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存款被盗领的责任承担

——郭武文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行借记卡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2)港北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 决书
2. 案由:借记卡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郭武文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贵港分行)

【基本案情】
郭武文在建行贵港分行处办理了龙卡一张,卡内有存款15444.12元。2011年 1月26日晚11时30分许,郭武文从其手机短信提示中得知,上述龙卡里的存款刚 被人在外地银行分前后8次领款共15400元,并产生手续费32元。随后郭武文向 平南县公安机关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借记卡一张,证明其并没有在外地取款。 郭武文认为,借记卡、卡号和密码共同构成一人完整的储户身份标准,只有三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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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金融纠纷


致时,才能允许交易。建行贵港分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其借记卡存款被盗领,证 明银行的交易安全系统存在重大缺陷,建行贵港分行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建行贵 港分行则认为,借记卡的密码是客户自己掌握,银行是无法得知的,只要卡的信息 和密码一致,银行就有义务给其取款,目前银行无法得知郭武文的卡是否被伪造或 复制,郭武文也无证据证明银行在其卡号被伪造或被复制中存在泄密行为,通 过银行查询得知,郭武文的借记卡存款被取出来是正常的取款行为,银行并没 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建行贵港分行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郭武文领取上述 存款。
郭武文因要求建行贵港分行赔偿损失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建行贵港分 行赔偿其存款损失15432元,支付2011年1月26日起至完全清偿之日止按存款利 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
【案件焦点】
郭武文于2011年1月26日借记卡存款被盗领,其损失由谁负担。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郭武文到建行贵港分行 处办理借记卡之日起,郭武文与建行贵港分行之间就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该 合同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共同遵守履行。郭武文把资金存入建行贵 港分行处时,建行贵港分行就有义务保障原告的存款安全,郭武文有随时支取自己 存款的权利。在本案中,郭武文在建行贵港分行处的存款被人领取,建行贵港分行 作为支付方,应对付款的情况负举证责任,以证明付款程序合法,并无过错。但建 行贵港分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付款给郭武文,因此,对造成郭武文存款的损失, 建行贵港分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然郭武文的存款被人盗领, 但取款人必须掌握银行卡的密码方能取款,而郭武文没有证据证明密码是由于建行 贵港分行原因泄露的,郭武文没有保管好密码,对造成损失亦存在一定过错,也应 承担相应的责任。按双方的过错程度,由原告、建行贵港分行各承担50%的损失。 郭武文的损失为存款15400元、手续费32元,合计15432元,加上该款利息。建行 贵港分行应赔偿50%的损失为7716元及利息。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





一、银行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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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判决: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行应赔偿原告郭 武文龙卡存款损失7716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规定的同期 同类存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法官后语】
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运用举证责任及证据规则明确客户与银行的责任。本 案中郭武文将钱款存到银行处,双方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负有保管郭武 文存款安全及随时向郭武文支付存款的义务,现郭武文借记卡上的钱款被盗领,银 行没有证据证实已付款给郭武文,则银行对郭武文的存款保管存在过错,应对郭武 文借记卡存款被盗领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银行对钱款保管具有特殊性,即持卡人可 凭借记卡及密码随时取款,而借记卡是由郭武文所保管,密码是由郭武文所设定, 郭武文不能举证证明是由于银行的原因泄露密码,则可推定是由于郭武文的原因致 使密码泄露,因此,郭武文对借记卡密码的保管存在过错,也应对借记卡存款被盗 领承担过错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双方均应负同等过错责任,遂判 决银行赔偿郭武文一半存款损失及支付利息。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黄恒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