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债务反悔的效力

——张某诉秦某、张某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夷陵民初字第001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张某
被告:秦某、张某某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张某与秦某相识不久后建立“恋爱”关系。2011年12月初,秦 某之父母在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石板村定购价值10余万元的住房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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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张某决定为秦某出借资金。2011年12月8日,秦某以“秦霞”之名向张某出具 《借条》1份。载明“今借张某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次日(即12月9日),秦某 从浦东机场乘飞机至三峡机场回石板村老家。在秦某回家期间,张某按照秦某提供 的银行账号,于2011年12月17日通过上海农村商业银行长寿支行汇给张某某 (秦某母亲)现金4万元,同月19日再次汇给张某某6万元。秦某在收到10万元 汇款后,于同月20日返回上海。秦某因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检查,被诊断怀孕。张 某见到检查报告单后,要求秦某终止妊娠,秦某因顾忌多次引产有碍生育能力而不 同意。在此情况下,张某的妻子也给秦某电话联系做工作,秦某知道张某并未离婚 而是已有婚姻,后同意终止妊娠。经双方协商,张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秦某 出具《收条》1份,载明“今收秦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两人无债务关系,负 (互)不干扰”。为此,秦某于2012年2月1日于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进行人 工流产术。自2012年3月7日起秦某因自感身体不适,先后于同年2月15日、3 月20日、3月23日、3月26日、3月28日、3月29日多次经该妇婴保健院检查治 疗,并于同年5月25日经宜昌市中医院检查治疗,未有好转。2012年9月4日,秦 某与上海市普陀区妇婴保健院经协商签订《赔偿协议书》,约定秦某因人工流产术并 发症,由妇婴保健院一次性赔偿秦某4000元,另支付秦某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 疗费1774元。2012年10月,张某向已无来往的秦某电话联系,要求秦某归还借款, 遭到秦某的拒绝。

【案件焦点)
1.张某的出借款是25万元,还是10万元;2.张某免除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宜昌市夷陵区法院经审理认为:1.根据张某提供的15万元《借条》和在《借 条》之后11天内发生的两份汇票,能够证明秦某通过其母亲张某某银行账户实际 收到汇款10万元,应认定双方在达成借款15万元的协议后,张某实际履行了支付 借款10万元的义务。张某提出的在15万元借款之外另向秦某追加提供借款10万 元的主张,因秦某知道张某已有合法婚姻后不可能与之组建家庭及对其生育能力的 顾虑情况决定终止妊娠措施,并在协商后由张某于2011年12月30日向秦某出具 的《收条》载明“今收秦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两人无债务关系,负(互)不干



五 、债务偿还认定 163

扰”。该协商结果发生在10万元汇款之后,也是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对不当 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不当怀孕后等遗留问题的最终解决方案,理应包含双方发生 的所有债权债务。故张某主张已出借给秦某25万元,因其证据不够充分,本院不 予认定。2.为结束两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彻底解决双方之间的经济纠纷,以及 张某在已有婚姻的情况下仍与秦某“恋爱”而导致其怀孕后的补救措施,经协商后 张某向秦某出具的《收条》中记载的“两人无债务关系,负(互)不干扰”,应视 为张某对其所有的债权行使的处分权,即张某已向秦某作出免除债务责任的意思表 示,从而导致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公民在从 事民事活动中有权对其权利进行处分,张某系成年人,应该知道该处分权的行使所 产生的权利丧失的结果。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 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的重点在于对免除债务效力的认定。本案实质上是债权人免除债务人 的债务后反悔的问题,张某出具收条免除债务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是对免除 秦某债务的反悔。法院是否应支持张某的主张关键要看免除债务行为的性质和效 力。有人认为免除债务或要求偿还债务是债权人的自由,即使免除了债务,事后反 悔也可以要求债务人还债,这种观点是对免除债务行为的错误解读。根据我国《合 同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全部债务的,合同权利义务 部分或全部终止。”这一条文的含义是债权人免除债务后,合同就已经终止了,这 种终止是不可逆的,也就是说免除债务行为是不可变更、不可撤销的。本案中,张 某向秦某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秦某人民币拾伍万元整,两人无债务关系, 负(互)不干扰”。该收条内容表示张某已经免除了秦某的债务,张某免除债务是 在双方终止“恋爱关系”时对不当交往期间的经济往来、不当怀孕后等遗留问题的 最终解决方案,理应包含双方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张某可以否认免除行为的存 在,但不能在诉讼中反悔,以新的意思表示推翻原免除行为。另外,债务人举出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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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证据后,债权人仅仅口头否认是不能推翻的,必须举出反证或者申请司法鉴定 证明该证据虚假,否则就要面临败诉的风险。由此可见,免除债务行为是一种不可 撤销的行为,一旦作出就不能反悔。因此债权人在作出免债决定时应充分考虑这种 行为的法律后果和风险。
编写人: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李南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