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章鼠、李胜利金融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法院(2012)任民初字第314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李章鼠、李胜利
【基本案情】
2008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李章鼠、李胜利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合同 约定:被告李章鼠向原告借款15000元,借款期限自2008年12月29日起至2011 年4月28日止,利率9.45%,合同约定被告李胜利为保证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 任保证,保证期限为最后一笔借款到期日两年。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支付给被告李 章鼠借款15000元。2012年5月28日,原告向二被告催收借款,给二被告送达贷 款催收通知书,被告李章鼠、李胜利分别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签字确认。至今二被 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3243.28元(利息算至2012年6月30日)。
被告李章鼠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情况属实,但被告李章鼠与其前妻离婚时法院 已对原告所诉的该笔欠款进行了分割,判决书中已明确被告李章鼠与前妻韩春花各 承担该笔债务的7500元及相应利息,所以被告李章鼠只同意偿还借款7500元及相 关利息。
另查,2010年6月23日,韩春花起诉李章鼠离婚,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韩春花 与李章鼠离婚,并判决夫妻共同债务有2008年12月29日在原告处的15000元贷
100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款,韩春花与李章鼠各承担本金7500元及相应的利息。后韩春花提出上诉,二审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年4月16日,任丘市北汉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沧州监管分局批准后,在工商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经清算后,债权、债务由 原告承受。
【案件焦点】
被告李章鼠能否依据与其前妻韩春花的离婚判决书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判决, 仅偿还原告一半的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李章鼠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李 胜利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二被告均已构成违约。被 告李章鼠辩称与前妻韩春花离婚时,已对该笔债务进行了分割,被告李章鼠只同意 偿还7500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民事判决书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割的内容仅对被告 李章鼠与韩春花有约束力,其不能对抗债务人原告的诉求,故对被告李章鼠的辩解 不予支持。任丘市人民法院判决:
一 、被告李章鼠偿还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 3243.28元(利息算至2012年6月30日,以后利息顺延),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完毕。
二、被告李胜利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胜利承担保证责 任后,有权向被告李章鼠追偿。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被告提供的离婚判决书能否支持其偿还原告一半债务 的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 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 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 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101
本案中,虽然生效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分割,但仅对李章鼠与韩春花 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二人仍就夫妻共同债务向原告任丘市信用合作联社承 担全部责任。
编写人: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人民法院王亚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