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尚某、尚明某诉曾玉某法定继承及不当得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2012)桑法民一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法定继承及不当得利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尚某、尚明某 被告:曾玉某
四、继 承 225
【基本案情】
两原告母亲向春某与两原告父亲尚甲于1998年12月4日结婚,先后生育原告 尚某(案件审理时11岁)、尚明某(案件审理时3岁),2011年4月26日,双方经 法院调解离婚,协议两原告均由尚甲抚养,并自行负担抚养费。两人离婚后,两原告 一直由尚甲的母亲被告曾玉某带养。2012年2月17日,尚甲在长沙为长沙特能建筑 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能公司”)做工时摔伤医治无效死亡。特能公司支 付尚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共计65万元,其中有46 万元当即转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余款由被告本人或委托其亲属为将尚甲的尸体运回和 办理丧事开销一部分后由被告掌管。向春某知晓尚甲死亡后,要求被告退还死亡补偿 费和抚养费40余万元,由自己代两原告保管两原告应得的补偿费用。被告认为:多 年来两原告一直由自己抚养,向春某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离婚时又主动放弃两原告的 抚养权,已经没有权利对两原告进行监护;原告尚某现年已有11岁,是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其明确表态不随母亲向春某生活,由向春某带养两原告对他们的健康成长 不利;另尚甲死亡之前,尚欠信用社贷款2万元,应从死亡补偿费中扣除。
【案件焦点】
1. 争议财产的定性问题,死者生前的债务能否用赔偿款偿还;2.如何确定监 护权问题;3.原、被告应得份额的计算。
【法院裁判要旨】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本案争议财产的定性问题。本 案中尚甲系因工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笔补偿款应包括丧葬补助 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三项。工亡补助金属物质损失的范畴,是因受害 人死亡事件的发生而获得的财产,符合遗产的定义,继承人对该财产的赔偿请求和 分割应依照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因此,在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后,原、被告应均 等分割享有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专属于特定对象的补偿,他人不得享有 和侵占,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应予偿还。(二)关于本案法定监护和委托监护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 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该案被告对两原告的带养属于委托监护,委托人尚甲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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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5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后,两原告的母亲向春某要求抚养两原告的行为,既是行使权利,也是履行义务, 应视为对原告委托监护关系的解除,被告以向春某没有对两原告实际抚养,未履行 监护职责,认为应视为自动放弃监护权的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属 本案审理范围,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请求应另案主张。(三)原告应得份额的计算 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尚甲因工死亡依法应获得丧葬补助金14640 元,供养亲属抚恤金325008元,其中曾玉某131760元、尚某61488元、尚明某 13176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82180元,三项合计721828元,但实际只获得65 万元补偿款,即应得补偿的90%,故应按此比例分配三人的供养亲属抚慰金。尚甲 死亡后,被告为理赔和办理丧葬事宜所花开支,因被告未提供其辩称开支8.9万元 的有效证据,本院根据湖南省丧葬费的标准,并结合当地安葬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安葬(包括运尸费、交通费等)超支费用为2万元,加上尚甲尚未偿还廖家村信用 社的贷款2万元(由被告负责偿还);合计4万元,应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3962 元中予以扣减,剩下的303962元由两原告及被告平均分配,各项有101320.67元。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曾玉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尚某应享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份额101320.67元,并返还原告尚某应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55339.20元;
二、被告曾玉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尚明某应享有的一次性工亡补助 金份额101320.67元,并返还原告尚明某应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118584元;
三、驳回原告尚某、尚明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法定期限内,原、被告未提起上诉,本判决生效。
【法官后语】
死亡赔偿金(职工因工死亡相应为“工亡补助金”)因其性质的认定一直缺乏 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分割处理过程比较棘手。实践中,很多情况下按照遗产定 性处理。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其死亡时实际存 在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因死亡而得到的赔偿,其产生于死亡之后,但死亡赔偿金实 际是赔偿死者收入减少而给继承人造成的损失,应可以参照遗产的方式分割处理。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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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实务中也有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按死者近亲属因死者的死亡所造成的损 失应得赔偿处理的探讨,这就使死者生前存在婚姻关系的案件更难处理。
另外,该案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还主张了死者生前因做生意以亲戚名义借有一笔 5万元贷款,要求从补偿款中扣减,这一请求因为没有证据证实被驳回,仅支持有 证据证实的2万元贷款。如果这笔5万元的贷款有证据证实,在补偿款中扣减后 将直接减少原、被告所得的补偿款。而死亡赔偿金是否应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是 否具有一定的人身专属性,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能否以死者生前欠 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这些都有待法律明确。
编写人: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人民法院向周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