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应如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筱娇、萧亚君诉无锡市人民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锡民终字第045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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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2.案由: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陈筱娇、萧亚君
被告(被上诉人):无锡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人民医院)

【基本案情】
陈筱娇系孙文英女儿,萧亚君系孙文英母亲。孙文英因“反复胸闷气急20余 年、加重3月”于2010年6月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月22日,孙文英做CT检查 显示:心影增大,左锁骨上、纵隔内、左肺门多发肿大淋巴结,请结合临床进一步 检查。人民医院未将该CT 检查结果告知病人及其家属,并于6月23日为孙文英在 全麻气管插管下行体外循环心直视下二尖瓣主动脉瓣联合置换术。孙文英于7月8 日出院,8月6日因“发现左颈部肿块渐进性增大1周”再次至人民医院住院。8 月17日病理诊断:“左颈部淋巴结”恶性肿瘤,请排除转移性可能。8月18日孙 文英转院。8月21日孙文英死亡。
2011年11月,无锡市医学会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专家意见为:医方的诊疗 行为中存在告知不全,患方缺失对诊疗方式的选择权,医方的过失对患者死亡后果 的预后可能有一定的促进因素,原因力为轻微因素。
审理中,人民医院陈述6月22日出具CT 检查报告单后没有做进一步检查,因 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根据影像学资料不能反映淋巴结肿大是恶性肿瘤,淋巴结 肿大及术前检查不构成手术禁忌证;医院没有告知2010年6月22日CT 检查报告 单载明情况,是因为并不是所有医疗结果都要交代,告知义务强调的是原则性问 题,病人有亚急性手术指征。亚急性就是结合临床,像患者有左心房血栓的情况若 不及时进行手术,可能造成心功能进一步恶化,血栓脱落导致脑栓塞的情形。
陈筱娇、萧亚君认为,人民医院未向家属告知CT 检查情况,并未重新评估手 术的必要性,也未告知其手术对恶性肿瘤治疗的风险,就于6月23日行二尖瓣主 动脉瓣联合置换术,延误了对孙文英恶性肿瘤的治疗并导致其死亡。人民医院过错 明显,侵犯了孙文英及家属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求人民医院赔偿医疗费、丧葬费 等损失52万余元。人民医院认为孙文英有亚急性手术指征,不容许再做进一步检 查;孙文英系恶性肿瘤,其死亡是一个正常的病程发展过程,与医院告知不全不存


三、医疗侵权责任 65

在因果关系。

【案件焦点】
1. 人民医院侵犯了孙文英及其家属的患者知情同意权,是否要对孙文英的死 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如需要,应如何承担。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 和医疗措施;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情形下,应向患者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人民医院未告知孙文英及其家属CT 检查结果,侵犯 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但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并不意味着一 定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在符合行为违法、存在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 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主观过错的条件下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综合分析无锡市医学 会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书中的分析说明、专家意见及本案案情,人民医院对陈筱 娇、萧亚君产生的损失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较为 客观合理。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 四条、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人民医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陈筱娇、萧亚君医疗费、丧葬 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161.08元。
陈筱娇、萧亚君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 中,陈筱娇、萧亚君申请撤回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是如何裁量医方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具体承担的损害赔偿 责任。在临床治疗及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往往期待医方承担过多的说明告知义 务,认为医生应该事无巨细地告知病情、治疗方案、能否治愈及治愈程度。然而医 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具有高度专业性、技术性,在遵守医疗规则之前提下,医生享有 依据医学专业知识行使相对独立的医疗裁量权之权利。因此,需要辩证地看待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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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知情同意权与医务人员的裁量权两者的关系。平衡两者的关系,可以从疾病的轻 重,医疗措施的紧急程度如手术指征、有无替代方案,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影 响等方面综合予以考量。对患者决策是否具有实质性影响是其中的根本标准,也是 裁量医方是否因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本标准。在具体裁量过程 中,根据医方未告知的信息对患者决策是否接受某项治疗或手术的影响程度来确定 医方承担的赔偿比例。
本案中,人民医院在治疗孙文英风湿性心脏病的过程中,术前拍片发现孙文英 肺部有淋巴结后,虽然病人有亚急性手术指征,但这并不妨碍医方将检查结果告知 孙文英及其家属,且这一信息足以使患者在其肺部有淋巴结且尚未排除系恶性肿瘤 的情况下选择是否还需要院方行体外循环心直视下二尖瓣主动脉瓣联合置换术。因 此,院方对CT检查报告中显示的肺部有淋巴结的医疗信息的披露对患者孙文英的 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医方未履行相应的告知说明义务,侵害了孙文英及其家属的 知情同意权,且程度较为严重。因此,法院酌定人民医院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鲍钰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