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下受害人保险金直接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林惠玉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第三人厦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厦民终字第218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林惠玉、王素连、林彩萍、林彩彩、林彩芬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保公司)




148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17日11时50分许,林××驾驶闽D××× 号摩托车与第三人厦 门鼎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所有的闽D××× 号大货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林××死亡。闽D××× 号货车的驾驶员黄开军系第三人鼎立公司员工。 2011年4月9日,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沧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 林××负事故主要责任,黄开军负事故次要责任。五原告系林××法定继承人。
第三人鼎立公司就闽D×××大货车已向被告中保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任强制保险,并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2011年1月17日发生的交通事故发生于保 险期间。
2011年12月13日,林××的法定继承人即五原告与第三人鼎立公司达成 (2011)海民初字第222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各方达成如下协议:一、林× ×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521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60元、护理费 12670元、误工费12670元、交通费1810元、死亡赔偿金585060元、丧葬费20142 元、赡养费19961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共计1165315元。二、厦门鼎立纸业 有限公司同意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林惠玉、王素连、林彩彩、林 彩芬、林彩苹支付经济损失360000元。三、本协议经各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各方关于本次交通事故纠纷就此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第三人鼎立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收到被告中保公司交付的交强险项下理赔 款10000元,并向五原告支付林××死亡经济损失244000元。
【案件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在五原告已与被保险人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达成调解协议后, 是否有权根据被告中保公司与第三人鼎立公司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合同另行向被告中保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法院裁判要旨】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是被保险人与 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第三人鼎立公司系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被告中保公司系保 险人。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六十 五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49

金,但仅在被保险人未履行赔偿责任,且被保险人怠于请求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 法律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允许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如果被保险 人并未怠于向保险人请求理赔,且已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则保险人应当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本案交通事故后,林惠玉等五人直接与鼎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 经海沧区法院司法确认,由鼎立公司一次性赔偿林惠玉等五人360000元,鼎立公 司陆续支付林惠玉等五人244000元并向中保公司进行保险理赔,中保公司已将交 强险赔偿款120000元支付给鼎立公司,中保公司通过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履行 保险合同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林惠玉等五人已通过鼎立公司获得赔偿金,其就同 一损失再向中保公司主张赔偿没有依据。
林惠玉等五人持原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 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 赔偿保险金。在被保险人鼎立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中保公司可以直接向受 害人林××的继承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在鼎立公司支付受害人赔偿金后向鼎立公 司赔偿保险金。从受害人的角度分析,林惠玉等五人就交强险部分,既可以直接向 中保公司主张,也可以向鼎立公司主张,由鼎立公司赔偿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
因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解决的是受害人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向责任险的保险人直接行使保险金请求 权的问题。
交强险的本质是一种责任险,系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的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条例》(2006年)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选择向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给付 保险金来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但上述立法规定并未确立受害人对于保险人的直接请 求权,因受害人并非居于主动的地位,在保险人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后,受害人便无 权再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在保险人尚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受害人仅于被保险人怠于 请求的情况下,才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在现行立





150


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法的基础上,考虑到交强险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被保险人何种情形下构成“怠 于请求”宜从宽认定。在被保险人未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且尚未向保险人申请理 赔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向交强险保险人主张保险金。
本案,五原告作为受害人的法定继承人,已与被保险人鼎立公司就损害赔偿事 项达成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据此,鼎立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得以确定。 在五原告已经获得人民法院生效文书确认的权利且实际已取得超过交强险限额的赔 偿款项后,无权再向保险人主张交强险赔付。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依保险合 同就被保险人遭受的责任损失予以赔付,符合法律规定。
考虑到实践中大量发生的交通事故均是由事故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在保 险人未参与调解的情况下,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诉讼,当事人宜在协议中就保险 理赔事项进行进一步约定。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戴卫真刘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