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树生诉蔡炳洪装饰装修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伍树生 被告:蔡炳洪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6日,蔡炳洪为甲方、伍树生为乙方,签订《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承 包合同》,约定乙方把位于厦门市集美区锦园西路北侧515号501室总建筑面积为 103平方米的整套房子的室内水电安装工程承包给甲方,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为室 内多媒体盒、给排水、强弱电及宽带网线、有线电视线、卫生间挂件等安装,工程承 包形式为包工包料,工程承包期限(工期)为从2011年8月12日至2011年8月19 日止,工程承包总价为7300元,其中K 条约定:“工程结算及支付方式:甲方做好水 电沟槽时,乙方应支付甲方材料费人民币2000元整,甲方应提供收条。工程竣工验 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全部工程款的80%,乙方入住半年后,未发现 工程质量问题付清全部剩余工程款。”该合同并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其后,被告蔡炳洪进行了施工,并完成了部分工程,但双方对于具体完成的工程量及 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鉴定申请。2011年8月 18日,伍树生支付蔡炳洪5000元。2011年8月18日,伍树生的妻子吴艳华在伟星管 业的质量服务回执卡上签名。2011年年底,原告入住讼争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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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案件焦点】
被告具体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质量应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水电安装费用5000 元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的理由是被告未完成部分工程且已完工的工程不符合质量 要求,但是其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现已经入住讼争房屋,故原告据此要 求被告返还5000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 承担所有后继因水电故障造成原告损失8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并未提供证据加 以证明,且这些损失并未实际发生,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新门损 坏16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误工损失100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偷盗原告电线导致损失费用300 元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被告系包工包料,且原告并未提供证 据加以证明,不予支持。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500元的诉 讼请求,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工程并未全部完工,故反诉原告 要求反诉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500元,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误工费7500元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 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均缺乏相应的事 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一、驳 回原告伍树生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蔡炳洪的反诉请求。
【法官后语】
合同在人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合同意识,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及经济活动中 有意识的将经济社会活动用书面合同的形式加以固定,并自觉的指导日常生活的一 种心理认识。证据意识,即人们在社会生活和交往中对证据作用和价值的一种觉醒 和知晓的心理状态,是人们在面对纠纷或处理争议时重视证据并自觉运用证据的心 理觉悟。
从近年因装修住房而引发的矛盾纠纷来看,针对工程量较小的家庭装修或其他
五、建设工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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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设工程,业主与施工方往往不签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条款过于简单,这样就给 以后的质量保障留下隐患。同时,由于缺乏证据意识,不重视证据的取得及保存, 一旦产生纠纷,权利就面临风险。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以至于矛盾激化,提出的诉求近乎苛刻,究 其原因,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以及对于装修过程没有及时将证据加以固定,为以后 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因此,在装修新房时,应挑选有资质的施工方,在订立合同的 时候,要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及保修条款作明确规定,把装修的标准、质 量固定下来。在施工过程中要及时进行验收,增强证据意识,以免引起不必要的 纠纷。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韩德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