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利用建筑物公共部分行使其专有权是否构成侵权

— — 刘盾诉吴京风排除妨害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697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刘盾
被告:吴京风

【基本案情】
刘盾、吴京风分别系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庄西里1号院×号楼2单元501号房屋 (以下简称501号房屋)和401号房屋(以下简称401号房屋)的所有权人,501 号房屋与401号房屋之间为上下楼的相邻关系。刘盾于2012年12月17日取得501 号房屋的所有权证,其在安装空调时发现吴京风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其家卫生间 窗户下方外墙面上,导致其无法安装空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京风拆除悬挂在 501号房屋卫生间墙外空调室外机并向其赔礼道歉。
2013年8月27日,法院组织刘盾、吴京风对401号房屋、501号房屋及房屋所 在楼栋的空调安装情况进行了现场勘验,情况如下:该楼住户的卫生间窗户均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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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楼栋天井内,401号房屋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501号房屋卫生间窗户下方外墙面上, 401号房屋卫生间窗户下方外墙面上未安装空调室外机,该单元601号房屋的空调 室外机安装在其自家卫生间窗户下方外墙面上,也即安装在501号房屋卫生间窗户 上方外墙面上。另,该单元402号房屋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502号房屋卫生间窗户 下方外墙面上,502号房屋的空调室外机则安装在5、6层之间的天井栏杆中间, 602号房屋的空调安装在其自家卫生间窗户下方的外墙面上。其余安装空调的住户 家的空调室外机均安装在自家卫生间窗户下方的外墙面上。
审理中,吴京风称在法院组织勘验后,其特意去看了别人家安装空调室外机的 位置,其认为其家空调室外机不是安在刘盾家卫生间窗户下方的外墙上就得安在该 单元301号房屋卫生间窗户上方的外墙上。当初空调室外机安装在501号房屋卫生 间窗户下方外墙面上主要考虑到让空调室外机和室内机连接管线的距离短些,并没 有觉得影响到501号房屋住户的生活,且501号房屋的住户也未对此提出异议。刘 盾则称其是在购买501号房屋后才发现空调室外机无处安装的问题。
【案件焦点】
吴京风在建筑物外墙面安装空调室外机利用了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是否构成 侵权。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 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本案中,刘盾和吴京风之间为上下楼之相 邻关系,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的情况,吴京风家的空调室外机安装在刘盾家卫生间窗 户下方的外墙上,如果不移除该机,刘盾家的空调室外机就无处安装,同时,吴京 风家卫生间窗户下方外墙面处于空闲状态且并未安装任何设施设备,故吴京风应当 将安装在刘盾家卫生间窗户下方外墙上的空调室外机拆除,以便刘盾能够在此安装 空调室外机。故对于刘盾要求吴京风拆除悬挂在501 号房屋卫生间墙外空调室外机 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刘盾要求吴京风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 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刘盾、吴京风作为上、下楼




四、排除妨碍 133

邻居,应当在生活中团结协助,互谅互让,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吴京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安装在501号房屋卫生间窗户下方 外墙面上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二 、驳回刘盾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业主利用建筑物公共部分行使其专有权是否构成侵权。首 先,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外,还包括建筑区划内的建筑 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构成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 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 分。具体到本案,建筑物的外墙应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在室外放置空调挂机需要 利用建筑物外墙,必然会涉及到对共有部分的使用,这是否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 也就是说,专有部分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但是不是专有部分的业主在任何 情况下都不能使用专有部分的外墙面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 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 认定为侵权。但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由此可 见,专有部分的业主合理使用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时,应当遵守两个标 准:第一,不以盈利为目的进行使用。因为专有部分的外墙面属于小区全体业主, 并不属于与其紧密相连的单个业主,如果单个业主利用外墙面进行盈利,则其就侵 犯了小区全体业主的利益;第二,合理使用。专有部分的业主为了更好地利用专有 部分,增加专有部分的舒适度,增加专有部分的安全感,同时又不损害小区其他业 主的共同利益,仅仅是对与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连的外墙面进行利用,应当认定为合 理利用,这也符合物权法物尽其用的原则。需要说明的是,业主对与其专有部分紧 密相连的外墙面进行合理利用也要符合市政管理的规定,同时要正确处理相邻关 系,不得侵害相邻业主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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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结合本案,吴京风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在自己房屋的外墙面有足够空间的情况 下,仅仅为了缩短室内机与室外机的距离,未将空调外机安装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 应的外墙面上,而是安装在刘盾家的外墙面上,导致刘盾无法正常安装自家空调外 机,吴京风的行为就属于不合理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构成对刘盾行使不动产权益 的妨害,构成侵权,刘盾有权要求吴京风排除妨害,将空调外机移除。
编写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侯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