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诉郁南县 城中水暖器材厂、余钢借款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云中法民三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
被告:郁南县城中水暖器材厂(以下简称器材厂)、余钢
【基本案情】
1995年9月7日,器材厂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东省郁南县支行(以下简称贷 款人)签订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器材厂向贷款人借款人 民币壹拾贰万元整,用于购买生产材料;借款期限为1995年9月7日至1996年9 月7日;月息12.06%计算,按季结息,若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20%。 同日,借贷双方签订《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贷款抵押协议》,约定由器材 厂提供余钢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工业三路19号的房地产、胆管式节能热水器 专利权作为借款抵押物。签订抵押协议的同时,余钢签订了《同意抵押书》,愿意 提供其自有的上述房屋作为12万元借款的抵押保证。2000年4月7日,双方对上 述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郁南县支行,设定日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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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2000年4月6日至2003年4月5日。对于余钢提供作担保的胆管式节能热水器专 利权,双方没有办理出质登记。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器材厂未能全部归还借款本息。贷款人及其涉案债权 的权利受让人通过直接发催收通知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对涉案债权进行了 催收。
【案件焦点】
被告缺席,判决时是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贷款人与器材厂签订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贷款人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人民币12万元,器材厂收 到贷款后,借款期限届满却未能全部归还借款本息,计至2010年3月12日止,仍 拖欠本金89000元,应承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对器材厂享有本金89000元及相关利 息的合法债权,已合法转让给原告,器材厂应偿还借款本金89000元给原告。
关于抵押问题。合同约定由余钢提供房地产作抵押部分,合法有效,余钢应按 抵押协议对器材厂借款12万元承担抵押责任,贷款人对该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于余钢提供的胆管式节能热水器专利权作质押的问题,因双方没有办理出质登 记,故该质押合同无效,原告请求对该专利技术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的主张, 本院不予支持。对造成质押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余钢作为担保人,应承担 器材厂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赔偿责任。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 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 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十一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
一 、被告郁南县城中水暖器材厂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十五天内向原告韩国全 球投资有限公司Ⅱ支付借款本金89000元。
二、原告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对被告余钢坐落于郁南县都城镇工业三路19 号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93
三 、被告余钢对其担保的89000元金额,在其胆管式节能热水器专利权财产价 值范围内对器材厂上述89000元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 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韩国全球投资有限公司Ⅱ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都没有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是在被告缺席判决时应注意的问题。
在借款案件中,特别是在金融借款案件中被告缺席的情况占50%以上的比例。 在金融机构确定其债权为不良贷款,后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又转让 给其它主体,因该债权的存续时间长,债权人再三变换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以下问 题:一是资产管理公司采取在报纸上公告催收,借款人和担保人没有直接收到催收 通知又没有看到公告,误以为该债权已消灭;二是借款人和担保人主动还款时,难 联系上债权人;三是合法债权人受让债权后,并没有立即起诉,起诉时借款时间已 超过15年以上,造成借款时间长,利息远高于贷款;四是借款时间长,借款人已 不存在,担保人无法联系上,造成被告缺席审理;五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不规 范,部分内容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被告缺席,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在此情况下,法院作为居中 裁判的审判机关,应认真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证据,严格对照法律的规 定,对合法的诉讼请求,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的,予以确认并支持,对没有证据 予以证实的,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编写人: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