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原因力竞合时的赔偿责任

吕风山诉淄博海州粉末冶金有限公司、赵增琪侵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民三终字第38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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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吕风山
被告:淄博海洲粉末冶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洲公司)、赵增琪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日,海州公司与赵增琪签订运输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赵增琪为 海洲公司运输铁水,并约定由海州公司提供运输铁水的容器铁水包,由赵增奇负责 铁水包的检修、清理工作。2012年3月9日,吕风山与赵增琪签订运输协议一份, 双方约定吕风山以其鲁AA6*** 车辆一部,为赵增琪运输其与海州公司运输合同 中的铁水,并使用由赵增琪和海洲公司提供的铁水包运输。2012年5月10日,吕 风山雇佣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资格的李延成,驾驶鲁AA6*** 车辆运 输铁水,行驶至青州市庙子镇朱崖桥头西时,因车载铁水容器破裂,铁水泄露,造 成上述车辆及公路路面损失。吕风山称,运输铁水的铁水包是由赵增琪和海洲公司 提供,而赵增琪和海洲公司未能提供质量合格的铁水包,最终导致上述损失的发 生,故起诉要求赵增琪和海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赵增琪和海洲公司则辩 称,吕风山未能履行运输前检查铁水包的相关规定,也没有证据证明是铁水包自身 存在缺陷造成铁水包破裂,故不承担相关责任。

【案件焦点】
赵增琪和海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吕风山与赵增琪及海洲公司之间签订 的运输协议,赵增琪负有向吕风山提供质量合格铁水包的义务,并在铁水包的使用 过程中负有清理铁砣的义务,因此赵增琪应保证在铁水包投入使用前及在每次清理 铁砣后均质量合格,并符合运输条件,但赵增琪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履行了 上述义务,因此其有过错。此外,赵增琪明知自己不具备运输铁水的资质,却与海 洲公司签订运输协议,其主观有过错。综上,赵增琪对涉案铁水包的破裂有过错, 是造成涉案事故的侵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九 、共同侵权 177

涉案铁水包是由海洲公司提供,其应保证向赵增琪提供质量合格的铁水包,但 海洲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在涉案铁水包投入使用前进行了相应的质量检测,因此 其有过错。此外,海洲公司明知应选择有资质资格的机构进行铁水运输,却与赵增 琪个人签订铁水运输合同,违反了相应的法律规定。综上,海洲公司对涉案铁水包 的破裂有过错,是侵权人之一,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不能确定铁水包在 投入使用前就存在质量问题,还是在使用过程中产生质量问题,因此不能确定具体 侵权人,应由赵增琪和海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吕风山从事铁水运输工作,并为涉案车辆办理了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其是涉 案损失的实际承受人,主体适格。根据《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从事危险货物 运输的从业人员均应经过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的培训,并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才能上 岗,因此吕风山及其相应工作人员作为专业运输铁水的从业人员,具备铁水运输方 面的专业知识,对于涉案铁水包是否符合运输条件,负有严格的检查、注意义务, 在铁水包不符合使用条件的情形下,应停止使用。本案中,吕风山不能证实自己履 行了上述义务,因此其对涉案铁水包的破裂有过错,应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赵 增琪和海洲公司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较合适。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条、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赵增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吕风山车辆损失119198.80元,评 估费及停车费损失7280元,装卸搬运施救费损失12600元,以上三项合计 139078.80元。
二 、海洲公司对赵增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吕风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赵增琪和海洲公司均没有出现积极的侵权行为,均系消极 或不作为意义上的过失,而且因三方均不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所以不能区分两者的 过失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因此,确定两者的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累积因 果关系还是等价因果关系至关重要。上述两种不同的因果关系,直接决定了侵权人 是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还是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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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因果关系与等价因果关系的相同点有以下三点:(1)数人无意思联络; (2)分别实施侵权行为;(3)损害后果具有同一性。其区别只有一点,即累积因 果关系中数个侵权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或者竞合原因,而等价因果关系 中各个独立的行为均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通俗一些说,累积因果关系有先后顺序, 一方出现过错后,另一方或几方又出现过错,几处过错的叠加共同导致损害后果的 发生,但仅一处过错不足以导致损害后果,而每一个过错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 小不能确定。但是,等价因果关系中每一个过错均可以独立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
具体到本案中,不能确定涉案铁水包的破裂是海洲公司提供的铁水包不合格还 是赵增琪在使用铁水包的过程中未尽严格检修义务所致,该两种原因力的直接结合 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貌似属于累积因果关系,但依反向推理,无论是海洲公司 提供的铁水包不合格,还是赵增琪不能发现铁水包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均能够 独立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即赵增琪和海洲公司的过错均足以独立造成全部损害, 据此可以推定赵增琪和海洲公司在损害后果的发生过程中存在等价因果关系。因赵 增琪和海洲公司的侵权行为均足以单独导致损害后果发生,又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 行为,因此应由赵增琪和海洲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宋锡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