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勤诉王长林委托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2)集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王勤
被告:王长林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15日,原告王勤与柯建昆达成房产买卖协议,购买柯建昆位于集 美区古龙明珠1号楼4梯3层01单元的房屋,并于2010年4月20日结清房款,支 付相应税费。为规避购房贷款高利率,原告王勤与刘伟坚、刘伟…协商,将房屋挂 名于刘伟君名下。
2010年5月25日,刘伟坚向原告王勤出具了一份《事实说明》,该说明称: “古龙明珠10#701室、古龙明珠4#301 室是王勤独立出资购买,分别挂靠在刘伟 坚、刘伟琚名下,只是挂名。刘伟坚、刘伟…从未支付任何费用,均由王勤支付房 屋首付款,过户税费、抵押费、每月按揭,王勤具有以上房屋的产权、所有权、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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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合同纠纷
配权。该房出售,房款归王勤所有。未经王勤签字同意,刘伟坚、刘伟理不得出售 该房产,如果私下出售,将双倍房屋总额赔偿王勤。6月5日前刘伟坚、刘伟将 该房产全权委托公证给王勤。”
又查明,原告与刘伟坚、刘伟…曾签订《履行和解协议书》,确认双方争议的 “刘伟坚、刘伟君将该房屋抵押给兴业银行贷款550000元以及由原告代为偿还贷 款”等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案。
2010年11月2日,原告王勤向被告王长林出具委托书,载明“本人王勤全权 委托王长林办理刘伟琚、刘伟坚骗取古龙明珠4#301室、10#701室房款事宜。”王 勤、王长林分别签字,双方经协商,王长林收取要回欠款的20%作为佣金。2010 年11月29日,王长林向刘伟…出具了一份收款人为王长林、王勤的收条,载明 “今收到刘伟琚还兴业银行房贷款伍万元整(¥50000.00元)”,刘伟琚、王长林按 手印确认。现该笔款项被告王长林并未归还给原告王勤。
【案件焦点】
委托他人收取欠款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委托人可否凭据委 托合同向被委托人请求返还已追回的欠款。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勤委托被告王长林负责收取欠款, 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原告与刘伟坚、刘伟現曾签订《履行和解协议书》确认双 方债务纠纷解决方案。以上事实可以确认刘伟…与原告确实存在债务关系,委托事 项真实存在,委托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真实性,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 益的情形,该委托合同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王勤与被告 王长林签订的《委托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 系,该合同对原被告双方均有约束力。王长林有代王勤向刘伟現收取欠款的义务, 王勤有向王长林支付佣金的义务。王长林已向刘伟收取50000元款项,理应将其 交付给委托人王勤,王勤应支付给王长林佣金10000元。现王长林拒不交还款项, 原告王勤要求王长林返还人民币4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五)项、第六十条
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委托与委托理财合同 63
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判决:
一 、被告王长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勤委托其收取的款项 人民币40000元。
二 、驳回原告王勤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委托他人收取欠款是一种私力救济方式,是否构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法律关 系是焦点。
本案中,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与刘伟坚、刘伟…曾签订《履行和解协议书》, 确认双方争议的“刘伟坚、刘伟琚将该房屋抵押给兴业银行贷款550000元以及由 原告代为偿还贷款”等债权债务纠纷解决方案。该事实可以确认刘伟…与原告确实 存在债务关系,委托事项真实存在,委托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具有真实性。
原告委托被告收取欠款系维护其自身合法债权所采取的方式,不存在非法目 的,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是以委托方式进行,即隐含要求被告采用合法有效方 式的附随义务,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综上,本案认定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具体内容行使 权利、履行义务。
近年来,借贷纠纷盛行,无法按时足额收取欠款现象日趋增多,对于采取合法 有效的私力救济方式以保护自己合法债权的方式,司法实践中应当予以保护,以维 护稳定的经济秩序。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王玉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