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瑞安诉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3220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害作品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温瑞安
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蟹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温瑞安诉称:其系“四大名捕”系列武侠小说作者,该系列小说与多位知名武侠作 家创作的武侠小说齐名。“诸葛正我”“无情”“铁手”“追命”及“冷血”系贯穿上述系列小说的 灵魂人物。2012年10月,玩蟹公司开发的卡牌手机网络游戏《大掌门》上线,该游戏趁
2014年8月由温瑞安作品改编的电影《四大名捕大结局》上映之际,将“诸葛正我”“无
情”“铁手”“追命”及“冷血”人物改编成大掌门游戏人物,并广为宣传。温瑞安认为,玩蟹 公司未经其许可将其文学作品人物改编为游戏人物,侵害了其享有的作品改编权,同时对 其中四个人物注明为“四大神捕”则构成擅自使用其知名作品特有名称“四大名捕” 。故请求 判令玩蟹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等。
被告玩蟹公司辩称:温瑞安对其小说的五个人物不享有著作权,其公司在大掌门游戏 中仅使用了涉案五个人物名称、特点,并未展现温瑞安小说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及场景 描述,不侵害其改编权,双方之间不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关系,温瑞安不能证 明“四大名捕”四字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故不同意温瑞安的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1.玩蟹公司是否侵犯温瑞安系列小说的改编权;2.玩蟹公司是否仿冒温瑞 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特有名称构成虚假宣传。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改编权问题,本案证据显示温 瑞安享有其创作的“四大名捕”系列小说的著作权。“四大名捕”系列小说
中,“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是贯穿始终的灵魂人物,涉案五 个人物为温瑞安小说中独创性程度较高的组成部分,承载了“温派”武侠思想, 体现了独创性人物的重要表达。温瑞安对其小说所享有的著作权,亦应体现 为对其中独创性表达部分所享有的著作权。另外,结合《大掌门》游戏对涉 案五个人物的身份、武功、性格等信息的介绍,以及该游戏出现涉案五个人 物的时间,可认定《大掌门》游戏中的“神捕无情”“神捕铁手”“神捕追命”“神 捕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即为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中的“无情”“铁 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五个人物。此外,玩蟹公司开发经营的《大掌 门》游戏,通过游戏界面信息、卡牌人物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表现 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无情”“铁手”“追命”“冷血”及“诸葛先生”的 形象,是以卡牌类网络游戏的方式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
玩蟹公司的行为,属于对温瑞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 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改 编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玩蟹公司在《大掌门》游戏中仅对四个涉案人物卡牌
中标注“四大神捕” ,未以显著性字体予以展示,此标注不会使用户将网络游戏 误认为“四大名捕”小说。故对温瑞安提出玩蟹公司构成仿冒行为的主张,法院 不予支持。此外,根据本案证据所显示的《大掌门》游戏的宣传报道均为第 三方撰写发表于第三方网站,未直接体现与玩蟹公司相关,缺乏证据证明玩 蟹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 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之规 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在一家游
戏网站首页或游戏栏目首页(选择范围为第51387号公证书中显示的网站)连 续二十四小时刊登声明,就本案侵权行为为温瑞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 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温瑞安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 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温 瑞安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万元;
三、驳回原告温瑞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涉及网络游戏侵犯小说改编权的认定问题。随着网络游戏复杂程度加深,网络游 戏侵权纠纷已不仅仅发生在网络游戏权利人之间,而是越来越多地发生在网络游戏权利人 与小说、动漫、影视剧等其他作品权利人之间。由此带来的突出问题是改编权认定问题。 本案即是知名武侠小说作者温瑞安提起网络游戏侵害其作品改编权的典型案例。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 利。改编权是著作权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著作权人有权自行改编作品或授权他人改编 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未经许可改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改编权涉及的改变原作品,不意味着必须改变完整的原 作品,改变能体现作者创作思想的独创性表达,亦属于改编权范畴。这与新作品的类型、 独创性内容的取舍及表达方式相关。网络游戏界面内容主要服务于画面视觉效果、游戏规 则对玩家的吸引度,以及游戏软件的顺利运行要求,依小说为原型改编的网络游戏,不论 是游戏人物、故事情节、对话、动画声效等内容客观上难以完整呈现,事实上也无必要完 整呈现小说内容。
本案中,玩蟹公司在其开发经营的《大掌门》卡牌游戏中,通过游戏界面信息、人物 特征、文字介绍和人物关系,充分还原了温瑞安“四大名捕”系列小说人物五个重点人物, 以游戏卡牌中的图文所形成的新作品表达了温瑞安小说中的独创性武侠人物,属于对温瑞 安作品中独创性人物表达的改编,该行为未经温瑞安许可且用于游戏商业性运营活动,侵
害了温瑞安对其作品享有的改编权。
本案的赔偿数额较高,显示了司法对于打击侵权、维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同 时亦对规范、引导游戏行业良性发展起到了积极的示范作用。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曹丽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