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 — 晋江市金利塔服饰有限公司诉蔡高潮返还原物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泉民终字第29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返还原物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晋江市金利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塔公司) 被告(上诉人):蔡高潮
【基本案情】
蔡高潮在莆田市开办莆田市荔城区浪潮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浪潮百货经营 部,个人独资企业,已于2010年1月29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金利塔公司于 2009年5月向蔡高潮加盟一70平方米左右的专柜,作为金利塔公司经营的“城市 骆驼”品牌的专卖店,金利塔公司负责提供专卖店的服饰,蔡高潮负责聘请员工并 统一管理,每月收入扣除员工工资并缴纳部分加盟费后,由蔡高潮将剩余款项汇给 金利塔公司。2009年7月1日,浪潮百货经营部因楼下店铺失火引发火灾,该店店 长杨威在清点金利塔公司财物损失时,出具一份写有“现场共697件,衣服有灰 尘、有味,无数量少,部分潮湿”的单据,并加盖浪潮百货经营部的公章。但金利 塔公司另外受灾的衣服36件、货架货柜及相关配件等杨威未出具单据给金利塔公 司。金利塔公司称杨威将衣服697件、衣服36件、货架货柜及相关配件一起入库, 多次向蔡高潮方交涉要求返还以上物品,但蔡高潮均以要等到火灾责任人或者保险 公司理赔后才能赔偿原告金利塔公司而拒还。金利塔公司请求判令被告蔡高潮返还 货架货柜及相关配件价值人民币31850元、服饰697件和36件的成本价值89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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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元,共计121631元。蔡高潮认为,涉案火灾发生在2009年7月1日,金利塔公司 于2011年12月29日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金利塔公司与蔡高潮之间存在租赁 合同关系,不是加盟关系,蔡高潮从未参与金利塔公司的经营管理,从未保管过金 利塔公司的任何物品。
【案件焦点】
1. 被告蔡高潮应否赔偿金利塔公司诉争697件衣服的损失;2.697件衣服的价 值是多少,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蔡高潮在火灾发生后,将服饰697件 清点登记并入库保存后卖掉,但原告金利塔公司与被告蔡高潮之间并未明确被告蔡 高潮的临时保存行为系寄存行为,或是火灾发生后对物品的临时控制并找保险或肇 事者理赔的行为,从日后被告蔡高潮将服饰697件处理掉的行为也可见被告蔡高潮 也非基于寄存物品而保存服饰697件。故原告金利塔公司起诉并未超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关于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 在原物被被告蔡高潮处理掉的情况下,原告金利塔公司也无法请求被告蔡高潮返还 原物,但被告蔡高潮亦应基于对原物的控制和处理,赔偿原告金利塔公司的损失, 原告金利塔公司请求被告蔡高潮赔偿其服饰697件的成本价值84996元符合法律规 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金利塔公司另主张要求被告蔡高潮赔偿服饰36件、货柜 货架及相关配件,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服饰36件、货柜货架及相关配件由 被告蔡高潮保存并处理,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价值,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晋江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蔡高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晋江市金利塔服饰有限 公司人民币84996元。
二 、驳回原告晋江市金利塔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后,被告蔡高潮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金利塔公司提供了 一份货品清单,该单据背面有上诉人聘请的莆田市荔城区浪潮百货经营部店长杨威




三、返还原物 103

签字,并加盖莆田市荔城区浪潮百货经营部印章予以确认,上诉人对该单据的真实 性没有异议,可以采信。上诉人主张该单据是杨威作为在场人证明火灾发生事实用 的,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在火灾后仍然保管着被上诉人的服饰,但上诉人未提供证据 予以反驳。原审认定火灾发生后上诉人保存有诉争的697件服饰,事实清楚,证据 充分。店长杨威出具的单据上仅载明衣服有灰尘、有味、部分潮湿,并非衣服损 坏,因此,被上诉人请求按成本价予以赔偿,应予支持。上诉人对原审认定的诉争 服饰的价值有异议,但由于诉争服饰是由上诉人保存,现诉争的697件服饰不存在 而导致无法进行价值评估的后果应由上诉人承担,故其关于诉争服饰价值的上诉主 张,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维持。上诉人蔡高 潮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蔡高潮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是一场意外火灾导致货物损失而引起的纠纷,因此,原被告双方之间究竟 是租赁合同还是联营合同等其他法律关系并非案件审理的关键,关键在于诉争的 697件衣服的返还以及原物灭失情况下该697件衣服的价值计算问题。
根据案件的事实,火灾发生后,被告蔡高潮已经将衣物低价处理,因此,本案 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无法看到诉争的衣物,亦无法进行价值鉴定,衣物的返还及其 价值确定也就成了难题。
本案解决的关键在于法院充分利用举证责任分配原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 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案件审理 过程中,法院可以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尽可能查清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合理的 判决。
原告金利塔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的关键证据为一张单据,该单据系由莆 田市荔城区浪潮百货经营部的店长杨威出具,以证明被告蔡高潮雇佣的店长杨威在 火灾后清点服饰697件,并出具单据予以确认原告金利塔有上述衣物在被告处,即 原告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其已经证明其所有的诉争物在被告蔡高潮控制下。
被告蔡高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虽一直辩称没有收到或帮原告保管诉争697件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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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物,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原告的主张,故法院根据现有证据认定697件衣 物由被告蔡高潮保存,且鉴于被告蔡高潮的原因无法对衣物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以 由其承担无法进行价值评估的不利后果,支持了原告按成本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 诉求。
在物权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诉争标的物的归属及现状对于判决有着较大的影 响,在诉争标的物灭失的情况下,如何利用其他手段来进行案件认定成为一个关 键,本案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思路解决案件争议可以成为该类案件处理的一种 选择。
编写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詹扬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