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素花等诉王宪红、李学军占有物返还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2012) 民初字第115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占有物返还纠纷 3.当事人
原告:李素花、李有田、李有明、李有云 被告:王宪红、李学军
【基本案情】
原告李素花、李有田、李有明、李有云与死者李有凤系同胞兄弟姐妹,李有凤 生前未娶妻生子。原告李有云系被告李学军的父亲,系被告王宪红岳父。李有凤生 前的近亲属现仍健在的有原告李素花、李有田、李有明、李有云。2012年4月19 日晚上22时左右,李有凤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与李有凤亲属达成协议:一次 性赔偿安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40万元整。因办理 李有凤的丧事花费4万元后剩余36万元,经其亲友共同协商,此款即36万元存到 滦南县长凝邮政储蓄所,并存在中间人李维富名下。2012年5月27日,原告李有 田的次子李爱军、李有凤的四弟李有明找到李维富说想将上述存款中的18万元取 出,李维富经询问得知其亲友间没有达成分配协议,于是便电话通知了李有云的次 子即被告李学军,被告李学军到达滦南县长凝邮政储蓄所后将李维富保管的36万 元存折及李维富的身份证当场拿走。之后,被告李学军与王宪红一起在滦南县体城 镇西环路西侧邮电支局将该款即36万元转到被告王宪红名下,现在此36万元由被 告王宪红保管,原告李素花、李有田、李有明要求被告返还该款,并按每人四分之 一的份额分割此36万元赔偿款。
三、返还原物 99
庭审中,被告李学军称李有凤生前自1986年至2010年与李新军(被告李学军 同胞之兄)共同生活,2010年至肇事之日一直与被告李学军共同生活,因此,被 告李学军主张李学军、李新军各应分得该赔偿款剩余36万元的35%。但被告李学 军就以上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
【案件焦点】
死亡赔偿金是否为共有财产,应如何分割。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涉案赔偿款,四原告李素花、李有 田、李有明、李有云之间是共有关系。被告王宪红、李学军对赔偿款无法律上的依 据、无四原告的授权而占有,属于侵权行为。李有凤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依法享有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即赔偿权利人是死者李有凤的近亲属,肇事者赔偿丧葬费、死 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可依法视为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民法中规定的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死 者李有凤现健在的近亲属有原告李素花、李有田、李有明、李有云,故该笔款项应 视为四原告共有,因不能确定具体份额,可视为等额享有,即四原告各分得四分之 一的份额。被告李学军主张李学军、李新军各分得该赔偿款的35%,因无事实和法 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 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李有凤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款所剩余的36万元,由原告李素花、李有 田、李有明、李有云按每人四分之一的份额分配,即四原告每人应分得9万元。
二 、被告王宪红、李学军按本判决第一判项将剩余的36万元分别支付给四原 告,本判决生效即履行。
三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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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法官后语】
1.死亡赔偿金的定性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第一种意见认为,应 当认定为是遗产,按继承纠纷案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是家庭财 产,按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处理;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是共有财产,按共有 纠纷案件处理。笔者倾向第三种意见。首先,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因为,遗产是 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取得,并在死亡时实际存在的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因死亡获得 的赔偿,产生于死亡后。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应在财产赔 偿上定位,属于对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收入减少的损失赔偿,是对受害人亲属 遭受的间接损害而赔偿的费用,是给被侵权人家属的财产补偿费用,故不能作为遗 产。其次,死亡赔偿金不是家庭财产,有权对死亡赔偿金提出请求的赔偿权利人是 已经死亡的被害人近亲属,近亲属可能是同一家庭成员,也可能分别属于不同的家 庭,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家庭财产。最后,死亡赔偿金可以认定为共有财 产,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财产补偿费用。
2.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
死亡赔偿金在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相关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以人为本的司 法理念和人文关怀精神及公平原则,在具体分配时可以根据其与死者关系的远近、 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综合考虑进行分配,不一定要 等额分配。本案中,四原告与死者系兄弟姐妹关系,亲等相同,且其各自与死者的 生活联系以及各自的生活状况,均无需特殊考虑、特殊照顾之处,故本案采取了等 额分配的处理方式。
以上的分配原则是在死者有近亲属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方法,但如果死者没有 近亲属,应如何处理呢?比如,肇事者应否予以赔偿,肇事者是否可以不予赔偿、 不支付赔偿款,赔偿款是否可以归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所有,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 定,需要进一步探讨研究。
编写人: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人民法院邢宝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