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超诉北京邮电大学撤销硕士学位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行初32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撤销硕士学位决定
3.当事人
原告:王超
被告:北京邮电大学
【基本案情】
王超系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讯工程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于2015年4月毕业,获得
了硕士学位。2015年6月29日,北京邮电大学接到匿名邮件举报,称王超学位论文存在造
假情况。随后,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王超涉嫌论文抄袭一事进
行调查。同年7月3日,王超向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作出了《检讨书》,认可其在学位论
文撰写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同年10月16日,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召开
全体会议,经无记名投票,认为王超的学位论文存在抄袭行为。同年10月22日,北京邮电
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校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对王超学位论文存
在抄袭行为的认定结论。经无记名投票(14人参会,全票同意撤销学位),北京邮电大学
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撤销了王超的硕士学位,并于同年10月24日在校研究生网站公示了处
理决定。同年12月7日,北京邮电大学向作出《关于撤销王超硕士学位的情况通报书》,
并于同年12月9日送达王超。王超对该撤销决定不服,于同年12月10日向北京邮电大学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同年12月30日,北京邮电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关
于王超申诉的复查结论》,决定维持原处理决定。2016年1月20日,王超向北京市教育委
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同年4月1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作出学生申诉答
复意见书,对王超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王超亦不服,于同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
讼,请求撤销北京邮电大学作出的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
【案件焦点】
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调查程序中取得的王超本人的《检讨书》,是否属于
听取了王超的陈述和申辩?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硕士学位,由国
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授予。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
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
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北京邮电大学作为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具有撤销已授予学位的
行政职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
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撤销硕士学位关
涉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因此,北京邮电大学
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切实做到程序正当、合法,保障王超
的陈述及申辩权利。本案中,北京邮电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取得了王超本人作出的《检
讨书》,听取了王超就涉案论文是否存在抄袭所发表的意见。但这是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
德建设委员会进行的调查程序,并非作出撤销决定前让王超行使申辩的权利。因此,北京
邮电大学在作出对王超不利的撤销决定前,没有给予其申辩的机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同时,结合王超作出《检讨书》的时间,正处于调查初期,当时并未形成明确的处理意
见。故,北京邮电大学作出的被诉撤销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本院应予撤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作
出如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北京邮电大学于二 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的撤销王超硕士学位的决
定。
二、责令被告北京邮电大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法定期限内对王超学位论文涉嫌抄
袭一事重新作出处理。
【法官后语】
本案又系高校因授予学位行为作被告的行政案件。近十几年来,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
发展,高校作行政诉讼的被告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本案值得探讨的问题是正当程序原则的
适用。
正当程序原则,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是行政法中的一项
普遍性原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正当程序原则指整个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
则,包括行政公平、公开、参与原则等。狭义的正当程序原则仅指相当于英国行政法
中“自然正义”和美国行政法中“正当法律程序”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
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
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其
一般包含两条基本规则,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
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意见的机会。司法实践中一般指狭义
的正当程序原则。
中国目前尚没有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在一些行政基本法中也没有明文规定正当程
序原则,但在这些法律中规定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说明理由、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
辩以及听证的要求,如《行政处罚法》第31~32、41~43条,《行政许可法》第36、38、
46~48条等。司法实践中法院也经常直接引用正当程序原则,本案即是一例。
本案中,《学位条例》规定,授予学位的单位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
等严重违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撤销学位涉及相对人的
重大切身利益,但《学位条例》并未明确规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虽然《学位论文作假
行为处理办法》中规定:“对学位申请人员、指导教师及其他有关人员做出处理决定前,
应当告知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但该办法只是教育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因而
在援引该条文的同时,还应直接引用正当程序原则,以强调程序正当的重要性。本案的争
议焦点即是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委员会在调查程序中取得的王超本人的《检讨书》,是
否属于听取了王超的陈述和申辩。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检讨书》仅仅是调查初期王超就
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发表的意见,并非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这一行为之前,让王超行使申辩
权,况且当时尚处于调查初期,并未形成明确的处理意见。也就说,北京邮电大学在作出
对王超产生重大影响的撤销学位决定时,并没有充分保障王超的陈述及申辩权,有违正当
程序原则。
编写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周洋
