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团结农场诉黎朝森等农业承包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2)茂高法石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
被告:黎朝森、陆伟坚、黎新才、张秀金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28日,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与被告黎朝森、黎新才签订《团结农场 水库区橡胶树承包经营责任书》,由被告黎朝森、黎新才承包属于原告广东省团结农 场大潮队水库库区的橡胶树共31328株,约定承包经营期限从2009年3月1日至2012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75
年3月1日止。被告黎朝森、黎新才在承包到上述橡胶树后,与被告陆伟坚、张秀金 共同经营。承包期满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黎朝森、黎新才需支付原告广东 省团结农场承包费179770元。但是被告以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未扣除因在被告承包 范围内开环山路、火烧岭而毁掉的橡胶树造成原告的损失等原因为由,拒不支付。
【案件焦点】
在农业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在被告的承包范围内单方损 毁被告的农作物所造成的损失可否作为被告拒不履行农业承包合同所确定的给付义 务的抗辩理由。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黎朝森、黎新才拖欠原告广东省团结 农场承包费179770元,有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被 告黎朝森、黎新才在庭审中对该事实当庭予以承认。故本院对被告黎朝森、黎新才 拖欠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承包费17977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被告黎朝森、黎新才 以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未与其结清需要扣除因原告在被告承包范围内开环山路、火 烧岭而毁掉橡胶树的损失款项为由抗辩而拒不支付拖欠原告的承包款是不当的。因 为,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在被告承包土地范围内开环山路等款项问题与本案原告所 诉的承包合同纠纷案没有关联性,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与原告另行协 商解决或另行起诉,本院对被告黎朝森、黎新才上述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 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黎朝森、黎新才、陆伟坚、张秀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 的承包费179770元给原告广东省团结农场;
二 、被告黎朝森、黎新才、陆伟坚、张秀金应从2012年3月2日起至付清承 包费179770元止,按每日179770元的万分之三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原告广东省 团结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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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土地纠纷
【法官后语】
1.不管发包方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损毁承包合同所涉及的农作物是否已经 取得承包人的同意,该行为所导致的后果都是一个后发生的、独立的法律关系。
第一,如果发包方并未取得承包方同意就单方私自损毁承包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 而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 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而使他人因此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这个 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分别是合同关系和侵权关系,并不符合《合同法》第四章第 六十七条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承包人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发包人先行支付赔偿金。
第二,如果发包方与承包人双方就开环山路、火烧岭而毁掉的橡胶树所造成的 损失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则理应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承包人并不能以后达成的 赔偿协议作为不履行支付承包费的理由。按照《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承包人就发包方损毁橡胶树造成其损失一事应另行起诉,并不能以此为由 主张先履行抗辩权。
2. 承包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 定,承包人黎朝森等四人因为拒不履行合同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编写人: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龚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