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秋根诉清流县青溪林业有限责任公司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2012)清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伍秋根
被告:清流县青溪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溪林业公司)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28日,青溪林业公司以王振兰、伍秋根、余育松、林明发、余阿 龙、陈华兴六合伙人拖欠木材买卖货款为由,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 院判令王振兰、伍秋根等六人支付尚欠货款及利息,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清流县人 民法院根据申请对余育松、伍秋根等人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其中冻结了伍秋根的 银行存款346093.65元,并于2011年7月25日和2012年1月19日进行了续冻。 该案经清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振兰、伍秋根、余育松、林明发、余阿龙、陈 华兴六人共同承担付款责任并负担诉讼费。伍秋根、余育松等人不服判决,向三明 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王振兰、余育 松、林明发、余阿龙、陈华兴五人分期支付欠款。2012年4月27日,清流县人民 法院对伍秋根银行账户进行解冻。
伍秋根认为,他不是合伙人,青溪林业公司在前案中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属 于申请错误。被冻结存款中的20万元系以月利率2.5%向余细清所借,该存款将用
214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于自建房屋,因冻结导致无法施工建房,建筑材料、工人工资等上涨造成了巨大经 济损失。因此,要求青溪林业公司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赔偿 其10万元损失。青溪林业公司认为伍秋根是合伙人,申请保全其财产并无过错, 伍秋根高利借款建房屋不合情理,与本案无关。
【案件焦点】
1.青溪林业公司申请保全伍秋根的财产是否申请错误;2.如果构成申请保全 错误,伍秋根的经济损失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清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是基于过错原则承担保全错误 的赔偿责任。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能够得到 有效执行,这一点的前提是其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其诉讼请求没有获 得支持,则关于财产保全的申请失去了应有的基础。本案中,青溪林业公司在原买 卖合同案中所主张的诉求,是经人民法院调解解决的,并非因诉求不成立而被依法 驳回,当事人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可以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让步。因此,不能仅以 该案二审的调解协议或者调解书为依据认定青溪林业公司申请保全伍秋根的财产是 否错误,应当结合伍秋根是否为合伙人进行认定。在原案中,青溪林业公司向法院 提供了合伙人林明发的证言,拟证实伍秋根是合伙人,但林明发对伍秋根是否为合 伙人前后陈述不一致,其在二审庭审中陈述“我刚开始合伙,不是很清楚。是先看 了公司报案的名单上有伍秋根名字,后又看了王振兰的笔录才知道伍秋根的名字, 就认为他是合伙人。”此外,合伙人王振兰、余育松陈述伍秋根不是合伙人。因为 王振兰、林明发、余育松均是合伙人,与原买卖合同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没有 其他证据佐证情况下,无法据此认定伍秋根是否为合伙人。前案中,青溪林业公司 以伍秋根是合伙人为理由,对伍秋根提起诉讼并申请了财产保全,根据举证责任分 配,青溪林业公司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由 此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因此,青溪林业公司申请保全伍秋根的财产申请错误, 应当赔偿伍秋根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关于伍秋根因财产保全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问题。伍秋根要求被告按人民银行 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并赔偿损失于法无据,关于借款需支付高额利息以及
九、其他侵权责任 215
建筑材料价格、工人工资上涨等造成了巨大损失的主张,因其不同意对所提供的借 条进行书写时间鉴定,无法证实借款的真实性,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建材、工资 等涨价造成损失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银行存款因为被冻结而无法支取,但 其间银行仍会计付利息,因此,存款因财产保全造成的损失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 同类贷款利率和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根据伍秋根账户被冻结了15个月计算得出 损失为23750.68元。
清流县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青溪林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伍秋根经济损失23750.68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未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判决结果已履行 完毕。
【法官后语】
财产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院裁判的顺利执 行,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 损失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如何认定没有明文规 定,对于错误保全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也存在诸多难点。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 成他人损失,实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常见的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大致可以划分如 下三类型:1. 申请前提错误,是指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诉讼请求没有得 到法院的支持。2. 申请对象错误,是指申请人错误的申请保全了不应保全的对象, 如案外人的财产。3. 申请数额错误,是指申请人申请保全的金额超过了其诉讼请 求范围。结合本案,青溪林业公司无法证实伍秋根是合伙人,属于申请保全的对象 错误,侵犯了被申请人伍秋根的合法权益。
在财产保全中,申请人通常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等进行冻结、查 封或扣押,由此限制了被申请人对其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造成一定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直接损害如造成财产的毁损、贬值,间接损害则如交易被限制 导致的违约金损失、股权的利息损失等。直接损害系因错误保全申请所直接造成,理 应赔偿。间接损害则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定,结合因果关系及可预见性原则等
216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侵权赔偿纠纷
进行综合考量。结合本案,财产保全限制了伍秋根对存款支取、使用的权利,但此期 间银行仍会支付利息,故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和存款利率的差额计算损失。
为预防和减少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发生,要进一步完善财产保全制度,从立法 层面明确被申请人提起赔偿程序的时间、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的范围问题以及 申请人部分败诉的情况下赔偿标准的计算方式等问题;要改变目前简单概括的财产 保全审查形式,严格财产保全申请审查;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当尽到谨慎合 理的注意义务,合理预见自己可享有的权利,并提供相对明确的保全对象、数额等 基本情况,预防和减少因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编写人: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人民法院冯庆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