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蒋某诉刘某、马某民间借贷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锡民终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蒋某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 被告(上诉人):马某
【基本案情】
刘某与马某于2011年5月31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载明:“房屋 及动产各半所有,男方应得份额自愿赠与儿子,包括汽车一辆。债务处理:女方私 自向他人借的债务及在外债权由女方承担,与男方无关。其它协议事项:男方一次 性补贴女方5万元,当场付清”。同年12月18日,刘某向蒋某出具欠条1份,载 明:借现金231250元整,到2011年12月30日前归还。因未按期归还,蒋某遂诉 至法院,要求刘某、马某归还借款,称2010年9月21 日至2011年5月中旬,刘某 以造桥工程需要验资款为由向其借款4次,借期均为1年,合计本金26.6万元、 利息55250元。期间刘某共还款9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31250元,双方经结算后由 刘某重新出具上述欠条。刘某称,欠条是其将两张借条合并后签署;其因做烧碱生 意资金周转需要向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31250元,在交付现金时已将利息 扣除,仅收到现金20万元;已还款9万元。另,马某2006年2月至2012年2月的 每月收入约5000元。刘某在马不知情的情况下,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1月,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1
共向30余名债权人借款350余万元,其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以合同 诈骗罪立案侦查并已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案件焦点】
涉案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应由刘某归还蒋某借款。马某未提供证据 证明对该借款不知情,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该借款发生在刘某、马某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内,故两人应共同归还借款。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由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蒋某借款217604元。
二、被告马某对被告刘某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三 、驳回原告蒋某其他诉讼请求。
马某不服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 负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审查该债务是否成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本案中,刘某以借款人的身份于2011年12月18日向蒋某出具了欠条,言明 借蒋某231250元,于同月30日前归还。而刘某与马某已于2011年5月31日离婚。 原告蒋某关于上述债务形成的相关陈述,无论是借款事由、约定的借款金额、利息 约定,还是实际收到借款金额,尚欠数额等都与刘某的陈述不相一致。法院无法根 据蒋某和刘某不一致的陈述,来确认刘某于2011年12月18日向蒋某出具的欠条 所载明的债务存在于刘某和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重婚姻关系他方的责任。且 蒋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债务成立于刘某、马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 应当审查该债务成立时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双方(或家庭)是否分享 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等事实。刘某向蒋某出具上述欠条时,刘某、马某已离婚, 马某亦未在上述欠条上签字确认;欠条上也没有言明该债务是刘某与马某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形成;结合马某的收入情况以及马某与刘某离婚时所分割的家庭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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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 民间借贷纠纷
情形,无法依据刘某在与马某离婚后单方向蒋某出具的借条,来确认该债务就是刘 某与马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刘某个人偿还。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 一款第(三)项,作出如下判决:
一 、撤销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第 二 、第三项及诉讼费收取部分。
二 、维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2)锡法湖民初字第0055号民事判决第 一项。
三 、驳回被上诉人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对于民间借贷债权人提出债务应由直接债务人与其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 张,法院首先是要审查债务是否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事实应由原告 负举证责任,只有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债务形成于债务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才能确 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使直接债务人的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从本案现有证据看, 该事实是难以认定的。其次,从本案债务特征看,涉案债务不符合“为夫妻共同生 活所负”夫妻共同债务本质属性。再次,从价值取向看,所举债务有犯罪嫌疑,认 定为举债方个人债务符合利益均衡原则。
在审理该案过程中,我们同时审理:第一,是否存在“虚假诉讼”。对于涉及 民间借贷这类多发易发虚假诉讼类型的案件,审判过程中,我们也审查债权债务的 真实性。本案考虑到既然认定涉案债务系刘某个人债务,且刘某对原告诉求认可, 本着当事人有权决定自己事务、处分自己权利的原则,根据双方一致确认的金额作 出了判决。第二,是否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经严格审查,对两人离婚的真实性 形成内心确信。当地司法所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客观自然,女方在财产分割方面据 理力争,女方对赠与汽车,明知其儿子尚未成年、不会开车也无驾照,且在男方承 诺今后儿子结婚为其购置一辆时,仍坚决要求汽车归属儿子,并最终如愿以偿;在 女方执意要求补偿的情况下,男女双方经过数个回合的讨价还价,最终确定男方补 偿女方5万元。另外,刘某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在二审中,推翻刘某一审与蒋某有矛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3
盾的陈述,转而声明“刘某向蒋某借钱的经过跟一审中蒋某的陈述一致”,并坚持 认为涉案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可见,刘某并非与马某是对抗债权人的利益共 同体。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潘志江 范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