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俊颖等诉李长治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13)瓦民初字第305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许俊颖、张文峰、张文涛 被告:李长治
【基本案情】
2012年10月30日上午7:30左右,许俊颖、张文峰、张文涛的亲属张海军 (已故)在松树万泉浴池洗澡的过程中倒地摔伤头部。事发后,松树万泉浴池经营 者李长治通知其家属即许俊颖三人,许俊颖三人将张海军送往瓦房店市中心医院救 治。经医院治疗后,张海军于2012年11月7日不幸去世。许俊颖三人将李长治诉 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李长治不同意许俊颖三人的诉讼请求,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全面的安全保障义 务,也尽到了及时救助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死者张海军患有 严重的心脏病,曾在十个月前在大连市中心医院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并继续服用抗
四、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 71
血凝等药物,张海军在洗浴时倒地,是自身患有严重的心脏病造成的,与松树万泉 浴池没有因果联系。许俊颖三人在死者张海军洗浴过程中,没有按照松树万泉浴池 的安全管理规定予以陪护,其本身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过错。
【案件焦点)
1.李长治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承担责任比例 是多少。
【法院裁判要旨】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长治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卫生许可 证,在浴池间洗浴的地面上镶装了“凹槽”式的条形防滑理石地砖,并为顾客准备 了特别防滑拖鞋,从这些行为可以看出李长治在经营万泉浴池过程中尽到了较为全 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年老者,未要求张海军在其亲属的陪同下洗浴,李长治 并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张海军明知自己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脏病,仍独 自一人洗浴,且在洗浴过程中非因浴池地面滑的原因摔倒撞伤头部,后抢救无效死 亡,张海军对自己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张海军的亲属明知其年事已高且患有心脏 病,而在张海军洗浴过程中没有陪护,张海军亲属未尽到照顾义务,这也是张海军 在洗浴过程中摔倒致伤的一个重要原因。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 如下:
一 、李长治赔偿许俊颖三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护理费、营养费、复印 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误工费 52635.29元。
二、李长治赔偿许俊颖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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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法官后语】
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认定李长治是否尽了安全保障义务。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 尽的在合理范围内的使他人免受人身、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李长治作为浴池 经营者,应当为客户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个方 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物质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 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二是人之方面的安全保障 义务,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 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本案中,松树万泉浴池为经依法批准经营的场所,有工 商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配备防滑理石地砖、防滑拖鞋、警示牌等,在物质方面尽 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在人之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不足,对于年事已高的张海 军缺乏足够的注意与保护,所以认定浴池经营者李长治未对张海军尽到完全的安全 保障义务,是导致张海军进入浴池进而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一个诱因。因此,李 长治对张海军在洗浴过程中摔倒撞伤头部后抢救无效而死亡负有次要责任。
编写人: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孙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