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水路面滑倒的责任如何分配

——谷某某诉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盐城市盐都区 张庄街道办事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3)都龙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谷某某
被告:盐城汇津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津水务公司)、盐城市盐都区张庄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张庄办事处)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2日上午7时30分左右,谷某某的母亲江芸驾驶电瓶车后载谷某 某(2003年7月10日生)、张某某(2003年7月29日生)自东仓路由西向东行驶 至成佳大药房门前路段时,因路面局部有积水而结冰,江芸驾驶的电瓶车驶经结冰 路面而摔倒,致谷某某受伤。110于当日7时30分接警后于7时35分出警到达现 场,谷某某遂被送往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行 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2012年3月30日出院。医嘱:卧床休息2-3个月,每月定 期复诊,继续抗炎、对症治疗等。谷某某花费医疗费18260.61元,其中医疗统筹 支出5383.36元,谷某某实际支付12877.25元。2013年1月3日,谷某某再次入 院行切开取内固定术,于2013年1月11日出院,花费医疗费6172.25元,其中医 疗统筹支出2772.47元,实际支付3399.78元。医嘱:休息1个月等。事故发生路 段南侧正对成佳大药房,紧邻成佳大药房西侧为成家超市,在成佳大药房的东山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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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路牙边地面和成家超市西山墙路牙边地面各有一自来水水表箱。谷某某称路面结冰 是由于汇津水务公司水管老化受损漏水所致,且该路段系张庄办事处所有,张庄办 事处没有及时处理好道路结冰。经现场勘察,事发路段道路两侧未发现有自来水管 道开挖痕迹。根据谷某某提供的现场视频中的照片(交警队拍摄)显示,事发路段 路面积水在道路中央局部呈东西片状,除该路段中央局部呈片状水渍外,其余路面 干燥。事故发生后,经当地派出所调解未果。
【案件焦点】
1.汇津水务公司对该起损害事故有无过错;2.作为道路管理者的张庄办事处 应否对该起损害事故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 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谷某某受伤是因为其母亲江芸驾驶电 瓶车驶经结冰路面摔倒所致,江芸驾驶的电瓶车后载两名十二岁以下的儿童,违反 了《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 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事发路面积水的来源及汇津 水务公司有无过错,谷某某主张积水是由于汇津水务公司水管老化受损漏水所致, 但经现场勘察,事发路段道路两侧未发现有自来水管道开挖痕迹,谷某某提供的证 人证言与现场不符,不足以证明事发路段路面积水是由于汇津水务公司水管老化受 损漏水所造成。事发道路东仓路途经张庄办事处东升村和仓头村,东仓路应属乡 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张庄办事处辩称其不是适格主体,理由不 成立,法院不予采信。张庄办事处对谷某某所受的损害有无过错,是本案的又一争 议焦点,谷某某主张张庄办事处没有及时处理好道路结冰问题,考虑到事发路段为 局部小范围的片状积水,该积水的来源无法查清,事发时节气候寒冷,导致夜间路 面积水结冰,这是自然现象,作为道路的维护、管理人无法预料和避免,故张庄办 事处对谷某某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所述,谷某某要求 汇津水务公司和张庄办事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难以支持。


八、物件损害责任 145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 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谷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系驾驶人驾驶电动车在积水结冰路面行驶摔倒致乘坐人受伤而引发的纠 纷,符合《侵权责任法》第89条规定的情形,但由于谷某某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勘 查现场不符,不足以证明事发路段路面积水是由于汇津水务公司水管老化受损漏水 所造成。现场勘察也未发现管道开挖痕迹,故汇津水务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谷某 某主张张庄办事处没有及时处理好道路结冰问题,但事发路段为局部小范围的片状 积水,该积水的来源无法查清,事发时节气候寒冷,夜间路面积水结冰是自然现 象,作为道路的维护、管理人无法预料和避免,故张庄办事处对谷某某的人身损害 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的责任主 体、归责原则应如何把握?
对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加害人实际上具有何 种主观状态,基于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行为所蕴含的固有危险性,加 害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本案中,由于谷某某无充足的证据证明路面积水系 汇津水务公司水管老化所致,故不能认定汇津水务公司为加害人,因此其不承担赔偿 责任。
对于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义务的单位,如本案中对于事发路段负有维护、管理 责任的张庄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责任?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承担过错推定责 任,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过错推定限于“法律规定”的 情况。公共道路的管理人负有对道路维护、清扫的职责,负有保障在管理路段行驶 的行人安全的义务,故笔者认为,公共道路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的责任应当属于违 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因此在归责原则上应当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保持一 致,即公共道路管理人应基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与其过错程度 相适应的补充责任。毕竟造成损害的原因是堆放、倾倒或者遗撒行为,由行为人承 担全部责任符合公平正义的理念。而管理人未尽管理义务固然也为损害的发生创造 了条件,但毕竟不是直接行为人,承担相应补充责任对于管理人而言也是有合法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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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的。但在本案中,事发路段的积水无法查清来源,因气候原因结冰,是道路管理 者张庄办事处无法预料和避免的,不存在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故没有判定其承担 侵权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黄约平徐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