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有更高标准

——刘桂英诉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113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刘桂英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八达岭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世界)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27日,刘桂英一行七人采取自驾形式进入野生动物世界经营的野 生动物世界公园游玩。入园前,司机李平非与野生动物世界签订了“自驾车入园游 览车损责任协议书”,条款包括“猛兽区必须关好、锁好车门、车窗、禁止投喂食 物、严禁下车。如因违反上述规定,发生车辆和人员损害,自驾车主自负相应的责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71

任”。司机李平非同时还收到一份“自驾车游览六严禁”,上面用醒目的红字提示: “严禁开窗、严禁下车、严禁投喂食物、严禁携带宠物、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 酒后和心脏病者驾车,求助电话6912259(69121842)”。在猛兽区游玩期间,刘桂 英表示要小便,同车人也有此要求。司机李平非将车驾驶到一空旷并有明显停车痕 迹区域时,其判断已入安全区,便停车让大家下车各自方便。刘桂英正在小便时, 一只老虎将刘桂英扑倒咬伤,车附近的人将刘桂英救出并送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救 治,诊断为多处动物撕咬伤、头部外伤等。刘桂英出院后继续进行抗炎对症治疗, 面瘫无明显缓解。野生动物世界支付了两次住院费共计32869.82元。刘桂英自行 花费医疗费7158.59元、救护车费150元、颈托430元,外购药品512.1元。2013 年3月26日刘桂英诉至法院,要求野生动物世界赔偿医疗费10100元、住院伙食 补助费3050元、护理费12000元、营养费15000元、住宿费13242元、交通费6463 元、后续治疗费120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
野生动物世界经延庆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允许设置自驾游项目,自驾车游 览收费标准为60元/辆。刘桂英购买的入园门票背面有“游客入园须知”,并配有 一张游览图,但文字和图比较小,上面告知猛兽区严禁下车、严禁开车窗、严禁投 食,如需帮助鸣笛为号等。在法院现场查勘时,东北虎园区内游览路线所经过的树 木上挂有黄色警示牌,还有一块石头上刻着“东北虎园”。关猛兽的铁丝网上挂了 黄色警示牌。刘桂英认可铁丝网上有一块黄色牌子,但因距离远看不清楚字,对其 他警示措施予以否认。
【案件焦点】
1.野生动物园作为“高度危险”活动场所的提供者和经营者,其管理标准和 安全注意义务是否应高于普通动物园;2.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野生动物世 界经营的猛兽区属于高度危险区域,野生动物世界作为“高度危险”活动场所的提 供者,应当尽到与“高度危险”相当的高于一般标准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野生动物 世界虽然尽到了提示等责任,但对于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还不够到位,因此野生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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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物世界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20%的责任)。刘桂英明知自己游览的是野生动物 园,在没有任何标志确认走出猛兽区的情况下,盲目下车,对其损害事实的发生, 存在过错,应当减轻野生动物世界的责任。刘桂英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实际发 生,法院不予支持,待发生后可另行解决。刘桂英受到的创伤影响到面貌,鉴于刘 桂英目前尚未治疗终结,没有申请作伤残等级鉴定,法院不能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 额。就此项诉讼请求,刘桂英可另行解决。经核算法院确认刘桂英的损失如下:野 生动物世界支付的医疗费32869.82元、刘桂英自行支付的医疗费7588.59元、护理 费5400元(60天×90元/天)、营养费1220元(61天×2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 费3050元(61天×50元/天)、住宿费9150元(61天×150元/天)、交通费4500 元。综上,野生动物世界支付的费用已经超出了其应承担的部分,故刘桂英要求野 生动物世界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第26 条、第8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刘桂英的诉讼请求。
刘桂英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动物 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 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野 生动物园猛兽区属于高度危险区域,野生动物世界作为“高度危险”活动场所的提 供者,应当制定比普通动物园更高的管理标准,尽到更高安全注意义务,特别是对 自驾车游览的游客。本案中,野生动物世界虽然在门票、各种动物区域就安全注意 等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提示,但上述提示仍属一般性提示,与野生动物园,特别是猛 兽区域的高度危险性相比尚显不足,防范危险发生的措施尚显欠缺,因此野生动物 世界在管理上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刘桂英明知自己游览的是野生动物园,其具有对 游览区域存在高度危险性的判断能力,但其在没有明确确认自驾车已经驶离猛兽区 的情况下,擅自下车,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中,导致被老虎咬伤。刘桂英对其损害 事实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减轻野生动物世界的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野生动 物世界管理上的不足及刘桂英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刘桂英与野生动物世界具体的 责任承担比例为80%和20%,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刘桂英的上诉理由及请求缺 乏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7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 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 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动物园 对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在动物园内动物致人损害事件发 生时,侵权责任首先推定应由动物园承担。但如果动物园能够证明其兽舍设施设备 没有瑕疵,设置有明显的警示标识,管理人员对游客挑逗及殴打动物或者擅自翻越 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进行了劝阻等已尽到管理职责和安全注意义务的,可以认定为 动物园对损害结果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野生动物园与普通的笼养动物园不同,野生动物园根 据国家相关规定开通了游客自驾入园游玩的项目,且园内散养的大型野兽生性极其 凶猛,野生动物园所提供游玩场所的危险性远高于普通动物园,其在警示游客注意 自身安全、严格区分控制安全及危险区域等方面所需承担的管理责任要重于普通动 物园。故对野生动物园所应承担责任的认定不应过于机械,而应作适当的严格理 解。因此,本案中的野生动物世界所提交的证明尚不足以证明其在侵权行为发生时 已经充分尽到了管理职责,所以不能免除其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对野生动物世界的责任认定不能仅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1条这 一关于动物园对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特殊性规范,还应同时适用《侵权责任 法》第26条关于过失相抵原则的一般性规范,即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结合第26条的规定,不可误解为被侵权人仅在次要 责任范围内承担,被侵权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所负有的过错程度决定了双方在事 故中各自负担的责任比例。如上所述,本案被侵权人刘桂英对于自身当时所处环境 的高度危险性具有完全的判断能力,但由于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尚未尽到,对 于损害后果的避免存在侥幸心理,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法院根 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划分各自的责任比例是正确的。
编写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张兰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