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诉相某某、贾某某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917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侯某某
被告(上诉人):相某某、贾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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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 ·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基本案情)
侯某3与第一任妻子祝氏育有一儿一女,分别为长子侯某1、次女侯某某。 侯某3与祝氏离婚后与贾某2再婚,婚后无子女。侯某3于1992年3月1日去 世,后贾某2亦去世。侯某1离异,无子女。贾某1与相某某系夫妻,二人育 有一女贾某某。
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在侯某3与贾某2去世后, 一直 由侯某1居住。2007年8月30日,北京市密云县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一份证 明,内容为:“侯某1在我村建北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房屋产权属于个人 所有,特此证明”,该证明上盖有该村民委员会和北京市密云区某镇人民政府 的公章。2007年8月30日,某镇第五居委会出具证明,内容为:“某镇第五居 委会居民侯某1,1948年2月生人,现年59岁,未婚,无子女,现独身一人生 活,特此证明。”2007年9月3日,侯某1(遗赠人)与贾某1(扶养人)签订 《遗赠扶养协议》,内容为:自1999年起扶养人贾某1承担扶养遗赠人侯某1的 义务,坐落于密云县某村的北正房四间、西厢房三间等属于遗赠人侯某1的所 有财产,在侯某1去世之日,遗赠给贾某1。2007年9月4日,北京市密云县 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证明《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2008年2月18日,侯某1 去世,贾某1办理了侯某1的丧葬事宜。2021年9月24日,贾某1去世。
庭审中,双方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南院落内的四间正房及三间西厢房由 谁建设存在争议,双方各自提供了证人证言,对于对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均不认可。
诉讼过程中,法院前往该村了解情况。侯某1于1994年由农户转为非农 户。村里人也都知道侯某1由贾某1照顾,并将房子给贾某1的事情。
【案件焦点】
遗赠扶养协议中处分农村房屋行为的效力。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合同无效。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
二 、继承纠纷 229
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侯某1 已于1994年转为非农业户口,且贾某1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侯某1与贾某1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使得贾某1变相取得涉案房屋的 宅基地使用权,该协议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故对 侯某某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确认侯某1与贾某1于2007年9月3日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相某某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亦称被扶养人)与扶养人订立的,以被扶养人的生 养死葬及财产的遗赠为内容的协议。即由遗赠人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合法 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 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人与扶养人意思表示 一致时方可成立,符合法律行为效力要件时生效,故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合同。 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 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遗赠扶养 协议》虽属双方自愿签订,但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遗赠人将自己所有的 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必然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 遗赠人自建的房屋,虽属其所有,但所建房屋的土地是属村集体所有,村集体 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 关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 取得或变相取得。本案中,侯某1已于1994年转为非农业户口,而贾某1并非 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侯某1与贾某1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使得贾某1变相取得了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一审法院认定《遗赠扶养协 议》无效,该认定正确,法院予以确认。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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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 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 是指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 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享有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符合法律行为效力要件时生效。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 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 序良俗。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但其对自己财产的处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 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 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 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主 要应当通过申请并获得批准的形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来说,通过申请 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取得宅基地的村民资格; (2)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3)可以作为宅基地的土地范围;(4)申请宅 基地应当以户为基本单位,根据家庭成员人数确定宅基地面积,且原则上每户 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5)宅基地的分配标准和面积。
本案《遗赠扶养协议》虽属双方自愿签订,但根据“房地一体”的原则, 遗赠人将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亡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必然涉及宅
二、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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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使用权的转移。遗赠人自建的房屋,虽属其所有,但所建房屋的土地是属 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村村民集体所有。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 相关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享有者特定 的身份相联系,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的《遗赠扶养协议》虽然因处分了宅基范围内房屋 而无效,但在本案诉讼时,该房屋已经被列入拆迁补偿范围且已经被拆迁, 《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房屋已经灭失,房屋价值已经转化为拆迁补偿利益,鉴 于此情形下,已经对被扶养人尽到扶养义务的人能否获得拆迁补偿利益、以何 种形式取得值得进一步厘清。
编写人: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陈义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