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广金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2012)广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陈广金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26日,原告陈广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 公司分别签订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保险期 间自2010年1月27日至2011年1月26日。
2010年2月18日,原告陈广金驾驶其所有的鲁EB×××轿车沿广饶县境内辛 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95K+750M 处时,因车辆超速且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失控 后驶向道路左侧,与王国峰驾驶的沿辛河路由北向南行驶的无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相 撞后又与大树相撞,造成王国峰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陈 广金弃车逃逸。
事故发生后,原告陈广金曾向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称系案外人程德伟借 用其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承认其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
2010年2月26日,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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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原告陈广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0年3月5日,经广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原告陈广金与受害人王 国峰的亲属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由陈广金赔偿王国峰亲属死亡赔偿金112820 元、丧葬费15584.52元、验尸费500元、交通费68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9309 元、衣物损失500元、两轮摩托车损失2100元,以上共计201493.52元,陈广金另 赔偿王国峰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精神抚慰金118506.48元。
原告陈广金于2010年2月19日被检测出血液中存有部分乙醇含量。
【案件焦点】
1.原告陈广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情形;2.被告中国平安财 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原告陈广金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合同和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范围内是否均应免责。
【法院裁判要旨】
广饶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陈广金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广饶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意思 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 约履行。原告陈广金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驾驶被保险车辆与受害人王国峰驾 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解,陈广金对王国峰的亲属进行了赔 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条款 就符合合同约定部分对陈广金进行赔偿。原告陈广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 属商业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免责情形,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 司在该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范围内不负赔偿责任,但陈广金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的情形并未违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内,对陈广金 进行赔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以原告陈广金指使他人 掩盖事实真相、酒后驾驶等为由拒绝赔付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广饶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121
制保险范围内支付原告陈广金保险赔偿金11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 付清;
二 、驳回原告陈广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陈广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公司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中,原告陈广金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事实清楚,该行为是否符合商 业保险合同的免责事由应当结合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予以认定,本案争议 焦点是陈广金于事发后第二天被检测出血液中存有部分乙醇含量,在无其他证据佐 证的情形下仅仅根据该检验结果,能否当然认定陈广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系酒后驾 驶抑或醉酒驾驶,进而导致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得以免 责,本案判决做出了否定的结论。
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系以原告陈广金驾驶车辆超速且采取措施不 当,致使车辆失控后与受害人王国峰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为由,认定其承 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对陈广金酒后驾驶行为作出认定。交通 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询问事故当事人、证人,进行相关 的技术检验,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所作的一种定性、定量 的判断和确定,其一般具体较强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 重要依据,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没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此证据的理由的, 该认定书应当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告陈广金虽于事发第二日 被检测出血液中存有部分乙醇含量,但交警部门并未认定其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 有酒后驾驶情形,且陈广金对此亦予以否认,故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广饶支公司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对陈广金系醉酒驾驶的主张予以佐证的情况下, 法院对其醉酒或者酒后驾驶情形不能做出认定,该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 仍负有赔偿责任。
编写人: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人民法院 范绍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