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委会诉牛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2022)黑0828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村委会 被告:牛某
【基本案情】
1998年1月,某村委会与牛某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总承包面积是32.4 亩。2015年,某村委会对该村土地进行确权,确权结果显示牛某实际种植面积比 承包合同记载的土地面积多5.07亩(机动地)和10.41亩(在其地群中),多出 的面积属于新增资源。对于案涉土地牛某应向某村委会缴纳新增土地有偿使用金 24151元。某村委会多次要求牛某缴纳此笔有偿使用金,牛某至今未缴纳。
【案件焦点】
牛某实际使用的超过总承包面积的土地是否属于新增资源,是否需要缴纳 使用费。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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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需依法成立。无权占有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村民虽长期占有、 使用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但其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承包合同的,不享有土 地承包经营权。某村委会作为土地所有权人要求村民返还土地,并要求其缴纳 土地使用金的,应当得到支持。本案中,牛某长期占用集体土地,某村委会虽 然未予以制止并默认其使用,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由本集体成员决定,占有和使用并不视为取得承包经营权。牛某长期占用集 体土地15.48亩,某村委会依法有权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要求牛某返还土地。 考虑到马上面临春耕,为了不影响案涉土地的重新发包和耕种,故牛某应当在 2022年3月31日前将讼争土地返还某村委会。对某村委会主张牛某缴纳2012 年至2021年拖欠的土地有偿使用金,每年的土地使用金价格系按某村委会村民 集体会议商议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支持。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 判决:
一 、牛某立即向某村民委员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金合计24151元;
二、牛某于2022年3月31日之前,将案涉三块土地返还某村委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我国土地承包的类型分为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 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具有创设用益物权的 特殊属性,其与一般民事合同不同,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不 可随意变更。实践中,还存在事实承包的情况,即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自主 开荒或者占有农村集体土地长期使用并收益,但并未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经 营合同或通过法定的其他途径依法取得,承包人对于此类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 营权,往往成为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从物权设立的法定性看,承包方对于此
一、土地纠纷 117
类土地尚不享有承包经营权。
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期间,承包方通过拱地头、扩地边、磨牛地、树影 地等方式使实际种植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多出的面积被称为“新增资 源”。“新增资源”作为村机动地和农民承包田之外的,通过国家统一测绘新 丈量出的土地面积,就黑龙江省而言,对其管理与收费在中共黑龙江省委农 村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清化收”工作的指导意 见》有明确规定:“……(十七)新增土地管理。农村土地确权和此次清查 中清理回收的土地等集体资源,作为集体新增资源管理,实行有偿使用 …… (十八)收费标准。新增土地收费标准要充分考虑是否享有政策补贴、当地土 地流转市场平均价格和地力等级等因素确定,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收费最低标准或指导价格,做到县域内同等地类一个标准…… ”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系村集体,被告系本村村民,牛某在1998年开垦荒 地,增加自己的土地耕种面积,也增加了自己的经济收入,村集体也鼓励和支 持村民通过自己的努力创造财富。但是我国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制,并不是 谁开垦,就归谁所有。牛某长期占用和使用集体土地,未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 承包合同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合同面积之外的土地承包经 营权,也并未缴纳任何费用,就这部分属于新增资源的土地,牛某没有占有的 法律或合同依据,其行为已侵犯村集体的土地权益,应当向村集体返还土地, 并缴纳占有期间土地承包费用,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对于明确农村集体产权归属,治理非法占用、转让农用地等非法 侵占集体资产资源的情况,发挥了司法预警、提示和指导的作用。
本案裁判文书送达后,牛某及时向村集体缴纳了土地使用费。其他存在类 似情况的村民知道情况后,在明白类似土地权利归属的基础上,陆续主动缴纳 土地使用费,起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
编写人: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陈宇超陈思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