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无审批手续的建筑在进行妨害认定时是否应一并进行违章建筑的确认

—查保信诉谢玉堂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终字第128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查保信
被告(被上诉人):谢玉堂

【基本案情】
查保信系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号4号房屋(北房3间)的所有权人。 谢玉堂系北京市东城区前圆恩寺胡同×号7.8号房屋(东房2间)的公房承租人。 谢玉堂房屋位于查保信房屋东南侧(间隔距离为7米)。在查保信、谢玉堂的房屋 之间有平房一间(案外人所有),该房屋与查保信、谢玉堂的房屋均相邻。谢玉堂 于2012年将房屋进行翻建,并搭建二层,高度为5.3米。



四、排除妨碍 135

查保信认为谢玉堂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将房屋进行扩 建,并将平房改建为二层楼房,严重影响了其采光、通风。谢玉堂则认为两家中间 尚有案外人的房屋,间隔较大,并不构成妨害。
【案件焦点】
是否审查谢玉堂所建房屋有无合法审批手续并就谢玉堂所建房屋是否违章建筑 进行确认。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谢玉堂未经有关部门 批准私自翻建房屋,但谢玉堂翻建后的房屋未对查保信房屋的采光、通风等相关权 利造成妨害。查保信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查保信的诉讼请求。
查保信持原审诉讼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 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 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查保信称谢玉堂的房屋妨碍其房屋的采光与通风,但谢玉 堂房屋与查保信房屋相隔甚远,且双方房屋之间另有案外人的一间平房,查保信提 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谢玉堂的房屋对其合理的采光、通风需要造成影响,本院对其 主张不予采信。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相邻关系纠纷中行政处理和民事救济出现交叉时司法如何对待?具体到本案 中,即为是否在民事诉讼的司法阶段对违章建筑进行确认和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 救济涵盖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行政处理等各种法律手段,怎样取舍和选择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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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本案审理思路的重点。
本案中谢玉堂所建房屋并未取得行政审批和许可,查保信将此作为诉讼理由之 一,要求谢玉堂将所建房屋拆除,一审法院并未就谢玉堂所建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 查和认定,而是从本案案由即排除妨害的角度进行处理,由于谢玉堂所建房屋并未 对查保信的通风、采光构成影响,因此没有支持查保信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同 一审法院的处理方式,遂维持原审判决。
此类排除妨害纠纷的审理重心是确认该类涉案建筑是否对原告的采光通风等构 成实质性妨害,而并不以确认该类涉案建筑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为前提。倘若涉案 建筑对原告的采光、通风等相邻权利确实造成了妨害,则法院应判决拆除此类未取 得审批手续的涉案建筑;倘若并未造成妨害,如本案一样,则应对原告的请求予以 驳回,即便是不动产所有人或承租人的建房行为超过许可范围。不动产所有人或承 租人的建房行为未经行政审核,应以行政决定先行处理为宜,司法权不宜越俎代 庖,也利于充分发挥行政处理手段在效率和专业上的优势和便利。
编写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胡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