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常熟博爱医院诉常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北京百度 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2013)熟知民初字第00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常熟博爱医院(以下简称博爱医院)
被告:常熟中山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医院)、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
【基本案情】
博爱医院与中山医院均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了各自的企业名称,并设 置了各自的网站,投入大量的人力与物力进行推广宣传。另外,两家医院同处于常 熟市虞山镇,地理位置相互毗邻,均提供包括内科、外科等在内的医疗服务。2011 年7月15日,百度公司通过其服务业务代理商与中山医院签订百度推广服务合同, 在中山医院承诺遵守百度推广规则、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 权益的情况下,按照中山医院设置的点击价格与推广创意并结各网络搜索的质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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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等因素,在百度搜索中将中山医院的网络搜索显示项予以提升,以便对中山医院的 品牌及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同时,百度公司按照中山医院自行设置的单次价格从其 预先缴纳的推广费用中按照点击次数予以扣除。
2013年1月3日,中山医院利用其百度推广服务的账户添加关键词“常熟博爱 医院”作为其搜索项。博爱医院发现其在百度搜索中的搜索项不能正常跳转至自己 网站后,遂向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书显示,网络用户在使用“常熟博爱医 院”进行百度搜索时,排名首位的为“常熟博爱医院常熟百姓〈公认》AAA级品 牌男科〈医保》”,该搜索项直接指向中山医院的网站。2013年3月4日,博爱医 院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山医院、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2013年3月7日,百度公司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 通知后,将上述关键词予以暂停,并于3月17日予以删除。根据百度公司出具的 统计报告,在此期间,涉案关键词在百度网的点击总量为16次。
此外,百度公司系www.baidu.com 的所有者,利用该网络及百度wap网站、百 度提供技术支持的联盟网站相关页面的特定位置,展示客户网站信息的推广服务及 其他相关的衍生服务。百度公司与客户除了签订书面合作合同外,还要求客户遵守 线上合同;对于客户推广的内容,百度公司要求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必 须保证其真实性;对于客户自行设置的推广单元与创意,百度公司采取系统自动审 查的方式,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加以人工的、主动的干涉;百度公司为防 范客户侵权,设置了专门的投诉渠道与部门,并公布了相关的联系方式。
【案件焦点】
1.中山医院的涉案行为是否属于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属于,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2.百度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构成, 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如何。
【法院裁判要旨)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山医院擅自添加博爱医院企业名称作为其搜索 关键词的行为,不但不正当地提升了中山医院的网络曝光度,获取了本应属于博爱 医院的交易机会,而且误导网络用户认为两者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构成擅自使用他 人企业名称,系不正当竞争行为。百度推广服务在其性质上属于技术服务,百度公司
十、其他侵权纠纷 181
尽到了初步的审查义务并设置了专门的权利救济渠道,在侵权行为发生后也及时采取 措施暂停、删除涉案关键词;本案中也无证据证明百度公司有教唆、帮助中山医院添 加涉案关键词的行为。综上,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第二十 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 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中山医院在其网站首页刊登对博爱医院的致歉声明,消除影响,刊登的持 续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二 、中山医院赔偿博爱医院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三、驳回博爱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审理的重点在于网络服务企业 因提供网络服务性质的不同所需承担审查义务的标准,即针对互联网服务企业在为 客户进行推广宣传时,是从事了内容服务还是属于技术服务分别确定不同的标准。 一般而言,网络服务企业在对客户发布的信息提供推广服务时,如仅仅提供技术平 台,应认定为技术服务企业,其所尽的审查义务应限定于一般性审查义务,即审慎 的注意义务。在此,互联网服务企业的网络审查是基于技术的安排而进行的系统自 动审查还是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了人工的、主动式干预则成为一个至关重要的判断 标准。在侵权纠纷诉讼中,如技术服务型的网络服务企业在涉案侵权行为发生前已 采取审查措施,事后又及时采取防止损害扩大措施,且无诱导、帮助他人利用互联 网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不应在裁判中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因互联网具有即时性、无边界性等特点,凡涉及网络侵权,一般难以消 除相关的影响。因此,在涉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时,不仅要考虑致歉声明的内容 需经人民法院审核,还需要判令该致歉声明发布的持续时间,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 的合法利益。
编写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人民法院李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