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过失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谢炳磷、李丹诉谢和清、熊国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衡中法民四第118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谢炳磷、李丹
被告(被上诉人):谢和清、熊国香

【基本案情】
谢和清、熊国香系夫妻,自2005年起在祁东县归阳镇冲安小学内开办冲安幼 儿园,但一直未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许可。2011年,谢和清、熊国香购置了一 台五菱之光面包车用于日常接送学生来校和返家,由熊国香驾驶。受害人谢×× (2009年3月20日出生)系谢炳磷、李丹的小女儿,就读于该幼儿园小班,因家 (碧塘村)距幼儿园较远,谢××与其姐谢×(现年8岁,就读于冲安小学)一直 由幼儿园的校车接送上学,并交纳了200元校车接送费。幼儿园的校车接送谢×姐 妹的地方是在其家门前的岔路口,比较固定,距其家不足50米。
2012年5月29日晚,归阳镇连续强降雨,导致碧塘村进村公路部分路段被淹。 次日早上6时30分左右,熊国香驾车行至通往碧塘村村部水泥路的小河边时,发 现进村公路部分路段完全被洪水淹没,遂直接调头去接其他村的学生到校吃早餐, 未电话告知碧塘村的学生家长。而在此时,谢×带谢××出门上学,因在平时的乘 车点未看到校车,遂沿着村里的水泥路步行去学校,路遇学生家长康处,康处见道 路被淹,口头劝阻谢×、谢××前行未果。因康处家也有小孩在冲安小学读书,与




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59

熊国香熟悉,在其电话询问熊国香时,熊国香讲:“因下雨涨水车子进不来,小孩 放一天假,不要到学校来了”,并要康处代为通知其他小孩,但受害人谢××此时 已与其姐谢×走远。当谢×、谢××姐妹趟水经过水淹路段时,二人均被洪水冲入 水泥路一侧的小溪里(因下雨蓄水较深),谢×因抓住树枝被路过的村民谢金花救 起,谢××则溺水身亡。谢炳磷、李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谢和清、熊国香连带 承担教育机构责任,赔偿因受害人谢××溺水身亡所遭受的各项经济损失 130000元。
【案件焦点】
谢炳磷、李丹的监护过失与谢和清、熊国香的过失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法院裁判要旨】
祁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谢和清、熊国香在办学时收取了专门的接送费 用,有义务将入学学生接送入学和返家。熊国香在校车无法到达预定地点接学生入 学的情况下,未尽到通知义务,也未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谢和清、熊国香作为冲安 幼儿园的实际开办人,应对谢炳磷、李丹因受害人溺亡所遭受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 事赔偿责任。谢炳磷、李丹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在天气恶劣的情况下,任由受害 人跟随8岁的姐姐上学,且事前未查看路况及小孩接送情况,明显监护不力,应自 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时,谢和清、熊国香开办的幼儿园未取得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的办园许可,尚不属于教育机构,本案不属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祁东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 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案 件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原告谢炳磷、李丹因谢××溺水身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65980元,由被 告谢和清、熊国香赔偿40%,计人民币6639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二 、驳回原告谢炳磷、李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谢炳磷、李丹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 侵权人的责任。谢炳磷、李丹作为受害人谢××的监护人,有义务注意自己孩子的 安全利益,应该意识到在恶劣天气下任由受害人8岁的姐姐带领其上学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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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人格权纠纷


谢和清、熊国香作为幼儿园的实际开办人,在专门收取了接送费的情况下,有义务 在约定时间到达约定地点接送学生。熊国香在校车未能到达约定地点接学生的情况 下,没有采取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等补救措施,违反了约定义务,对谢××溺水而亡 同样有较大过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的过失程度相当,应各负50%的责任。 判决如下:
一 、撤销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2012)祁民一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
二 、上诉人谢炳磷、李丹因谢××溺水身亡所遭受的各项损失165980元(其 中丧葬费14640元,死亡赔偿金1313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由被上诉 人谢和清、熊国香赔偿50%即8299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
三 、驳回上诉人谢炳磷、李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在于监护过失下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问题。我国《民法通则》与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受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但对于监 护人有过失时能否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问题,现行法律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理论界 也是莫衷一是。
理论界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否定说认为,监护过失也适用过失相抵原则的 话,会有违民法对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导致受害人的损失无法获得完全救济。但 是在监护人确有过失的情况下,不考虑其过错而完全由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使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完全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违背了责任自负的原则,也不利 于监护人勤勉谨慎地尽到监护责任。肯定说则认为,监护人存在过失,应视为受害 人过失,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避免了侵权人承担与 其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损害,符合公平原则。故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肯定说。
具体到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适用了过失相抵原则,仅就责任划分存在不同 意见。本案例从立法本意出发,根据侵权责任自负原则及公平原则,由侵权人与监 护人依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平衡了侵权人与监护人的利益。
编写人: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人民法院 曾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