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诉 白志永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2012)淮民初字第0132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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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借款担保纠纷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淮阳农行) 被告:白志永
【基本案情】
白志永分别于2002年9月14日、2002年9月17日,用其位于淮阳县西城区 龙都路东大队办公楼南侧的住宅楼一处(第二层两套三室一厅住房他项证1092、 1093)作抵押(抵押清单号09020-1),与淮阳农行签订了411508123农银个借字 (2002)第.090019号借款合同及411508123农银个借字(2002)第09020号借款合 同。淮阳农行于2002年9月17. 日按合同约定向白志永提供两笔贷款各为35000元 用于白志永进货,双方约定借款期限自2002年9月17日至2003年9月17日,借 款年利率6.903%。借款期限到期后,被告于2003年借款到期时归还借款本金4000 元,并还清了之前的利息,仍欠本金66000元及利息至今未还。至此,该两笔借款 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淮阳农行于2003年9月7日对以上两笔借款向被告送达了 贷款到期通知书,2003年9月18日向被告送达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07年9 月26日签发了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2012年4月19日在河南法制报上对白志永的 两笔借款进行了公告催收。根据财政部通知,2008年8月1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对包括被告的两笔借款在内的不良资产及对应权利转让给财政部,财政部 委托农行对转让资产进行管理和处置,并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债务人继续向农行履 行相应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证人高强、郗峰的证言证实,以上两笔贷款到期后,其二 人曾不间断地催要,也曾向被告送达过催收通知书,因被告不签字,后来就口头催 要。被告白志永认为二证人系农行职工,与淮阳农行及本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具 有虚假性。该两笔贷款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告已丧失胜诉权,对原告 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案件焦点】
淮阳农行职工高强、郗峰口头通知白志永收贷的行为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
一、借款合同 91
【法院裁判要旨】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自愿签订借款合同,系双方 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所签订的两份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 认。本案在审理中,被告提出两笔借款均已超过诉讼时效,而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表 明原告曾向被告不间断地催要,被告认为,两证人均系原告的职工,与原告及本案有 利害关系,其证言具有虚假性,但被告未提供二证人证言具有虚假性的证据加以反 驳,且二证人证言内容系其职责所在,其催收贷款的行为与原告提供的债务到期通知 书、债务催收通知书、债务催收公告相互印证,因此,被告抗辩超过诉讼时效,法院 不予采信。被告承认于2003年借款到期时归还4000元本金,应从原借款本金中扣除, 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6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 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处置股改剥离不良资产案件适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通知》、《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 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白志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6000元,利息、逾期利 息、罚息、复利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自2003年9月18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2418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后语】
借款合同纠纷中,借款人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在借款 人未按合同约定要求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出借人向借款人送达的债务到期通知 书、债务逾期通知书、催收公告以及出借人一方职工因履行收款职责的口头催收欠 款行为等均为对借款人主张权利,依法构成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借款人以出借方职 工与原告一个单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为由抗辩诉讼时效未中断理由不足,于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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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借款人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的审判,正确运用了诉讼时效关于时效中断方面的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保 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少数债务人故意利用诉讼时效取得不当利益的侥幸 心理,体现了诚信原则在市场经济中的神圣地位。
编写人: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孙臣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