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管公房承租人居住权的处分与保护

——关腾芝诉关绒绒物权确认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三终字第48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关腾芝 被告(上诉人):关绒绒
【基本案情】
原告关腾芝1993年前居住的昆明市东寺街公房拆迁,原拆迁单位昆明市五华 区房管局将其安置在昆明市五华区金城小区一套楼房中,该房计租面积为46.50平 方米,双方建立房屋租赁关系至今,最近的租赁协议是从2010年12月7日至2013 年12月7日止。2008年11月,因原告之子关国安生活困难,原告将该房屋给关国 安居住使用,直到2011年8月17日关国安因病去世,其女关绒绒占用了该房屋。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腾出昆明市五华区金城小区该套住房。
被告关绒绒辩称:自己是原告的孙女,户口也在一起。被告与父亲依据合同支 付了相关费用,该房系用于家庭生活用途,被告依法享有房屋的使用管理权利,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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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物权纠纷


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 被告是否应腾房;2.涉案房屋应归谁使用管理。
【法院裁判要旨】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关腾芝于2010年12月7日就 昆明市金城小区住房与昆明市五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此协议 约定原告取得2010年12月7日至2013年12月7日诉争房屋的使用权。原告曾将 诉争房屋交由关国安居住使用,现关国安已去世,且以关国安名义申请了公租房。 原告诉请被告腾房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关绒绒辩称本案诉争房屋系 原告作为家庭成员的代表去申请并用于家庭生活用途,无相应证据相印证,对其辩 解依法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绒绒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将昆明市金城小区房屋腾还原告关腾芝。
一审宣判后被告关绒绒提出上诉,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我国的公房租赁制度是特殊时期的产物,一般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 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 国有房屋。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是一种公法色彩很浓的特殊关系,这种租赁关系不同 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在直管公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的资格、租赁的期限、租 金的标准、出租人的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 统一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意思自治范围被压缩到极小。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 的公房只有居住权和极其有限的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也不 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而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 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
在本案中,原告关腾芝于2008年订立遗嘱,载明:讼争房屋由六个子女继承, 现在给关国安租房做生活所用。对于由其六个子女继承讼争房屋的部分,不在本案





一、物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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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范围,其效力在所不论。但关腾芝明确由关国安居住使用,应视为其真实意思 表示,是对其公房居住权的合理处分。
在关国安去世后,关绒绒并未取得该房屋的居住权,其继续居住于讼争房屋, 实属无权占有。关腾芝作为该房屋合法的承租人,要求收回房屋于法有据。而被告 关绒绒称,该房系原告作为家庭代表向有关部门申请并用于家庭生活用途,却并未 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故一、二审法院均未采纳被告的辩解。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孙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