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

——何某诉北京密境公司网络侵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何某
被告(上诉人):北京密境公司

【基本案情】
本案所涉案外人吴某宁为原告何某之子,吴某宁从2017年开始在被告北京密 境公司旗下的网络平台“花椒直播”(以下简称花椒平台)发布徒手攀爬高楼等高 度危险性视频,百度百科词条载明:吴某宁,微博名“吴某宁”,国内高空挑战 “第一人”。
根据被告调取的视频内容显示,自2017年7月27日吴某宁第一次上传视频至 2017年11月1日,吴某宁共计上传视频154个。绝大部分视频内容均为其攀爬各 种办公楼、铁塔、烟囱等高空建筑或在上述高空建筑顶端或边缘处表演行走等高空 危险性表演。
2017年9月12日,被告邀请吴某宁为其花椒平台6.0版本作推广活动,进行 户外挑战视频的拍摄,将身体悬挂在楼梯处,并同时做若干个动作,全程露出“花 椒6.0”的字样,后被告通过案外人张某支付吴某宁酬劳2000元。
2017年11月8日;吴某宁在攀爬长沙华远国际中心大楼拍摄危险动作视频时 不慎坠落,其后身亡。





法律资料分享,微信:Mssweo



80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2017年12月12日,被告封禁了该账号。庭审中,依据被告的陈述,对于粉丝 给吴某宁的打赏,其收益是由花椒平台与吴某宁按照比例进行分成。
原告主张被告应当承担对吴某宁死亡的侵权责任,故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共计6 万元,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但被告认为,第一,花椒平台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行 为不是侵权行为。第二,被告没有处理吴某宁上传视频的法定义务,不作处理不具 违法性。第三,被告与吴某宁之间就花椒平台新版本软件的推广合作不是加害行 为。第四,被告前述行为与吴某宁高坠身亡不具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五,被 告前述行为不具有主观侵权过错。故被告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焦点】
1. 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危险行为发生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2.认定网络直 播平台对直播危险行为担责能否直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应对网络用户承担安全 保障义务的问题,北京密境公司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和管理者,其在特定情况下 对吴某宁所上传危险动作视频应具有一定的发现排查能力,负有且并未完全尽到安 全保障义务。
花椒平台为吴某宁提供网络上传视频的通道,借助吴某宁的知名度进行宣传, 对其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北京密境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 务是导致吴某宁坠亡的诱导性因素,二者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对吴某宁的坠亡 具有过错。
北京互联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 十七条第一款等规定,判决如下:
一 、北京密境公司赔偿何某3万元;
二、驳回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密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侵权责 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文规定的安全保 障义务是物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负有的保障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 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可以扩大解释适用上述规定,尚存争议。在适用侵权责





法律资料分享,微信:Mssweo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81

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侵权责任 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有误,应当予以纠正。
北京密境公司主张吴某宁的行为是自甘冒险行为。吴某宁从事的高空建筑物的 攀爬活动并非一项具有普通风险的文体活动,而是对他人和自己都存在巨大安全风 险的活动;况且侵权责任法并未规定自甘冒险规则,北京密境公司亦非活动的参加 者,故无法援引自甘冒险规则免除责任。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判结 果正确。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 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 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系“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坠亡案,北京密境公司运营的花椒平台因 直播吴某宁坠亡的全过程,引发了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讨论。这一悲剧的发生 亦引发了关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直播内容审核不当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探 讨。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样本。
1.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危险行为担责适用过错原则
网络直播平台对用户直播行为负有依照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以及合同授权进行 规范管理与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从直播平台营利模式分析,平台与主播按比例共 享虚拟礼物打赏一直是直播平台获利的主要方式之一。基于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 则,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享受了直播内容带来的现金收益与流量增幅,应负有对直 播内容进行必要审核和采取有效管理措施的义务。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审查 义务的,负有疏于审查管理的过错。
北京密境公司在已知吴某宁上传视频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情况下,还借助其知名 度进行推广活动,并支付相应的报酬,疏于对危险直播进行断链、删除或者下架等 力所能及的管理措施,故对吴某宁的坠亡存在一定的过错。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虽然北京密境公司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吴某宁坠亡这






法律资料分享,微信:Mssweo



82 中国法院2021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一损害结果发生,但并不意味着二者不存在任何联系。北京密境公司在吴某宁坠亡 的两个月前,以吸引粉丝、增加关注度为目的,借助其知名度为花椒平台进行宣传 并支付酬劳。这对吴某宁持续进行该危险活动起到了一定的诱导和鼓励作用,加大 了其坠亡的风险,亦符合侵权行为构成的因果关系要件。
2. 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危险行为担责不应直接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条款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 一方主体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前提下,从法律的谦抑性出发,应优先考虑适用过 错原则或者推定过错原则确定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商场、车站等公 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该条属于现实物理场所 的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条款。网络空间作为虚拟公共空间,具有高度技术化 和信息化的特征,现实物理场所的基础安全问题在民法理论中是依靠“安全保障义 务”制度加以解决的,网络空间中的安全问题有其异于现实物理场所之处。将有形 物理空间的安全保障义务扩张到无形网络空间,适用安全保障义务来确定网络服务 提供者的网络侵权责任,尚存争议。在目前的民法体系下,当案件事实处于两个或 多个规范涵盖范围之内时,应当考虑的是适用何种法律规范更有利于提高事实与法 律规范的契合度,从而更好地体现法律正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本案中,在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能够归责的情况下,不必扩大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 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适用范围。
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所侵害权益的特殊性,个案司法过程有必要 进行法律价值的衡量,使裁判结果既能维护公共秩序的稳定,又能兼顾善良风俗、 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好各方主体的合法利益。
编写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