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险保险条款“按责赔付”效力认定

——云南金吉安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诉永诚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民三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云南金吉安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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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 ·保险纠纷


【基本案情】
2012年3月7日,原告的云×××号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分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单号为×××××,保险费为人民币 2251元,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19120元,保险期间自2012年3月9日零时起至 2013年3月8日二十四时止。被告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险单。2012年3月15日 11时55分,原告投保的云×××号车辆行驶在昭待高速公路K336+800 米处, 宁夏西吉县金牛汽车货运有限公司宁×××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于驾驶员伏小利 驾车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后与在前方行使的原告的云×××号车辆发生强烈碰 撞,因撞击力过大,原告车辆被撞后失控与对面车道相迎而来的晋×××号路虎 车相撞,致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该事故经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昭待高速 公路交巡警大队处理,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夏西吉县金牛汽 车货运有限公司货车驾驶员伏小利承担全部责任。原告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 车辆碰撞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经被告申请本院委托,对云×××车辆因交通事 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云×××号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 损失为人民币147130元。
【案件焦点】
“按责赔付,无责免赔”条款是否有效。
【法院裁判要旨】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车损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 义务及保险责任的约定,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纳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当 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及时进行理赔。可见,车损险属于财 产保险,保险标的是车辆及其相关利益。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 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地获得弥补。现保险条款 在赔偿处理部分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界定为按保险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 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任的范围,将车损险 等同于责任险,违背了投保人投保车损险的目的。其次,车损险保险条款是保险 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而“按责赔付、无责免赔”条款虽然出现在赔偿处理部 分,但从其内容分析,实质上是缩小了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免除了保险人相



二、机动车商业险 75

应的保险责任,排除了投保人依据车损险保险合同就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而产生 损失时应获得的赔偿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 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 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该“按责赔付、无责免赔”格式条款,应依法 认定为无效,故被告应按照车损险保险责任的约定对原告投保的云×××号车辆 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47130元,全额予以赔偿,故判决: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付原告 云南金吉安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47130元;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已服判,被告已经根据判决主文内容赔付了保 险金。
【法官后语】
“车损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是车辆及其相关利益,投保人投保车损 险的目的在于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产生损失时能通过保险公司理赔,及时、快捷地 获得弥补。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交纳保费,保险人的主要义务是当被保险车辆发 生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失时及时进行理赔。若在“全责全赔”的情况下,由于损 失是由投保人自身行为造成,本应由其自己承担,但买了车辆损失了险后,损失 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实现了投保人弥补损失的投保目的,确实体现了保险买与 不买的区别。而在“按责赔付”、“无责免赔”的情况下,若保险公司对于没有 事故责任的这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而要求投保人就该部分损失向责任方主张权 利,则就此部分损失投保人买保险的意义就不能体现,若保险公司对于无责任部 分不予赔偿,而认为投保人对此应当向侵权方主张的话,则买不买保险结果都一 样,也就不能体现,无形中亦限制了法律赋予投保人的选择权。因为在此种情况 下,根据法律规定投保人既可以选择向侵权方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选择向合同 方主张合同责任来实现弥补自己损失的目的。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 金时,可能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 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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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财产进行 赔偿,在履行了义务后才取得的权利。保险人应当先就投保车辆所受到的损失进 行赔偿,才能就无责任部分行使代位求偿权。赔偿义务履行是代位求偿权取得的 前提,权利可以放弃,但义务必须履行。保险人不得以放弃权利来免除自己的义 务。综上,保险条款在赔偿处理部分将保险公司应承担的保险责任界定为按保险 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明显缩小了车损险保险责 任的范围,将车损险等同于责任险,既不符合车损险的性质,也违背了投保人订 立车损险保险合同的目的,故应认定“按责赔付、无责免赔”条款,属于《保 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即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或者是排除投 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编写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李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