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国出生的未成年子女的国籍认定

——徐甲诉杨某抚养费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004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养费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徐甲 被告(上诉人):杨某
【基本案情】
徐甲于2014年4月11日出生于美国,持有美国护照(名称XUx, 护照号 648x), 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 证。徐甲之母徐乙系中国国籍。
徐乙没有婚史和其他子女,2009年徐乙与杨某相识,二人确曾建立恋爱关 系。杨某表示其2008年结婚,育有两个子女,分别为13岁、10岁,均需要 抚养。
杨某否认徐甲系其子女。案件审理过程中,徐甲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法院委托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因杨某拒绝鉴定,故该鉴定于2022 年3月3日终止。法院向杨某释明拒绝鉴定的不利后果,杨某明确表示拒绝 鉴定。
徐甲以美国国籍身份,诉至法院主张杨某系其生父,要求:1.杨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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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11日至2020年12月10日抚养费160万元(80个月×2万元/月); 2.杨某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按每月2万元标准支付抚 养费。
【案件焦点】
1.徐甲国籍认定;2.徐甲与杨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3.如给付抚养费, 抚养费标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五条规定:“父母双 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 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中,徐甲虽于美国出生,并持有美国护照,但其父母为中国公民且并未定 居在外国,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洛杉矶总领事馆向其发放了中国旅行证,故在 中国只承认其具有中国国籍。
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徐甲是否系杨某之子。结合庭审双方陈述及证据, 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杨某与徐甲母亲徐乙确曾存在恋爱关系;第二,杨某虽 不认可徐甲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但是微信支付转账凭证可以证明 使用微信号××76x的人员即为杨某,微信聊天记录中杨某曾提及徐甲,也在聊 天中表示2016年4月11日系儿子生日;第三,徐甲提交的短信记录中所涉手 机号136×××x, 杨某认可系其本人所有,短信发送在2013年10月,其中明确 记录了杨某知晓徐乙怀孕、规劝徐乙去美国生孩子的内容;第四,徐甲提交的 照片显示杨某知晓徐甲存在并与徐甲共同游玩情况;第五,案件审理过程中, 徐甲申请亲子关系鉴定但经法院释明杨某拒绝配合。综上,在杨某拒绝配合鉴 定情况下,法院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利益原则基础上推定杨某系徐甲之生父, 杨某应对徐甲承担抚养责任。二、抚养费标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 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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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虽然杨某表示其月工资仅 5000元,但是经查杨某并非某公司普通员工,其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且 有多处房产,杨某应具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另外,结合徐乙收入状况、徐甲必 要花费、杨某所述其他子女情况以及双方证据,徐甲主张每月2万元抚养费, 金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情况酌情确定自2014年4月11日至2022年5月10日 杨某每月支付徐甲抚养费5000元,杨某已付的29500元从中予以扣除,上述金 额合计455500元。自2022年5月11日起至徐甲年满十八周岁止,杨某按每月 5000元支付抚养费。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徐甲2014年4月11日至2022年5 月10日的抚养费455500元;
二、杨某自2022年6月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徐甲抚养费5000元,至徐甲年 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杨某仅就抚养费问题认为一审法院确定的数额过高,自己无能力负担,提 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杨某在某公司入 股、任职以及其名下房产等情况,认定杨某有较好的经济能力并不为过,所确 定的每月5000元抚养费标准并无明显不当,法院不予调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徐甲诉杨某抚养费纠纷案中,杨某系中国国籍且居住在中国,徐甲随母 亲徐乙长期居住在中国,案件中唯一的涉外因素即徐甲持有美国护照,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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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国籍身份起诉。但是,徐甲同时又持有中国旅行证,中国旅行证是否可以 证明徐甲中国公民身份?其国籍如何认定呢?徐甲国籍的认定属于在程序 方面应首先考虑的问题,这决定了该案件是涉外民事案件还是普通的民事 案件。
在国际上,很多人可能不知道,一个中国公民除使用中国护照外,还可以 使用中国旅行证证明其中国公民身份。中国旅行证是护照的替代证件,发给不 便或者不必持有护照的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 民共和国旅行证。”除上述特殊情况外,在国外出生的部分儿童也满足可以申 请旅行证的情况。
儿童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对此,各国要么采取血统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 出生时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要么采用出生地主义原则,即以一个人 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中国采取的是以血统主义为主,以出 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具体为: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 的,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具有中 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美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 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本案中,按照洛杉矶中国总领事馆的规定,在美国 满足以下条件的儿童可以申请中国旅行证:(1)在美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 公民,且在儿童出生时父母中的中国公民未取得美国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资格;
(2)在美国出生、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且儿童出生时父母双方均未取得美国 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资格;(3)在中国出生、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另一方为 美国公民。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国公民所生儿童前往中国应申请签证。徐甲之 所以持有中国旅行证,即因为徐甲母亲系中国公民,其虽然出生在美国但是母 亲并未定居在美国。另外,美国是为数不多依然执行出生即公民的国家。无论 父母国籍,只要孩子在美国出生,就是美国公民。徐甲之所以持有美国护照即 是基于其在美国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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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 具有双重国籍。”鉴于中国不支持双重国籍,故徐甲虽然既持有美国护照又持 有中国旅行证,但是我国只认可其中国国籍。徐甲在中国境内和其他中国孩子 没有任何不同。本案就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在送达、期间等方面无须适用涉 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时也无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 关系适用法》中的冲突规则确定法律适用,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 实体处理。
还需说明的是,对于像徐甲这类儿童在中美两国之间旅行,由于中美两国 都不承认双重国籍,根据两国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美利坚合众国领事条 约》,在中国出入境时用中国政府颁发的证件(如旅行证),在美国出入境时用 美国政府颁发的证件(如美国护照)。这种状态会一直持续到孩子十八周岁 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个人意愿宣誓放弃一边国籍,回到正常的单国籍状态。在 成人之前,即使父母代表孩子作出了放弃某一国籍的决定,日后也可以被否定。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