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研究

欧 阳毅诉上海市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140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当事人
原告:欧阳毅
被告: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

【基本案情】
被告市环保局于2013年4月27日作出编号为沪环保公答[2013]34号政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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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公开申请答复,认定原告欧阳毅要求获取的“《220千伏即墨、110千伏船舶输变 电及超高压输变电公司浦东管理中心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报告”信息 涉及上海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市电力公司”)商业秘密且不能区分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第四款、《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原告认为其申请的信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被告应当主动公 开;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规定,被告应当公开相关信息,征 求公众意见。被告不予公开违法,故请求法院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被告则认为,原告申请的信息由市电力公司制作并向被告提交,该信息包含了 电网管线的图文资料及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涉及商业秘密。被告遂向该公司征询意 见并收到了该公司不同意公开的回复,故被告作出不予公开答复。原告所称的《环 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并不适用于本 案所涉项目。被诉信息公开答复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判决维持 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案件焦点】
当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该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 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是否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 内容。
【法院裁判要旨】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申请获取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 虽涉及电力建设中电网管线的图文资料等商业秘密。但该报告表中包含的部分内容 并未涉及到建设方的商业秘密,且可区分处理。被告拒绝公开于法有悖,应予纠 正。法院据此拟判决撤销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 起三十日内重新对原告欧阳毅作出答复。后经协调化解,因原告确认其申请涉案信 息的目的是为了解报告书的结论,被告在隐去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后将该报告书的 结论部分公开给原告,原告遂以已无诉讼必要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查后予以 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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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行政纠纷


【法官后语】
当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而该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 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未作区分 或者区分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作。对于如何进行区分处理,法院可以 给出法律意见。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如何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适用政府信息的区分处理 原则。
1. 政府信息区分处理的司法审查主动性
行政机关就政府信息能否区分处理作出先行判断后,法院能否对行政机关有无 区分或区分是否得当主动进行审查,是政府信息区分处理原则能否进入司法审查的 前提和关键。在我国,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政府信息可 以区分出不应当公开的部分和可以公开的部分,因此,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是否对 涉案信息作区分处理及是否区分得当进行司法审查。
2.判断政府信息能否区分处理的前提和方法
政府信息能否区分处理,应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三 项要件,即:(1)同时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和可以公开的内容;(2)不应当公 开的内容可以区别于可以公开的内容;(3)行政机关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离已区分 的信息。
3.适用政府信息区分处理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
(1)举证责任分配——行政机关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行政机关对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在 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行政机关处于信息优势地位,申请人一般处于信息劣势地 位,行政机关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
(2)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审查——行政机关告知、说理的义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 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六) 项也明确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 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 说明理由。”此外,行政机关如果对信息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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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的理由和技术处理的方式。
(3)法院应采用的审查方式——公开审查与秘密审查相结合
司法审查一般以公开审查为原则,不公开审查为例外。但是,当涉案信息有可 能涉及到国家秘密或其他个人利益时,秘密审查方式可应当被适当运用。即由行政 机关将涉案信息的全部内容单方面提交至法院,而不提供给申请人,由法院单方面 审查。此外,法院在审理该类涉密案件时,应注意涉密信息的保密,避免在证据交 换、庭审、归档过程中泄密。
编写人: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陈瑜庭陈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