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明诉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治安行政管理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2行初16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管理
3.当事人
原告:程明
被告:眉山市公安局彭山区分局
【基本案情】
2009年6月17日晚,原告程明因涉嫌嫖娼被被告彭山区公安分局(原彭山县公安局)现
场抓获,经依法调查取证,并履行处罚前告知,被告于2009年6月18日对其嫖娼行为作出
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并向原告送达彭公(行)决字〔2009〕第2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书。原告程明于2009年6月29日主动交纳了罚款,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被告彭山区公安分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执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局域网“眉山市
警务综合平台”中对原告程明涉及的案件录入相关执法信息,该数据与“四川省公安综合信
息网”自动对接。2015年12月,原告因工作需要,至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
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该所民警登陆“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查询,原告程明的信息登
记中的“违法情况”栏显示:2009年6月17日22时30分许,彭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对城
区娱乐场所进行清查,在彭山县凤鸣镇新兴街西段13号犯罪嫌疑人黄忠(在逃)经营的卖
淫场所内,现场查获卖淫嫖娼嫌疑人3对(6)人。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城东派出所遂
于2016年3月4日向程明出具证明,载明:程明于2009年在眉山市彭山县因为涉嫌嫖娼被彭
山县治安大队挡获。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原告程明赶赴彭山区公安分局,要
求被告将该信息从“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撤销,被告予以拒绝。
【案件焦点】
1.被告将原告违法信息录入“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
被诉行政行为即被告将原告违法信息录入“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是否合法?3.对原告违
法信息录入是否对原告实体权益产生影响?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被告将原告违法信息录
入“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院认为,被告在局域网“眉
山市警务综合平台”上对原告程明涉及的治安案件录入相关执法信息,是公安机关行使社
会管理的一种措施,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关于争议焦点2和3:被诉行政行为即被告将原告违法信息录入“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
网”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对原告实体权益产生影响?原告程明因涉嫌嫖娼被被告彭山区公
安分局(原彭山县公安局)现场抓获,被告依法调查取证,并履行处罚前告知,对原告程
明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程明主动缴纳了处罚款,并
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未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被告认定其“涉嫌嫖娼未遂”证
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根据上级公安机关关
于执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局域网“眉山市警务综合平台”上对原告程明涉及的治安案件
录入相关执法信息,该数据与局域网“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自动对接。该信息只在公安
内网上记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无需向原告进行告知,且并未向社会公布,不会影
响原告的生产生活,更不会对其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损害。故原告诉称被告擅自设立行
政处罚种类、将其信息违法录入“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给其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对其
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基于原告违法事实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且在执法管
理过程中按照规定将原告的违法信息录入办案系统,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内部办案
要求,原告要求被告从“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上撤销对其的错误记录并赔礼道歉的诉讼
请求应不予支持。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程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犯罪记录查证制度是世界各国基本广泛采纳的基础性司法制度,也是社会信用制度和
其他信息监管查询制度的基础内容,而犯罪记录数据库是建立犯罪记录查询制度等一系列
制度的前提,无论是国家安全、国际司法协助和涉及公共利益领域的资格准入,还是金融
记录监管、涉及公共生活安全的特定职业准入等等,都需要犯罪记录数据库作为基础性数
据支持系统。
在我国,无犯罪记录证明系证明被证明人之前没有犯罪行为,近来被广泛使用于很多
单位招工、个人考取执业证、资格证以及出国证明等。本案中,原告程明即是在出国履职
时被要求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原告的证明上赫然载明其于2009年在眉山市彭山县因为
涉嫌嫖娼被彭山县治安大队挡获,这无疑会对原告的应聘造成重大影响。
东坡区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载明,被告彭山区公安分局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执
法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在局域网“眉山市警务综合平台”中对原告程明涉及的案件录入相关
执法信息,该数据与“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自动对接。被告在局域网“眉山市警务综合
平台”上对原告程明涉及的治安案件录入相关执法信息,是公安机关行使社会管理的一种
措施。该信息只在公安内网上记载,并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无需向原告进行告知,且并
未向社会公布,不会影响原告的生产生活,更不会对其的名誉权、隐私权造成损害。故原
告诉称被告擅自设立行政处罚种类、将其信息违法录入“四川省公安综合信息网”,给其生
产生活造成不便、对其名誉造成负面影响本院不予采信。
社会管理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在法律设定的界限内,如何最大程度地
发挥行政管理的有效性,是构筑司法与行政之间能动力的纽带。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重
点关注行政机关行为的实体内容及作出程序是否合法有效的同时,也应当肯定和尊重行政
机关对社会管理手段的完善和创新,这不仅有利于最大程度的发挥行政机关管理社会的效
用,也有利于约束公民作为。这一判例,彰显了主审法官在案件审判中,对行政机关依法
有效行政的保障。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管理形势,肯定行政机关合法合理的社会管理手
段,才能使得其在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得到发挥。
构建全国性的犯罪记录登记和查询制度,初衷是为了全面登记犯罪记录,促进、保障
法律的具体实施,实现整个法律体系的逻辑平衡,实现法律实施中相互保障,推动立法和
司法的变革。作为普通公民,在面对日益严峻的社会竞争下招聘单位对个人违法犯罪记录
及信用记录的愈发重视时,首先应当想到的是对自身的约束及改正,而不是对行政机关社
会管理职能的挑衅,这也是如此审判的鞭策。
编写人: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彭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