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高空劳务关系中人身损害责任的认定

——徐福生诉王志辉、魏玉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2)龙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徐福生
被告:王志辉、魏玉深

【基本案情】
2011年5月16日,原告徐福生以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飞腾广告设计室所属飞腾 专业安装名义与被告王志辉签订一份安装协议书,协议内容为:被告王志辉(甲 方)将扎兰屯水泥厂网架屋面维修防水安装工程承包给飞腾专业安装队,总费用 7000元;所有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事故,乙方(徐福生)自行负 责,施工人员进场后,王志辉预付工程款贰仟元,工程验收合格,余款一次性结 清,工程七个工作日。双方约定,所有安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任何伤亡 事故,乙方自行负责。协议签订后,原告徐福生开始施工,被告王志辉支付徐福生 2000元,由于原告徐福生工作人员不够,被告王志辉将自己雇佣人员魏玉深借给 原告徐福生,由徐福生为其安排工作,技术上归徐福生负责指挥,工资由被告王志 辉负责支付。
2011年5月21日,徐福生在登上屋顶施工过程中,在与看守卷扬机的工作人 员魏玉深配合时出现偏差,导致徐福生从屋顶跌落摔伤,花去医疗费19616.99元。 诉讼中,原告徐福生称自己尚未医疗终结,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志辉、魏玉



三、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划分 75

深一次性解决赔偿款。庭审过程中,被告王志辉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承揽加工合同, 拒绝赔偿,被告魏玉深认为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
原告徐福生认为自己登上屋顶施工时,操作卷扬机的被告魏玉深违反操作规 程,将用于固定徐福生的油丝绳放松,导致徐福生从屋顶跌落摔伤,要求魏玉深、 王志辉承担责任。被告王志辉辩称,自己与徐福生签订的是加工承揽合同,原告有 能力做,后果就由徐福生自己负责,与我无关。而被告魏玉深认为,徐福生要求赔 偿与魏玉深没有关系,徐福生是飞腾专业安装雇佣的,又与王志辉有协议,是原告 徐福生让魏玉深用卷扬机将他拽上去了,用另外一个绳子下来,和魏玉深没有 关系。

【案件焦点】
1.高空作业时受伤害,受害者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的高空作业应采取相应防范 措施及责任的承担;2.高空作业与提供劳务者受伤害发生法律竞合,责任如何 划分。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11年5月16日徐福生与 王志辉签订安装协议,协议实现的主要目的是交付扎兰屯水泥厂网架屋面维修防水 安装工程的劳动成果,魏玉深作为王志辉的雇工,对外从事帮工活动,王志辉应对 魏玉深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魏玉深作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参与徐福生的工 作,工作程序和技术上由徐福生负责管理、指挥,由于操作的不规范,导致被帮工 人徐福生从屋顶跌落受伤,作为帮工人的魏玉深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作为 被帮工人的徐福生应承担责任,徐福生在诉讼过程中没有向法院提供魏玉深在从事 帮工活动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证据,徐福生应对魏玉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赔 偿责任,魏玉深作为王志辉的雇工,对外从事帮工活动,应对魏玉深的行为承担连 带责任。由于徐福生尚未医疗终结,本院仅对徐福生已发生的费用进行审理。本案 中徐福生关于营养费的诉讼请求,因为没有医嘱,本院不予支持,徐福生关于精神
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由于徐福生尚未医疗终结,本案不予处理。关于护理费用每天 按73.38元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76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雇员受害赔偿纠纷


一、被告魏玉深赔偿原告徐福生医疗费19616.99元、伙食补助费195元,护 理费1174.08元,误工费865.84元,交通费39元,共计21890.91元的20%总计 4378.18元;
二、被告王志辉对被告魏玉深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首先是对徐福生与王志辉签订的协议是承包合同还是加工承揽合 同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 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具体到本案中,徐福生与 王志辉签订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交付扎兰屯水泥厂网架屋面维修防水安装工程的劳动 成果,而徐福生从事扎兰屯水泥厂网架屋面维修防水安装工程具有独立性,本案应 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加工承揽合同。
本案中,魏玉深是王志辉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原告徐福生受伤,作为 雇主王志辉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魏玉深从事的工作是作为帮工人帮助被帮工人徐 福生完成工作,这里存在雇员、雇主、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四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 在承担责任的竞合问题。而作为王志辉雇员的魏玉深,作为徐福生的帮工人,参与 徐福生的工作,接受徐福生的指挥,徐福生作为伤者,在帮工人魏玉深从事帮工活 动中,遭受损害,不能提供魏玉深在从事帮工活动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徐福 生受伤的证据,所以徐福生应负主要责任,而作为被帮工人的徐福生还应对帮工人 魏玉深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徐福生从事高空作业,在没有专业培训人员配合的 情况下,寻找帮工,帮助自己完成高空升降工作,以至在工作配合中产生偏差,造 成自己受伤,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徐福生自己承担损失的80%的责任,被告魏玉深承 担原告徐福生损失的20%责任,王志辉作为魏玉深的雇主对魏玉深赔偿数额承担连 带责任。该判决宣判后,原告徐福生与被告王志辉、被告魏玉深均未上诉。
编写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刘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