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

——福建中烟工业有限公司诉华盖创意(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华盖创意(北京 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管辖权异议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2民终字第317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管辖权异议纠纷
3. 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福建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烟公司) 被告:华盖创意(天津)视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天津公司)
被告(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 北京公司)
第三人:上海梅高创意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梅高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中烟公司诉称,2012年4月,原告与上海梅高公司签订了品牌与营销综合咨询服 务合同,由上海梅高公司负责公司的品牌战略、产品创新、营销策略以及整合营销传播规 划等综合咨询服务。2013年11月,包括形象画面在内的各项设计策划成果均已交付。2014 年1月起,原告多次收到来函来电,华盖天津公司要求原告与其签订图片购买或租用协
议,否则将起诉原告。然而在交涉过程中,华盖天津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明其享有著 作权的材料,以致双方无法达成合作协议。2015年6月,华盖天津公司的关联企业华盖北 京公司再次以著作权被授权人的身份向原告发出警告函,并明确提出要求原告支付侵权赔 偿金72万元。被告华盖天津公司、华盖北京公司在无充分著作权依据的情况下不断骚扰原 告,已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品牌宣传推广活动,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确 认原告不存在侵犯被告著作权的行为;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华盖天津公司、被告华盖北京公司收到起诉后,提出管辖权异议,辩称认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 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的规定,确认不侵权属于侵权纠纷,应依 据侵权案件的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烟公 司仅以华盖北京公司所发函件为依据,却未就其自身图片使用情况举证说明,也未提供切





实证据证明厦门市思明区为侵权行为地,因此本案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而被告住所地清 楚明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提起确认不侵权 之诉,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人上海梅高公司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其与中烟公司曾签订《2012年度品牌与营 销综合咨询服务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于2013年5月30日期满终止,此后双方不存在履 行服务合同的行为。2.华盖天津公司致原告《办理素材授权许可通知函》所涉及的2014年 7月原告发布的广告画面,并非上海梅高公司在履行服务合同期间提供的设计策划成果。
【案件焦点】

确认不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管辖确认及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图片展示在原告中烟公 司的官网(www.fjtic.com.cn)上,该网站的服务器位于中烟公司经营场所
内,中烟公司的经营场所为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18号,位于厦门市思明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已失效)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 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 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实施涉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位于厦门市 思明区,且本案涉案图片亦由原告中烟公司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其他用途的 使用。因此,侵权行为地位于厦门市思明区。根据《指定管辖通知》的规
定,确认不侵权案件属于侵权类纠纷,应依据侵权类案件的法律规定确定地 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 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 厦门市思明区,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此,原告中烟公司提起诉讼,思明区法 院立案受理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被告华盖北京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理





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 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 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50元,由被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 司负担。
华盖北京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烟 公司官网的服务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18号。即实施涉嫌侵权行为的网 络服务器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中烟公司有权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法院 起诉,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后语】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管辖权争议。对于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权,法 律没有规定,实践中也产生诸多争议。而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在于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 质认识不同。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属于确认之诉;第二种观点认为属于侵权之
诉。我国法律中有关确认之诉的管辖未作专门的规定,若认为是确认之诉,则只能适用地 域管辖的一般原则;若认为是侵权之诉,则按《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现有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案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纠纷的管辖做了回复意见, 法律并没有具体针对确认不侵权之诉管辖做规定,对于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种类的确认不





侵权之诉的处理也只能参照适用专利权纠纷的意见。

在2004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 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指定管辖的通 知》(〔2004〕民三他字第4号)作出的案件管辖权问题答复中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 确定为侵权类纠纷。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确认不侵犯著作权应认为是侵权之诉,并适用《民事诉 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理由在于此类案件审理的内容与知识产权侵权之诉实质上并无 区别,即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审理对象是完全一致的。原告主要是向法院 请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有争议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实质是侵权关系,案件最终结果的 得出也是依赖于对原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判断,法官完全是以侵权争议为核心问题 进行审理,这也更利于审判实践操作,将疑难复杂问题简单化、技术化。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李缘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