盖民事责任, 受损的生态环境并没有得到恢复,两者之间并不能相互抵销,故程某等五人还 应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二 、以修复生态为目标选择责任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 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 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 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 权人负担。”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的修复责任即恢复 性责任(民事责任中的恢复原状),体现为采取修复措施使生态环境恢复到损 害没有发生时的状态或者功能。适用恢复性责任应当注意的是,生态环境损害 的救济以恢复原状为原则,确实无法恢复原状的,可以采用替代性恢复方式。 本案中,程某等五人非法采砂的地点位于长江支流某河流域河道,系长江上游
二、环境资源纠纷
255
三峡库区生态脆弱区,法院优先采用恢复性修复方式,从严把握异地修复或替 代修复适用范围,确定本案具备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条件,判决程某等五人承 担原地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
三 、运用鉴定科学合理地制订修复方案
生态环境侵权案件往往涉及生态环境科学、生物学、医学等多个领域,具 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法官缺乏相关专门知识,无法准确判断侵权行为与 损害的因果关系、损害的程度等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对查明环境侵权事实、量 化损害后果及制订修复方案等此类专门性问题,可以由具备相关资格的司法鉴 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当然,鉴定意见只是证据材料,法院还须对鉴定意见进 行审查。本案中,程某等五人的非法采砂行为造成河床开挖破坏严重、河岸堤 坝坍塌、周边林地植被剥离、生物多样性受损等,法院在确定侵权人修复义务 时,积极参考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和修复方案,确保修复手段的科学性。 本案判令程某等五人按照鉴定机构出具的修复方案履行修复义务,同时判令若 程某等五人限期不履行修复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从而督 促程某等五人尽快履行修复义务,实现恢复受损生态环境的目的,体现出环境 司法应有的价值和理念。
编写人: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朱晓丽 黄柏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