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某1、张某2诉胡某抚养费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苏06民终329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抚养费纠纷
一、婚姻家庭纠纷 99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胡某1、张某2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胡某与张某(系两原告母亲)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 生子胡某1和张某2由张某抚养。自离婚登记次月起,胡某于每月的15日前按 照上月全部收入的三分之二向张某支付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如胡某的收入低于 1万元,则应支付生活费6600元。婚生子和婚生女所有的学习费用、医疗费 用、旅游费用以及可能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费用等由张某与胡某各自承担一半。 胡某对孩子享有探视权。协议签订后,双方于2019年11月20日办理了离婚 登记。
离婚后,胡某与张某在东莞居住一段时间,后一同返回南通居住生活,自 此至2021年3月16日,除2020年6月、7月,胡某曾前往上海打工,其余时 间胡某与张某共同居住并帮助照料婚生子女。
2021年8月27日,胡某与张某发生争执。同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胡 某当前月收入22500元,每月张某给胡某6500元,剩余16000元全部给张某作 为子女的抚养费。后续如果工资发生变化,再重新约定。胡某同意支付两原告 的抚养费,但因自己的收入需要租赁房屋、缴纳社保以及偿还贷款,故要求降 低给付标准。张某拒绝协商并以婚生子女名义诉至法院。
【案件焦点】
离异父母就子女抚养费标准产生纠纷,法院能否判决减少抚养费。
【法院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对抚育费的给付原则、有固定收入、无固定收入以及特殊情况等进 行了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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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 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目前胡某每月收入是22500元,其共有三 个子女,对照该条文,三个子女的抚育费累计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法律对于月总收入50%是否是净收入规定不明确,结合张某与胡某的协议约 定,剔除社保部分,故法院认为将胡某收入剔除五险的费用后作为月总收入的 基数标准较为适宜,即20558元。考虑到被告胡某有赡养父母、房租支付等合 理需求,以及需承担非婚生子小王的抚养义务,法院酌定被告胡某按照月总收 入18%的标准向原告胡某1、张某2承担抚育费给付义务,即每月给付原告胡 某1、张某2抚育费各3700元。实践中应当从子女的实际需要出发,充分考察 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若离异父母 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行 承担。若未来当事人情况发生新的重大变化,可按程序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七 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自2022年3月起,被告胡某于每月月底前给付原告胡某1抚育费3700 元,给付原告张某2抚育费3700元(首次给付时间应为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 日内履行,之后于每月月底前给付,直至原告胡某1、张某2独立生活时止);
二 、驳回原告胡某1、张某2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
【法官后语】
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子女抚养费负担问题,且各方当事人均应当遵 从协议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离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 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该条是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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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用负担问题的规定,即父母可以在离婚中约定子女 抚养费由谁负担,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方当事人均应遵从离婚协议对双方 权利义务的约定。一审、二审后均认为在没有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若轻易变更 当事人的约定内容,将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背离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的诚信要求,故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角度出发,对于离婚后已经支付 的抚育费不予调整。
支付抚养费一方因工资或收入情况变化,继续按照约定支付无法保障其基 本生活的,应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考虑诉请降低原定抚养费。本案中胡某与张 某离婚后协议约定胡某将全部收入22600元扣除缴纳社保费用后的70%即 16000元用于支付两个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 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 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每月16000元的约定已经明显超过上述规定。胡某除
胡某1、张某2两个婚生子女外,还与案外人生有非婚生子小王。非婚生子女 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即胡某因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小王,应当向小王 支付抚养费。履行义务的同时也应保障义务人胡某正常合理的衣食住行需求, 亦应当留有一部分款项用于履行赡养义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应当基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父母的负担能力、子 女的需求等因素而作出。具体而言,抚养费的分担需考量以下因素:(1)满足子 女的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需要;(2)符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3)父母 双方根据各自实际负担能力合理分担。本案中,胡某1、张某2提供自制的消 费清单,载明有不少大额课外辅导费用、高昂的饮食费用、服装花销,其请求 的数额已经明显超出了必要、合理的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若离异父 母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擅自选择高额的支出,应当由作出选择的行为人自 行承担。故一审、二审法院尽可能使抚养费既能满足子女的实际需要,又不致 给父母双方造成过重负担或使抚养费成为变相的财产分割手段,使父母双方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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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适当、均衡地负担责任。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 能动性,依法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抚养费数额进行调整,为维护未成年 人合法权益、温暖离异家庭提供司法保障。
编写人: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刘东杭刘晶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