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1)崇商初字第0991号民事判决书
五、其他 219
2.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联茂(无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茂公司)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3月,联茂公司向阳光财险公司投保了财产一切险。保险期内,出现短 时雷阵雨和大风天气,造成联茂公司成品仓库屋顶被大风掀翻。随后,联茂公司切 断电源,并对基板进行施救,而未对冷库房内存放的胶片采取施救措施。事故造成 成品仓库内的叉车及电瓶、胶片、基板、冷库房被雨淋损坏。阳光财险公司以联茂 公司未对存放于冷库房内的胶片采取合理的施救措施,导致胶片损失189万余元, 属扩大的损失为由,拒绝赔偿胶片损失,只同意赔偿保险金535258.08元。联茂公 司诉至本院,要求阳光财险公司赔偿保险金2287729.40元及施救费27458.34元, 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315187.74元为基数,自2010年10月7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 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焦点】
胶片损失是否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联茂公司在暴风、暴雨将仓库屋顶掀翻后, 采取断电措施是合理的,但断电后联茂公司应尽力对胶片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 少损失。联茂公司明知胶片的保存环境为恒温恒湿,应当预料到断电会造成温度失 控,影响胶片的保存。虽然成品仓库内的基板价值较高,但冷库房内的胶片价值也不 低,联茂公司应合理分配施救人员、采取施救措施,但联茂公司仅抢救了基板,对冷 库房内的胶片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此外,根据本院查勘,生产车间内用胶片周转仓 即使如联茂公司所述,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满库存,但周转仓内的过道可以放置胶 片。即使未能全部转移,但也可以减少损失。对于胶片损失,阳光财险公司应赔偿联 茂公司损失的70%,其余损失应由联茂公司自行承担。根据双方确认的理赔事项及赔 付比例,扣除10%的免赔额,阳光财险公司应赔偿联茂公司保险金171804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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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联茂公司支出的施救费用依约应由阳光财险公司承担。公估公司作出公估报告后,阳 光财险公司应当就确定的理赔金额先行赔付,阳光财险公司未先行赔付,应赔偿联茂 公司相应的利息损失。对于联茂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 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阳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联茂公司保险金1718044.70元;
二、阳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联茂公司施救费26406.34元;
三、阳光财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联茂公司利息损失(以 535258.08为基数,自2012年1月9日起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四 、驳回联茂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该案例涉及被保险人是否违反施救义务的认定问题。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七 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和减 少损失。”然而对何谓尽力,何谓必要,如果未尽力采取必要措施,应承担什么法 律后果却语焉不详。实践中极易因此引发纠纷。正确处理因施救而引发的保险合同 纠纷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量。
施救义务是被保险人的法定义务,被保险人是否履行了施救义务应从以下几个 方面考察:1.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的限度。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 必要的措施,可见施救义务的限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求被保险人尽自己所能, 即施救不能超出被保险人的能力范围,被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应与其事故发生时所 具备的施救能力相适应。二是要求采取的措施具有必要性。措施是否必要,应以所 有危险共同体成员在此状况下可期待的行为加以判断。2.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过错。 如前所述,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施救义务在于效益和效率两方面的考虑,被保险人 并不是专业的施救人员,不应对被保险人课以过重的注意义务。如果被保险人出于 一般过失违反施救义务,则不应追究被保险人责任。只有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或 故意,才能追究被保险人的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违反施救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
五、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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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法设 置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实践合同法的合同正义目标。如 果损失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当事人能够采取适当措施控制而没有采取的,当事人 即对此有一定过错,自然应对其过错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负责。①保险事故发生 时,被保险人即负有施救义务,如果课于被保险人未履行施救义务导致的扩大损失 由被保险人承担,将会促使被保险人积极地履行施救义务,也有利于节约社会资源 和维护保险共同体的共同利益。因此,可以类比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由被保险人承 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法律后果。
编写人: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刘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