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华、李伟杰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漯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李伟杰、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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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以下 简称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14日,李伟杰驾驶登记车主为其妻李云华的豫LDS368 号机动车在 源汇区空冢郭乡翟庄村浴池门口倒车时将梁海滨撞倒,造成第三人梁海滨颅内出 血,事发后李伟杰立即将梁海滨送到医院治疗,没有向交警部门报警并出具事故认 定书。但李伟杰向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进行了报案,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受理 了李伟杰的报案并派勘查员过去,但当事人已去医院,未能对现场完成勘查。因赔 偿问题,受害人梁海滨于2011年11月向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 伟杰、李云华及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116.89元。2012 年5月7日,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判决李伟 杰、李云华赔偿梁海滨损失9116.89元。该判决作出后,李伟杰、李云华将该赔偿 款对梁海滨履行完毕。然后李伟杰、李云华又起诉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认为其 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且已经按照法院生效判决书对受 害人赔付完毕,要求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对该9116.89元予以理赔。
【案件焦点)
在没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能否认定 李伟杰驾驶其所有的豫LDS368号机动车将梁海滨致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2年5月7日,源汇区人民法院 作出(2012)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梁海滨因交通事故造成伤 害,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李伟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海滨无责任,李伟杰、梁海滨 均予以认可,予以确认。在本案庭审中,李伟杰、李云华仅提供了一份村民董玉民 (未出庭作证)书面证明,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尚不足以证实该事故为太 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所投保的豫 LDS368号小型普通客车所为,太平洋保险漯河支 公司也不予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 定,判决:驳回原告李伟杰、李云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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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华、李伟杰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2011年9月14日梁海滨因交通事故被李伟杰致伤并入院治疗,后李云华、 李伟杰依据已经生效的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赔偿 梁海滨9116.89元。该事实有梁海滨、李云华、李伟杰的陈述、医院诊断证明及源 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为证,各方亦无异议,法院予以 认定。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事故是否是豫LDS368号车造成,太平洋保险漯河支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虽然没有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但根据当事 人梁海滨、李云华、李伟杰的陈述、二审提交的2011年9月14日太平洋保险漯河 支公司给李云华所发的短信内容、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 及出具的“证明”,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2011年9月14日,李伟 杰驾驶其所有的豫LDS368号车发生事故,将梁海滨致伤后将梁海滨立即送入医院 治疗,后赔偿梁海滨损失9116.89元的事实。因豫LDS368 号车在被上诉人太平 洋保险漯河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 司应当向李云华、李伟杰支付该9116.89元。李云华、李伟杰的上诉请求与理由 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处理欠当,本院予 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之规定,判决:
一 、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13)源民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
二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赔付李云华、李伟杰9116.89元。
【法官后语】
一般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如果当事人不是协商解决,均会报警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对事故经过和各方责任进行确定,各方当事 人据此来处理纠纷,保险公司也根据事故认定书进行理赔。但保险公司能否将事故 认定书作为理赔的必需条件,没有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能否拒赔?事故认定书是否 是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认定交通事故事实和确认各方责任的必要证据? 下面就结合本案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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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 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 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根据该条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即为处理 交通事故的证据。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作为自己处理交通事故的证 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车人员的资格等行政 处罚决定的依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其次,交通事 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更是人民法院定罪量 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从证据类型上看,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 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2.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 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 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 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二十 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 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 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 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故不论是《交通安 全法》还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没有强制要求保险申请人必 须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进行审查。有交通 事故认定书时,固然可以此为依据,若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而有其他证据材料能 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的,同样也是可以的,保险公 司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如果不存在骗保的情形,保险公司要及时予以理 赔,而不能以没有事故认定书为由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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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 书对案件的审理确实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但是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来说,其 就是一项证据,具体讲就是公文书证。虽然其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但并不是认定 交通事故必要和唯一的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采用长期存在 一种误区。法官怠于行使审查的权力,对引发交通事故的原因和事实、过错、责任 不必再去核查,直接采取“拿来主义”,直接以责任认定作为证据采纳,自信专业 机构已作出书面认定,当然具有很大的证明效力,对当事人的抗辩事实不作过多的 考虑。长期如此,使得公安机关所认定的事故责任与诉讼中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等 同,造成误导的消极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通过并公布了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明确规 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 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理解该司法解释 的精神,交通事故是否发生以及责任的分配不应当单纯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 定,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客观方面的过错 程度并结合其他证据等方面综合考虑。故在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法院仍然要 对其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认定案件事实和各方责任。在没有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更不能因此绝对否定交通事故的事 实,而应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和当事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李伟杰在倒车时不慎将梁海滨撞倒之后,为及时救助梁海滨,直 接把梁海滨送入医院治疗,而没有向公安部门报警,没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但受害 人梁海滨出庭陈述了交通事故的事实,与原告李云华、李伟杰诉称的基本一致,李 伟杰庭审中提供的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给其发送的短信,内容显示事发当日李伟 杰向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报案,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短信回复对事故予以受 理,并派公司的勘查员过去,不过由于当事人均去医院,现场已不存在而未能完成 现场的勘查。且已经生效的源汇区人民法院(2012)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也 确认了该交通事故,再结合漯河市源汇区空冢郭乡卫生院出具的梁海滨伤情的诊断 证明书及出具的“证明”、当时现场的一位证人翟东帅出具的证言,这些证据已经 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2011年9月14日,李伟杰驾驶其所有的豫LDS368 号车将梁海滨撞倒致伤后并将其立即送入医院治疗,后赔偿梁海滨损失9116.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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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实。且本案当事人申请的系交强险,交强险在理赔时不用划分责任,一审以没 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李云华、李伟杰提供的证据不足 为由驳回其要求太平洋保险漯河支公司理赔的请求不当,二审通过认真审查相关证 据,依法支持李云华、李伟杰的请求符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及精神,也很好地保 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黎明 缑兵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