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光辉诉南宁市山鹰机动车驾驶技术 培训有限公司、徐位宏承揽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民二终字第396号民事判 决书
2.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黄光辉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山鹰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鹰驾校) 被告:徐位宏
【基本案情】
2010年2月28日,山鹰驾校的法定代表人(甲方)与黄光辉(乙方)签订一 份协议书,协议约定:山鹰驾校将位于南宁市大学路87号广西邮电学校内机动车 训练场加铺沥青面层工程给黄光辉承包。合同签订后,黄光辉按约进行施工,另双 方还口头补充协议约定:增加邮电学校场地半边桥、连续障碍道等工程。至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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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年4月21日,黄光辉施工完成广西邮电学校内机动车训练场加铺沥青面层工程并 将工程交付山鹰驾校使用;2010年6月完成葫芦桥底教练场地铺设沥青路面工程。 针对上述工程,山鹰驾校共支付给黄光辉工程款215000元。因双方对工程总量、 工程质量有争议诉至法院。山鹰驾校认为黄光辉工程质量不合格,存在单边桥、障 碍道等出现路面散裂、沥青松散等质量问题,一审时提出反诉要求黄光辉赔偿返工 费58775元。
在审理中,山鹰驾校曾申请对诉争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但于2011年6月 20日提出撤回鉴定申请。2011年11月18日,广西正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 公司依照黄光辉的申请并经法院委托,对涉案的山鹰驾校训练场铺沥青层、碎石层 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审核结论为工程总造价为307926.16元;合同工程质 量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规范进行检测,所有质量检测项目均达到合格标准。
【案件焦点】
黄光辉主张山鹰驾校支付工程款51559.76元有无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2月28日,山鹰驾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位宏 与黄光辉签订的协议书,属于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未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山鹰驾驶公司以黄光辉不 具备道路施工的资质为由,主张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依法无据,对山鹰驾驶公司 的主张,不予采信。广西正基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正基审字 (2011)第0930号审核报告书是经过黄光辉的申请、法院的委托并经法院组织该公 司与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实测作出工程量及造价的报告,评估机构认定该审核报告程 序合法,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山鹰驾驶公司主张审核报告超越职权范围对工程的 质量作出认定,对此,审核报告虽有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陈述,但仅是作为该审核 报告的工程概况的陈述,且该审核报告也只对工程的造价作出结论。因此,对山鹰 驾驶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山鹰驾驶公司主张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在一审提出质 量鉴定后,又撤回鉴定申请,至今也未提交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对其主张, 不予支持。山鹰驾驶公司至今共支付黄光辉工程款215000元,根据评估机构审核 出的工程造价为307926.16元,山鹰驾驶公司还应支付黄光辉工程款92926.16元。
十二、承揽合同 205
但黄光辉只主张山鹰驾驶公司支付51559.76元,是其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予以 准许。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判决:
一 、被告南宁市山鹰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徐位宏支付原告黄光辉工 程款51559.76元。
二 、驳回反诉原告南宁市山鹰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鹰驾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判决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审理工程合同施工案件,首先需要区分纠纷案由是建筑施工合同纠纷还是承揽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源于承揽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但又与传统承揽 合同有所区别。我国现行合同法设专章对建设工程合同作出规定,但又明确未明文 规定者可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如此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有时难以区分。司法 实践中,在判断合同的性质时,尤其当合同的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时,往往依据 合同的实际内容来确定合同的性质。建筑施工合同无论是设计、勘察、施工都是围 绕建筑本身来进行的;但工程领域的承揽合同基本为加工、装修装饰等方面,其目 的主要是为了美化、美观之目的。合同目的具有独立性,合同目的不同导致合同性 质的不同。本案中的加铺沥青面层工程的目的只是美化教练场地,提高使用效能, 不同于传统建设工程合同。
编写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罗春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