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经济合作社诉旅游公司、李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1)鲁1002民初72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某经济合作社
被告:旅游公司、李某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8日,某村委会(后变更为某经济合作社)与李某签订了《荒 山承包合同》,约定某村委会将位于涉案荒山50亩发包给李某,承包期限自 2008年2月19日至2038年2月18日,共计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村 委会缴纳了前15年的承包费。
2010年7月,李某将上述荒山无偿流转给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旅游公司使 用。旅游公司未经批准占用涉案土地建设楼房,用于家庭旅馆经营,某经济合作 社多次要求其拆除该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无果。某经济合作社 认为,涉案大部分土地已撂荒,旅游公司、李某改变涉案土地用途,且并无继续 履行荒山承包合同的能力,其行为损害某经济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决解 除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旅游公司、李某立即返还承包的土地50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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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案件焦点】
1.某经济合作社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 2.旅游公司、李某是否应将涉案土地返还某经济合作社。
【法院裁判要旨】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 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因旅游公司、李某未到庭,故审查重点 在于某经济合作社是否有权要求解除其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 首先,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国家要求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尽管某 经济合作社与李某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涉案土地的具体用途,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案涉土地的用途应仅 限于种植业、林业等农林方面的使用。但李某承包涉案土地后将土地无偿流转 给其作为实际控制人的旅游公司使用,旅游公司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土地上 进行非农建设,且已被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并给予行政处罚,显然,旅游公司非 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损毁了农业用地,明显不属于法律的限定用途。其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李某作为涉 案土地的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当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 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 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但其在将涉案土地流转给旅游公司使用后,并未依法 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导致土地农业用途被改变,遭受了严重破坏,涉案《荒山 承包合同》的承包农用目的亦无法实现。显然,该行为影响了涉案土地的可持 续利用,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应有之义。鉴于李某的 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根本 违约。故,某经济合作社有权要求解除与李某之间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
同时,解除权作为形成权,不需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仅凭单方意思表 示就可以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 条之规定,本案中载有解除请求的起诉状副本送达李某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 力。因本案系公告送达,法院确认某经济合作社与李某之间于2007年9月8日
一、土地纠纷 113
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于2022年2月7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李某应当将承包的涉案50亩土地 返还某经济合作社。此外,李某系旅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将涉案土地无偿 提供给旅游公司使用,而旅游公司在涉案土地进行非法建设的行为,相关法律 后果应由旅游公司、李某共同承担,故某经济合作社要求旅游公司、李某返还 土地的诉求,应予支持。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第 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七条规定,判决:
一、确认某经济合作社与李某之间2007年9月8日签订的《荒山承包合 同》于2022年2月7日解除;
二、旅游公司及李某将上述《荒山承包合同》中的50亩承包土地返还某 经济合作社。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保护耕地作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国策,事关广大人民的“米袋子” 和“菜篮子”,有效保护耕地要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履行好监督权,对农 村土地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本案是土地承包方转包承包地改变土地农业用 途,发包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 条第一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 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十八条 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 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承包方将土 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 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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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含环境资源纠纷)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本案中,尽管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没有约定涉案土地的具 体用途,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案涉土 地的用途应仅限于种植业、林业等农林方面的使用。李某作为承包方承包后转 包给旅游公司,该公司非法占地的违法行为损毁了农业用地,明显不属于法律 的限定用途。又因旅游公司现已停业,李某无法联络,发包方若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四条“土地经营权人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 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 境,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终止土地 经营权流转合同”之规定,显然无法有效解决涉案土地问题。因为,仅解除承 包方与土地经营权人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涉案土地将成为抛荒地,继 续面临处于闲置、破坏生态的状况。而根据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包法》的相关规定,承包方未尽到监管和保护义务,致使土地生态严重破坏, 违反了法定的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等义务,显然构成违约。在此情形下,涉案土 地承包合同具备了法定的解除事由。此时,某经济合作社作为发包方、涉案集 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一方,有权以通知的方式要求解除土地 承包合同。基于此,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 扩大,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某经济合作社要求解 除与承包方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的诉求理应得到支持。
针对农村实践中存在的承包方转包土地后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情形,农村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履行监督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耕地, 维护好国家和集体利益,守护好粮仓。该案的正确处理,对于引导土地承包方 和广大基层组织树牢“耕地保护、人人有责”的观念,严守土地保护义务,促 进耕地合理有效利用与修复、盘活耕地资源等具有重要意义。
编写人: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邹艳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