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碍纠纷的解决与探究

——吕云飞、任会军诉静文国排除妨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2013)围民初字第1618号民事判决书




146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2.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吕云飞、任会军 被告:静文国
【基本案情】
吕云飞、任会军与静文国三人系邻居,三人的房院坐落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 县四合永镇广字村十四组,方向坐北朝南,三家由西向东分别为静文国、吕云飞、 任会军,吕云飞、任会军通行需经过静文国家门口。根据三人《集体土地使用权 证》记载,静文国家的房院四至为:东至黄文学房院(后吕云飞购买该房院)、西 至大道、南至小道、北至小沟。吕云飞的房院(向黄文学购买)四至为:东至任会 军伙墙、西至静文国伙墙、南至小道、北至小沟。任会军家的房院四至为:东至吕 云飞(黄文学)院墙往东13.5米、西至吕云飞(黄文学)院墙、南至规划道(即 小道)、北至水沟。三家房屋坐落在同一线上,房院四至中,南部均为小道,三户 出门通行均为由东向西。原、被告因通行问题发生纠纷,静文国在通行小道上堆放 石头、砖块等障碍物,阻碍了吕云飞、任会军通行。吕云飞、任会军起诉,请求判 令静文国拆除障碍物,允许正常通行。

【案件焦点】
静文国所堵塞的通道权属归谁享有?是否应允许吕云飞、任会军正常通行?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吕云飞、任会军与静文国 三家系邻居,应当团结互助,本着方便出行、有利生产、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 通行问题。静文国的行为妨碍了吕云飞、任会军正常通行,影响了吕云飞、任会军 的正常生活。故静文国应清除放置在双方通行小道上的石头、砖块等障碍物,允许 吕云飞、任会军通行。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 四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四、排除妨碍 147

一 、限判决生效后即日内静文国清除堆放在通行道路上的障碍物,允许吕云 飞、任会军通行。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2010年承赤高速公路开工修建,途径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多个乡镇,集体 与自然人、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因所占地补偿事宜纠纷多发。我县基础设施建设、 四合永镇工业园区建设立项较多,土地补偿数额也日益上涨。在此情况下,相邻关 系、特别是排除妨碍纠纷案件日益增多,少数地区甚至因占地引发刑事案件,此类 案件在处理上会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对区域社会稳定、矛盾化解有着举足轻重的 作用。
本案中吕云飞、任会军与静文国同为四合永镇广字村居民,系邻居,静文国将 通行道路用石头、砖等物堵住,经村委会、镇政府多次调解不成,吕云飞、任会军 向法院起诉。
法庭地处基层,审结的排除妨碍案件较多,审理中经常遇到以下困难:
一是证据调取难。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到事发地的村委会、派出所等调查取证 时,因矛盾纠纷持续时间长,村委会、派出所领导换届等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记 载和纠纷冲突备案不完整,给取证带来不便。
二是证人出庭难。该类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高。经分析有三种原因:村民相互 了解熟悉的乡风乡俗或文化传统等导致证人不愿出庭作证;证人受当事人拉拢不再 出庭作证;证人由于自身年岁大、记忆力减退或者疾病缠身等原因不能出庭作证。
三是案结事了难。该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不到15%,上诉率高达50%以上, 二审维持原判后当事人上访、缠诉、闹访的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审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与难点,法庭对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注意把握 办案思路,在查清历史、现状、纠纷原因的前提下,明确适用的法律,定夺解决纠 纷的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上形 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 要求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



148


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道。”是否支持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主张,其要点有二:一是尊重历史和习惯;二 是进行利益衡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出发,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本案中,经法院实地勘察,发现争议所处区域居民居住较为集中,通行道路狭窄,无 另开辟通道的可能。故法院支持了吕云飞、任会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主张。
此案宣判后,经合议庭人员阐释讲解,静文国自行移除了障碍物,双方的纠纷 得以解决。
编写人: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王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